不好意思,这个案例想请问大家,
如果我们是厂商,将我们的商品找了一间工作室设计。
原本提案是要做完整的商品logo+摄影+形象+DM。
但是logo做完之后就发现彼此沟通不良,于是决定只做到logo跟摄影还有形象的部分,
(钱都有按照完成的部分付款,照着当初的提案收费且对方说多少就是多少)
因为logo设计的真的不是我们要的,所以我们另外用了自己画的logo。
隔了两月之后,我发现工作室将我们的产品+我们的店名,用不是我们选择的logo
放在网页上面当作是他们的作品集。
我想请问的是,这样的案例,工作室是有权力用非厂商的logo放在网络上吗?
作者: pikanoko 2014-07-22 22:32:00
如果 Logo 是“注册商标”,那么他们需经过注册商标持有人允许方能使用如果不是的话...那其实只能说是他们的自由创作(非注册商标的话,情理上你可以请他撤,但法理上站不住脚)
谢谢两位的意见,已经去信请工作室撤下了。其实无非只是觉得对自己的商品非常不尊重,但是又怕设计者可以因为是他们设计的而有所坚持不撤下。因为一google很快就看到了,怕对消费者造成混淆
作者:
TERIYAKI (Trader in Wall St.)
2014-07-23 10:15:00觉得还好 证明他们的logo没被采用 对他们不一定是加分 XD
作者:
tdkblur (☑☜′▽‵σ☞☂)
2014-07-23 15:50:00其实要看你们当初签的合约有无规范这条?
其实当初的合约并没有规范到这条,现在的情况是他们用我们的名字,配上不是我们的logo放到自己的网站可是我们的名字是有注册过的!因为去信对方坚持他们没有错,所以目前已经请律师在处处理中。只是觉得为什么我们的商标要被利用罢了。等律师看看怎么说再跟大家分享:)
提问一下 不是有一些设计公司会自己拿市面上的品牌或商品来帮他们做提案 作为作品集 但这没有拿来营利只是呈现出自己帮某现有品牌or商品所做的设计想知道为什么原PO这个案例是不可以的?
作者: pikanoko 2014-07-23 18:28:00
若是“商标”的话, 依据商标法第68条“商标权人对于侵害其商标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所以如果是“商标”,那么持有人已表示不同意,就不能使用(而如果不是商标的话, 其实可以自由创作...)(而如果不是商标的话, 其实可以当作自由创作而继续留着)
作者: pikanoko 2014-07-24 15:54:00
假设是商标的话, 一般会先寄存证信函要求对方先下架停用然后再由法官依据证据来决定是否侵权及判定赔偿金额但在这里(在这种非恶意侵权的情况中),一般会下架道歉和解毕竟不管告赢告输,都耗时耗财,而且恶意侵权尚有刑事责任(而原PO既然已经有联络律师了,我想律师会给他具体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