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爆卦] 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公听会 7/9 14:30

楼主: white07 (白色七号)   2014-07-08 14:55:36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Jku-hEN ]
作者: ilovesongyy (YY)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爆卦] 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公听会 7/9 14:30
时间: Tue Jul 8 14:28:54 2014
连结:
http://ppt.cc/fPWq
内容:
“压垮台湾创作人的最后一根稻草”
我原本应该要赶稿的,但即便今天无法睡觉,也必须告诉大家这件事,
拜托请各位花5分钟看看这篇文章真的拜托拜托大家!!!!
7/9星期三下午2点30分,经济部智慧财产局18楼礼堂,
将召开第5次“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公听会”。倘若修正草案顺利通过,
将会是压垮所有台湾创作者最沉重的一击。
http://www.epza.gov.tw/info.aspx?pageid=5550d9477f17eece&cid=409f8f9caca9df05
修正条文于网页最底端
条文有太多荒谬之处,譬如对于“非营利目的”使用它人创作的权利过度扩张
(特别是音乐类作品);避免冗长,只向大家说明最可怕的第13条修正:
甲案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
从其约定。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
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前两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乙案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
从其约定。前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简单来说、依照修正结果,任何有雇主的创作者,在没有契约明定下,
所有作品之版权将无条件归雇主所有。更夸张的是,在乙案中,
如果没有契约明定,创作者将连人格权都丧失!!!!!!!
也就是创作者无权声称他是该作品的作者,他的老板才是!!
他的老板付了薪水以后就变成“制造那个作品的人”。
倘若修正通过,台湾的创作圈将会永远成为一滩死水。
7/9下午,台大侧门智财局一楼广场,将会有一群伙伴为全台湾的创作者怒吼,
如果你支持台湾音乐人、台湾画家、所有用灵魂丰富台湾内涵的创作人,而且时间允许的话,
请务必到场支持!!或者分享这个讯息、用任何方式告诉大家这件事。
https://www.facebook.com/SaveCreation
伙伴们的粉丝页,请给他们加油!!
我是一个极为渺小的创作人,这也是我能为这件事做到最大的影响了。
希望二十年后,台湾还能是一块宝地、能够让我站在上面,画台湾的故事。
作者: alanlin1283   2014-07-08 14:29:00
帮高调
作者: daiKagishi (かぎじん)   2014-07-08 14:29:00
烦ㄟ 这是支线唉是主线啦
作者: japan428 (牵着妳走 :D)   2014-07-08 14:30:00
又要修了喔 啃
作者: chungyiju (海-绵-宝-宝)   2014-07-08 14:30:00
为什么要这样啊 完全不把真正创作的人放眼里
作者: FinnF (Finn FUCKSON)   2014-07-08 14:31:00
什么鬼法案...
作者: roxannetang   2014-07-08 14:31:00
.......
作者: gino0717 (gino0717)   2014-07-08 14:31:00
蟑螂法案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4-07-08 14:32:00
起码用钱买啊
作者: mankaro (薰衣草森林)   2014-07-08 14:33:00
鬼法案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4-07-08 14:33:00
这案子先前就战过了 你不喜欢乙案是一回事
作者: alvar (( ′-`)y-~)   2014-07-08 14:34:00
天阿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4-07-08 14:34:00
但你讲这根本辟话 受雇人用雇用人的资源所创作的东西雇用人有啥不对 你是雇佣关系不是出资委聘
作者: ellisnieh (落魄书生)   2014-07-08 14:36:00
高调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4-07-08 14:36:00
他妈的要战之前也先去搞清楚著作权法好嘛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4-07-08 14:38:00
看起来好像不是很恐怖的那么回事 而且在立法院还有的吵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4-07-08 14:39:00
著作人通称作者 老板顶多拿著作财产权…上一个靠雇用员工 作为上万笔专利发明人的 就叫爱迪生
楼主: white07 (白色七号)   2014-07-08 14:40:00
高调
作者: turbomons (Τ/taʊ/)   2014-07-08 14:45:00
资方政府的一贯作为
作者: silver451   2014-07-08 14:45:00
作者: LeeAo (我们还有未来)   2014-07-08 14:46:00
似是而非。
作者: callmeanswer (80抠)   2014-07-08 14:46:00
阿就契约明定阿.....有差吗= =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4-07-08 14:47:00
民法悬赏广告也是一样的规定啊.....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4-07-08 14:47:00
我话讲句难听点 台湾的创作人有多少事soho族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4-07-08 14:48:00
另有声明的话 业主就把专利都干走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4-07-08 14:48:00
他们是适用这法条嘛 还是出资委聘的规定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4-07-08 14:49:00
如果法律规定原则上属于行为人所有,例外契约另订的话那大概例外情况的量会大于原则情况的量 全用契约另定业主又不是呆子 他就是要干你的著作权利啊 不x不要x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4-07-08 14:50:00
压倒台湾创作人这话听了就一肚子火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4-07-08 14:53:00
说真的压倒台湾创作人的应该是某些**ST之流的著作权团体
作者: twdvdr (风中的一粒沙)   2014-07-08 14:54:00
帮着惯老半凹员工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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