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装醉叫不醒?少女遭联手性侵 恶情侣事后竟在身旁“啪啪”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3-19 10:26:28
新闻来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319000013-260402?chdtv
中时新闻网 简铭柱
新北市一对情侣阿德(化名)与小美(化名)因涉嫌共同性侵一名未成年少女,遭检方起
诉。新北地方法院近日审结,认定两人犯行明确,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乘机性交罪,判
处阿德有期徒刑4年,小美则获判2年、缓刑4年,并须接受保护管束及完成80小时义务劳
务。可上诉。
据判决书指出,阿德与小美原为情侣关系,两人同住于新北市的住处。112年11月,小美
透过交友软件“探探”结识一名未成年少女A女,并邀约她至住处饮酒。A女抵达后,发现
阿德也在场,三人一同饮酒、聊天。期间A女因不胜酒力,佯装醉倒,不料阿德与小美竟
趁机对她伸出狼爪。
法院调查发现,阿德与小美明知A女未成年,仍合力将她抬到床上,由小美褪去A女的长裤
及内裤,阿德则掀开A女上衣及内衣,并以手指及按摩棒对A女进行性侵。过程中,阿德与
小美还在A女身旁发生性行为,行径令人发指。
A女事后假装酒醒,质问两人为何衣物被脱,却遭阿德反咬是她自己脱掉。A女机警地传讯
息向友人求救,并录下与小美的对话,随后借故离开现场并报警处理。小美在录音中坦承
,阿德多次要求她约女生到住处,并对她们进行性侵,且阿德曾威胁她若不配合就会动手

法院审理时,阿德矢口否认犯行,辩称自己不知A女未成年,且有性冷感,认为小美是因
分手后挟怨报复,与A女串通诬陷他。然而,A女的证词、DNA鉴定结果及小美的供述均指
向阿德涉案。法官认定,阿德与小美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构成共同正犯。
法官审酌,阿德前科累累,犯后态度恶劣,且未赔偿A女损失,判处有期徒刑4年。小美则
因年轻识浅,受阿德蛊惑而犯案,且坦承犯行,获判2年、缓刑4年,并须完成80小时义务
劳务及5场次法治教育课程。可上诉。
附注:
刑事判决案号:台湾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诉字第一二五号
节录阿德(即乙○○)部分:
2. A女于警询中证称:我从网络认识甲○○,案发当天是第一次见面,她约我出去喝酒及
看夜景,到场后发现她男友乙○○也在,我不认识乙○○,是他们帮我叫车从我家坐到本
案住处附近,甲○○引导我到本案住处,进去后,我才发现乙○○也在,我当时不疑有他
,坐下来跟他们喝酒玩游戏,喝到凌晨3时许我装醉,在床边睡着,以免他们继续灌我酒
,他们看我睡着后,便把我扛到床上,后来他们在我旁边性交,过程中甲○○脱下我的裤
子及内裤,乙○○用手摸我的阴部及插入我的下体,还有用手将我的上衣及内衣掀开,用
手玩我的乳头,后来还用震动的按摩棒放在我的阴部,并插入一点点进入我的下体,他们
休息时,我的头发遮住我的面部,我微瞇着眼注视周遭,并听到甲○○跟乙○○对话,意
思是甲○○纵容乙○○做上述犯罪行为不只一次。后来我受不了直接坐起来,乙○○的手
也直接抽开我的下体,我质问他们为何我的裤子会被脱下来,他们反过来说是我自己脱的
,我不想讲太多,也不确定他们会不会对我不利,便假意配合并录音,后来我就叫我朋友
来接我,我就与我朋友搭公共汽车离开了等语;
于侦查中具结证称:我在“探探”认识甲○○,甲○○约我去她家喝酒看夜景,我想说是
女生就同意,我坐车去她家,她约我之前没有跟我说还有其他人在,直到楼上,才发现她
男友乙○○在场,案发当天是第一次跟他们2人见面,我们3人就坐在地板喝酒聊天玩游戏
,他们一直灌我酒,我就装睡,身体靠着床,眼睛闭着,他们一直要摇醒我,我就装睡,
后来被告2人把我抬起来到床上,我听到甲○○在抱怨乙○○很常要她约其他女生到家里
喝酒,之后甲○○脱我的长裤及内裤,乙○○将我上衣及内衣上掀,之后被告2人在我旁
边脱衣服发生性行为,之后,乙○○用手指插入我阴道,这时甲○○还在跟乙○○从事性
行为,然后乙○○用手摸我胸部,另外以按摩棒在我下体外磨蹭,之后被告2人性行为结
束后,听到乙○○想跟甲○○分手,但甲○○不愿意,愿意为了乙○○继续约其他女生出
来。我最后直接坐起来,问他们为何我的衣服被脱掉,他们说是我自己脱的,我不敢说我
装睡,之后找借口回家,他们一开始要帮我叫车,我有传IG讯息跟朋友求救,被告2人还
陪我一起在全家等朋友来,我记得最后有3个朋友来接我等语;
于本院审理中具结证称:我在探探上结识甲○○,之后用IG聊,她问我要不要到她家喝酒
,我说我身上没钱,她就叫出租车到我住处载我到本案住处,大约凌晨1、2时许,我跟甲
○○先去买酒,并在楼下等甲○○抽完菸,甲○○就把我带上楼,入屋才看到乙○○在,
我们3人喝酒玩游戏,为免他们灌我酒,我就装醉,结果被告2人就把我抬到床上,甲○○
脱我长裤和内裤,将我衣服掀上去,乙○○掀开我的上衣和内衣,露出我的胸部,乙○○
和甲○○先在床上我的旁边发生性交行为,发出做爱的声音,接着乙○○用手插入我的阴
道及用手摸我乳头处,用按摩棒磨蹭我下体,按摩棒有一点点插入我的下体,当时我有听
到乙○○说对甲○○有性冷感,甲○○说不想再这样下去,因为她很爱乙○○所以这样做
,听他们这样讲好像也不是第一次,已经很多次了,我后来传讯息给我朋友黄○○(暱称
“Chris Hung”)求救,我借故说朋友来找我要离开本案住处,被告2人说要等我朋友来
时再让我离开,我跟被告2人说我朋友会在全家超商那边等我,被告2人就跟我到全家超商
等。后来我有用IG问甲○○为什么这样做,有录下我和甲○○的对话等语,前后证述相当
一致,并无可指之瑕疵,若非A女亲身经历,岂能如此清楚描述相关过程。
况依A女与被告甲○○仅为网友,与被告乙○○素不相识,彼此间并无任何嫌隙或纠纷,
衡情A女应无恶意杜撰不实事实以构陷被告乙○○于罪之动机,况此事攸关A女自身名节,
倘非A女亲身经历,实无凭空杜撰、虚捏不堪之受害情节,以诬指被告乙○○入罪之必要
,堪认A女上开所证,并非虚妄。
3.复有以下证据,足以补强及担保A女证述之真实性:
①证人即被告甲○○于警询中证称:乙○○要我去约人,后来约A女到本案住处喝酒,乙
○○用手、按摩棒摸A女胸部及下体(我不确定有无插入),乙○○也有脱裤子,过程中
我有阻止乙○○,并跟他说A女未成年,乙○○还阻止我帮A女穿裤子,A女起床之后,就
连络他朋友说要离开等语;
侦查中证称:我和A女是用探探交友软件认识,案发当天我约A女去走走,A女说想喝酒,
我就邀A女到家里,车子是乙○○帮A女叫的,乙○○在旁边看我和A女对话要我约A女出来
,乙○○不是第一次要我约女生来家里,我事前没有跟A女说乙○○在家,直到A女到本案
住处楼下,我去接A女才跟A女说楼上还有男友乙○○在,当天我们3人一起喝酒,A女倒在
床边时,我与乙○○合力将A女搬到床上,A女的长裤是我脱的,上衣、内衣及内裤是乙○
○脱的,我有看到乙○○用按摩棒插入A女下体,我不确定手指有无插入A女阴道,我有看
到乙○○摸A女胸部,我当时有哭,希望乙○○以后不要再叫我约其他女生到家里喝酒,
他说是最后一次,A女最后有坐起来质问我们为什么他的内裤被脱掉,乙○○回A女是A女
喝醉酒上厕所后忘了穿回来,我没有说话,我和乙○○陪A女下去等朋友来,A女醒过来穿
好衣服表现很正常说要走了,我跟乙○○分手后,有主动以IG联系A女,乙○○要我这样
约女生到住处喝酒很多次了,也不是第一次发生喝酒后乙○○对女生性侵的行为等语;
及于本院审理中证称:我跟乙○○曾于112年5月至12月交往,同住在本案住处,我在探探
上认识A女,案发当天乙○○说他很无聊想找人喝酒,叫我找女生,我刚好在探探上约A女
,乙○○帮A女叫出租车,A女搭乘乙○○叫的出租车到本案住处,A女到本案住处后才知
道乙○○也在,我们3人一开始在喝酒,A女装醉之后,我跟乙○○将A女抬到床上,乙○
○要求我脱A女的外裤跟内裤,乙○○拿按摩棒弄A女的下体,乙○○并把A女的上衣拉起
来抓A女的胸部,乙○○也有用手去抚摸A女的下体,A女整个过程只有用手推我,没有推
乙○○,A女当时是假装睡着,被告用按摩棒或手指用完A女之后,我跟乙○○有在旁边从
事性交行为等语,核与A女上开证述相符,足堪佐证A女所述内容为真。
②甲○○于事实栏所载时间邀约A女到本案住处,A女搭乘出租车于112年11月13日凌晨1时
15分许抵达时,传送讯息给甲○○告知:“到了”,A女复于112年11月13日上午5时49分
许传送讯息向友人黄○○(暱称“Chris Huang”)求救:“在吗?救我。我算是被强奸
,我现在还在那边,干,好扯,我在演戏,我不知道这是哪里,要怎么办,对方看起来很
凶”等语,以及A女于本案事发后与甲○○通话,A女称:“这件事情本来就是你们两个人
的错啊”,甲○○称:“我知道,我那时候有拒绝他,我很明确跟他说我不要做这件事情
,是他一而再再而三要求我去做,简单来说啦,会约你出来这件事,其实完全不是我指使
,是他要求我这么做的,并且要我开一支新的帐号去约人,我很对不起你,我现在是想要
补偿你,所以才要跟你说,不然我来帮助你做这件事情,我可以给你对方的真实姓名、出
生年月日、地址…你知道其实为什么当下我会选择帮助他吗?因为他会对我动手。…他祸
害了不只你一个女生,但你是唯一一个让他感到害怕的,因为你去提告,其他人都没有。
…反正警察如果问,我就如实讲,我不会再帮他了”等语,有A女与甲○○间之社群软件
Instagram对话纪录、A女与暱称“Chris Huang”间之社群软件Instagram对话纪录、A女
与甲○○间之电话录音档案及译文,足证A女上开证述内容为真。
③在A女内衣右罩杯内层处检出乙○○之DNA-STR型别,在A女内衣左罩杯内层处检出混合
有乙○○及A女DNA-STR型别,复在A女内裤裤底内层斑迹、外阴部检出乙○○之DNA-STR型
别,有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23日刑生字第1136009823号鉴定书、内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9日刑生字第1126066142号鉴定书、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
年6月25日刑生字第1136070523号鉴定书在卷可参,另A女案发后至林口长庚纪念医院验伤
,检出处女膜5点钟撕裂伤,且精神低落,此亦有林口长庚纪念医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
验伤诊断书在卷可证,益证A女上开证述为真。纵使被告乙○○有严重异位性皮肤炎,在A
女上开内衣罩杯内缘、内裤裤底、外阴部检出被告乙○○之DNA亦属异常,被告乙○○所
辩不足采信。
4.被告乙○○辩称甲○○是双性恋,会要其帮忙约其他女生到住处饮酒云云,与共犯甲○
○之证述显然不符,况若真是甲○○邀约,被告乙○○何须帮A女叫出租车并支付出租车
费?被告乙○○复辩称是甲○○与其分手后挟怨报复,而与A女串通诬陷等语,然衡酌A女
与被告乙○○素不相识,与被告甲○○仅是网友,案发当天3人都是第一次见面,A女与被
告2人前无任何宿怨或纠纷,A女若非亲身经历,且关涉自身名节,岂有配合甲○○诬陷被
告乙○○之动机及必要?至于被告乙○○复辩称:A女喝到早上,我们3人在超商时,A女
复伸手触摸甲○○之胸部,而且有说有笑,监视器都有拍到云云,然此情为被告甲○○所
否认,被告乙○○亦未提出证据以实其说,自难采信。反而是事发后,被告乙○○复要求
甲○○对A女提出不实指控,意图混淆视听脱免刑责乙节,业经证人即共犯甲○○证述明
确,益证被告乙○○恶性不浅。
5.被告乙○○复于本院审理中辩称:从来没有要求甲○○去网络上约女子到我住处喝酒等
语,复请求本院传唤某证人,该名证人是甲○○曾经在案发前约到我住处喝酒的人,证明
我对女性是严重的性冷感,因为我不愿意和甲○○发生性关系,所以甲○○会约女生来刺
激我的性欲等语,被告所述显然前后矛盾,所辩不足采信,而本案综合卷内证据资料,已
足认定被告乙○○确有本案犯行,犯罪事实已臻明确,故认无再传唤该名证人之必要,附
此叙明。
作者: Nyx591 (Nyx)   2025-03-19 10:33:00
“阿德前科累累,犯后态度恶劣,且未赔偿A女损失,判处有期徒刑4年”他妈的台湾司法就是一个笑话,判4年是什么鸟毛
作者: DaBouSer (射爆)   2025-03-19 11:23:00
作者: keepwild (牛奶糖)   2025-03-19 13:12:00
加重强制性交才判四年?
作者: hhenry666 (HH)   2025-03-19 21:46:00
性侵四年 笑死人
作者: cobras638 (☑不挺台综板)   2025-03-20 14:04:00
加重强制性交才判四年?
作者: herolgg (句点王)   2025-03-20 15:43:00
加重性交不是最少7年??????4年怎么出现的
作者: aprilsheep (兔满糖)   2025-03-24 17:24:00
这判决,受害者应该要上诉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