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少女网交遭诱拍裸照 渣男威胁“传给你妈”逼四脚兽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3-15 09:36:50
新闻来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315000038-260402?chdtv
中时新闻网 简铭柱
台北地院近日审结一起网络性剥削案件,20岁男子阿德(化名)透过社交软件IG结识未满
14岁的国一女学生小美(化名),竟以交往为名义,诱骗她传送多张自拍裸照。未料,阿
德得知小美另结新欢后,竟以散布裸照为威胁,逼迫她前往里民活动中心的残障厕所,并
对其强制性交得逞。法院审理后,依“引诱使少年制造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罪”及“对于
未满14岁之女子为强制性交罪”,判处阿德合并执行8年10月有期徒刑,并须赔偿小美新
台币100万元。
判决指出,阿德与小美透过IG认识后,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期间多次引诱小美传送自拍
裸照。然而,当阿德发现小美另有新欢,竟情绪失控,不断传讯威胁:“不用解释了,我
去加你男友”、“我把你的东西都传给别人好不好”、“还是我们法院见”,甚至扬言“
第一个传你妈妈”,让小美心生恐惧。
小美指控,阿德威胁若不配合发生性行为,就会将她的裸照散布给亲友及同学,甚至恐吓
“我到位没看到人就要一分钟一篇”、“感觉不出来你的意愿,说到我相信吧,不然我传
”。在极度恐惧下,小美只能依照阿德指示,于某日晚间前往里民活动中心的残障厕所。
未料,双方初次见面,阿德竟不顾小美挣扎反抗,强行逼迫其口交及性侵得逞。
阿德的辩护人虽称,阿德因小美另结新欢而情绪失控,且犯后坦承犯行,请求法官从轻量
刑。但法官审理后认为,阿德明知小美仅为国一女学生,对感情及性行为的认知尚未成熟
,竟为满足私欲,引诱她拍摄裸照,更以散布裸照为威胁,强迫发生性行为,严重侵害小
美的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
法官指出,阿德的行为对小美造成极大伤害,犯后虽坦承犯行,但因小美及其母亲无调解
意愿,未能达成和解,故依法判处阿德“引诱使少年制造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罪”3年6月
有期徒刑,以及“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强制性交罪”7年10月有期徒刑,合并执行8年10
月。
此外,小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慰抚金。法官审酌双方身分、经济能力及加
害程度后,认为阿德的行为对小美造成严重精神痛苦,判决阿德应赔偿新台币100万元。
至于小美已领取的犯罪被害人补偿金40万元,因《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修正后已删除
求偿权扣除规定,故无需扣除。可上诉。
附注:
民事判决编号:台湾台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一九四四号(报导中称“台北地院”
为明显错误)
(一)按刑事诉讼判决所认定之事实,固非当然有拘束民事诉讼判决之效力,但民事法院
调查刑事诉讼原有之证据,而斟酌其结果以判断事实之真伪,并于判决内记明其得心证之
理由,即非法所不许(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号判决意旨参照),是本院审理本件民
事诉讼事件时,自得调查刑事诉讼卷内原有之证据,斟酌其结果以判断事实之真伪。查原
告主张之上开事实,业据引用与本件民事事件系属同一事实之刑事案件即本院113年度侵
诉字第44号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之理由与证据,而被告所为之上开行为,业经本院刑事庭以
113年度侵诉字第44号判处被告犯引诱使少年制造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罪,处有期徒刑3年
6月;又犯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强制性交罪,处有期徒刑7年10月。应执行有期徒刑8年
10月,已告确定在案等情,业经本院调阅上开刑事卷宗查核属实。又被告对于原告主张之
事实,已于相当时期受合法之通知,而于言词辩论期日不到场,亦未提出准备书状争执,
依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3项前段准用同条第1项前段规定,应视同自认,则原告主张之事
实,自堪信为实在。
(二)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
、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
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195条第1项
分别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引诱未成年之原告拍摄性影像,复对原告为强制性交行为,系故
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身体、贞操及性自主决定权,且依其所为手段、结果,堪认情节重大,
则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非财产上之损害,即属有据。
(三)再按慰抚金之赔偿须以人格权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为必要,其核给之标准
固与财产上损害之计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双方身分资力与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种情形核
定相当之数额。且以人格权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请求慰藉金之赔偿,其核给
之标准,须斟酌双方之身分、资力与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种情形核定相当之数额。且所谓“
相当”,应以实际加害情形与其影响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与加害人之经济情况
等关系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号、86年度台上字第3537号裁判意旨参照)。经
查,本件原告于受侵害时未满14岁,身心发展均未臻成熟,被告竟为满足己身性欲,引诱
原告拍摄性影像,复实施上开强制性交行为,严重侵害原告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又原
告现为学生,无工作收入、名下亦无财产;被告则为高中肄业学历,目前在监执行,无工
作收入、名下亦无财产等情,业据原告陈明在卷,并有个人户籍资料、两造税务T-Road资
讯连结作业查询结果及法院在监在押简列表在卷可稽。本院审酌被告引诱原告拍摄性影像
,并对其实施强制性交,其行为之可责程度甚高,及两造之身分、地位、经济能力等一切
情状,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非财产上之损害以100万元为适当。
(四)又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已删除旧法即犯罪被害人保护
法第12条有关求偿权之规定,再按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于本法112年1月7日修正之第
五章条文施行前,且尚未作成审议决定者,依修正施行后之规定办理,亦为犯罪被害人权
益保障法第100条第2项前段所明定。而台湾台南地方检察署(下称台南地检署)犯罪被害
人补偿审议会113年度补审字第46号决定书虽决议给付原告补偿金40万元,然观之该决定
书,原告系依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第50条规定申请犯罪被害补偿金,经补偿审议会于
113年7月18日作成决定,即适用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之相关规定,而无适用旧法规定,
依上开说明,纵原告已自台南地检署领取犯罪被害人补偿金40万元,亦无庸扣除,并予叙
明。
作者: frommr (流浪汉)   2025-03-15 09:44:00
爸爸:那我呢?
作者: drogmn (drogmn)   2025-03-15 10:10:00
一桶金get!
作者: a981196   2025-03-15 11:56:00
现在十几岁小孩都在干嘛
作者: keepwild (牛奶糖)   2025-03-15 12:25:00
判太轻
作者: ubcs (觉★青年冒险盖)   2025-03-15 12:43:00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