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同志网约高中生性交易 男祭出高价遭拒后强行“10”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3-04 07:14:36
新闻来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304000016-260402?chdtv
中时新闻网 简铭柱
台中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透过同志交友网站结识高中生小丁(化名),双方约定以千
元代价进行性交易,未料阿德在过程中不顾对方意愿,强行发生肛交行为。案经检方侦办
后,依强制性交罪提起公诉,一审台中地方法院审理后,判处阿德有期徒刑3年2月。阿德
上诉遭台中高分院驳回,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阿德于2022年3月23日在“同志贴图交友网”浏览文章,发现网友小丁贴文
寻找同龄人互动,遂主动联系,以LINE帐号谈妥以1000元代价进行性交易。双方相约当日
晚间6时30分,在台中市某超商碰面后,小丁搭乘阿德驾驶的轿车,一同前往汽车旅馆投
宿。
进入房间后,阿德先是要求小丁舔舐其乳头,随后褪去上衣,再进一步要求对方抚摸并口
交,并以加价为由希望进一步发生肛交行为。小丁当场明确拒绝“10”,强调“不接受肛
交”,但阿德仍不死心,不断提高价格诱导对方妥协。最终,小丁因考量经济因素,勉强
同意“尝试”肛交。
阿德要求小丁仰躺床上,并用口罩蒙住双眼,再将润滑液涂抹在小丁肛门周围。此时,小
丁因视线受阻,心生恐惧,当即撤回同意,明确表达拒绝。然而,阿德不顾对方意愿,仍
强行将生殖器插入对方肛门,小丁奋力挣扎,并开口要求对方停止,阿德却趁体型优势,
压制对方身体,持续性侵直至射精。
事后,小丁惊恐不已,离开旅馆返回住处,隔日向室友诉说遭遇,并向社工求助,最终经
医院验伤确认肛门有0.8公分浅层撕裂伤,遂报警处理,检警随后介入调查。
法院审理时,阿德辩称,肛交行为系经小丁同意,并未强行压制,强调自身患有慢性脊椎
炎,无法进行激烈性交。辩护人则主张,若被告使用强力压制,受害者应有更明显的伤势
,且控方证人证词难以确保可信性。
然而,法官综合被害人陈述、LINE对话纪录、旅馆监视器画面及医院验伤报告等证据,认
定阿德确实趁对方无法反抗之际,强行性交,已构成强制性交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3年2
月,阿德不服提起上诉。
台中高分院认为,阿德上诉否认犯罪,指原判决不当。惟原审就阿德否认犯行及其所辩各
词认非可采,业予以论述指驳,且就阿德之量刑所处刑度符合罚当其罪之原则,亦与比例
原则相符,并无轻重失衡之情。是阿德所指,难以凭采,应予驳回。仍可上诉。
附注:
刑事判决编号: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一一三年度侵上诉字第一三一号
(一)被告确有违反甲男意愿而为强制性交之情事,业据证人甲男于检察官侦讯时证称:我
在T*****网站认识被告,我在该网站发文相约手淫,被告用网站私讯功能联系我,问我能
否帮被告手淫,对方说可以给我钱,后改以LINE联系,被告问可否帮他口交,我表示无此
经验,只想帮被告手淫。相约见面后被告载我至汽车旅馆,被告问我可否帮他口交,我先
说我不太行、不太喜欢,被告说不勉强,但配合的话可给更多钱,2,000、3,000都没问题
,我就尝试帮被告口交,虽本仅约定手淫,但我当时想说配合度高就可获多一点钱。过一
阵子被告说想干我,我说没办法,且在T*****网站上即已表明不接受“10”,即肛交之意
,被告要我再想一下,并称若愿意配合可再给更多钱,但未讲明确数额,1、2分钟后我说
好可试试看肛交,被告请我躺在床上,把枕头垫在我腰部,叫我把口罩戴在眼睛上遮住,
被告把我腿放在肩膀上,并把我身体拉过去,我问被告为何要遮住眼睛很奇怪,被告未回
答并把润滑液涂在我肛门周围,我向被告说我觉得还是没办法,被告仍用阴茎插入肛门,
我把口罩取下欲起身推被告肩膀,并说不要,当时我与被告面对面,被告把我双脚夹在腋
下,将我往他身体拉,被告身体向前由上往下压制我,我有再推被告一下,被告趴在我身
上强吻我嘴巴,我就没在动了,被告继续肛交并要我叫(即呻吟)大声一点,但我没叫,被
告就继续肛交直到射精,过程中被告有再将口罩戴到我眼睛上。肛交结束后被告表示身上
未带现金,被告即取我移动电话将银行帐号传送给他自己,之后被告就载我离开,在汽车
旅馆时未想到要尝试寻求协助。我回宿舍后有和2位室友提到被告提供金钱要求我帮被告
手淫和肛交,没提到违反我意愿,我用移动电话查了感染爱滋病会如何,很焦虑,隔天早
上才又跟2名室友说,2名室友问我被告有无联络我,又问我详细事发经过,我就致电学校
附设医院社工室,详细跟社工说我发生何事,社工转介至仁爱医院验伤时医院报警等语;
于原审审判时证称:我在T*****网站认识被告,被告私讯我相约,我明白写出不接受“10
”,被告愿以1,000元为对价要我帮被告手淫,当时被告未提出进行“10”性行为要求,
被告知道我不喜欢肛交,当时我亦未打算口交或肛交,我等于111年3月23日相约在学校附
近之统一超商,被告说在车上不方便,我就跟被告去汽车旅馆并继续手淫,被告说愿意提
高价格要求我口交,我相信被告所言而口交,但我仍不喜欢口交,若被告未用金钱引诱我
,我不会帮被告口交。被告又要求“10”并愿意提高价码,然未讲明确金额,被告让我想
一下,我说好,可试试看肛交,意思是若我还是无法接受肛交,就要请被告停止之意;只
是跟被告说可尝试肛交,没说要从头做到尾,若我不舒服或不喜欢就请被告停止,故我才
跟被告说试试看,而非说好,若被告未曾跟我说可给更多钱,我完全不会尝试肛交。被告
一开始对我肛交有经我同意,被告请我躺着并把眼睛遮住,我双脚大腿被夹在被告腋下,
但在此姿势下我感觉很不舒服,即以口头拒绝被告,被告仍将其生殖器放入肛门,我口头
一直讲不要外,并同时以一只手推被告,但被告仍继续肛交,因被告身体重量压在我身上
,我用讲跟推的动作均无法阻止被告,我不知道还能怎么做。验伤仅肛门受伤,其他地方
没有。双方一开始有约定手淫对价,结束后被告取我移动电话并把我银行帐号输入到被告
LINE,但事后被告未给我任何款项,被告之后载我至宿舍附近。我回宿舍时不知道如何跟
同学说,同学们问我怎么了,我就说我刚刚被对方,我好像只说发生不好的事情,未明说
是何事,我觉得有点混乱,不知如何说明即上床休息。隔天早上先致电社工,才跟同学们
说有尝试推开被告,我有拒绝被告但被告还是继续,我未仔细描述过程,我当时找亚洲大
学医院的社工有协助我该怎么做,社工通报大里仁爱医院,室友丙男再带我过去仁爱医院
。我事后有尝试以LINE联络被告,因被告在事发当日路上有和我讲说会跟我联络,讲清楚
当时为何这么做,我只有问被告为何不跟我联络,包括不知被告有无戴保险套,让我焦虑
不安及恐惧等语。核甲男就有关其在网络认识被告,相约以1,000元为对价帮被告手淫,
见面后2人至汽车旅馆,被告提高价额诱其肛交,其虽一度同意肛交,然在被告阴茎接触
肛门前已反悔向被告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并有扭动身体、推被告身体,然被告仍对其肛交
并射精等节,于检察官侦讯及原审之证述均大致相符。
(二)观诸甲男于T*****同志贴图交友网与暱称“l*********”对话纪录,甲男已提及“多
少$XDD我不能10”,可知甲男事先表明不接受肛交,其所能接受性行为之范围并不含肛
门性交。嗣甲男于事后传送“你这样让我觉得很可怕...我看了你早上还有使用TT 如果你
还是没回应 我等等会请我家人陪我去验伤”之讯息予被告,此有被告与甲男之LINE对话
纪录截图可参。且甲男于111年3月24日经医师检察结果,其“肛门受有左后侧约0.8公分
浅层撕裂伤”,复有仁爱医疗财团法人大里仁爱医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验伤诊断书可查
。若非遭被告强行肛交,甲男又何须前往医院验伤!衡以被告与甲男仅系透过交友网站结
识之网友关系,彼此间显无任何仇恨或财务纠纷,此据被告于警询时供明在卷,甲男对被
告提出告诉,尚须面对司法诉讼程序,倘非确有其事,实难认甲男有何甘冒诬告、伪证罪
责,设词虚构上开情节,诬陷被告令入囹圄之合理动机存在,故甲男证述之凭信性甚高,
应非子虚。况且,依被告与甲男之LINE对话纪录截图内容可知,甲男虽于事后表示对被告
所为感觉可怕,而要求被告给予回应,但并未明示对被告索讨金钱,故被告及辩护人主张
甲男系因被告事后未依约付款、未立即给予甲男回应,始生报复之心而提起本件告诉等语
,显系臆测之词,不足为凭。
(三)至甲男虽于原审先证称被告阴茎插入后其觉得不舒服才拒绝要继续肛交等语,复改称
应是被告阴茎还未进来前其即已拒绝等语;于检察官侦讯及原审证称其系推被告肩膀,嗣
于原审证称系推被告胸部上缘;于原审证称推被告胸部上缘时有扭动身体抵抗被告肛交,
于侦讯时则未提及此节,而有此等前后证述未尽相符之处。然性侵案件之被害人于遭性侵
害之际,身心均受强大伤害,加以受到性侵害后所引起之反应,诸如对安全之顾虑、再度
受害之恐惧、情绪低潮、焦虑、因恐旁人得知而产生之腼腆情绪,以及对性产生之反感等
因素交错下,本难期待其于事后司法程序之历次证述中,得以分毫不差地拼凑案发过程之
全貌,且其为避免再次受伤而不愿回想其过去之被害经验,故其就上开细节之记忆已因时
间之经过而逐渐淡忘,致发生前后所述不尽一致之情形,不违事理,尚不能以其上述细节
前后陈述不一,遽认其证述不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97号判决参照)。甲男就其反
悔并以口头拒绝被告,且以手推被告身体之方式抵抗被告肛交等重要情节,所为之证述始
终如一,且自本案案发至甲男于原审证述时,已事隔约2年,或因日久记忆模糊,就部分
案发细节证述略有出入,实属情理之常,自难苛求其于事后能就所有事物正确仔细描述无
讹,但此等枝节之出入,尚不影响甲男指证被告本件主要犯罪事实真实性之认定。
(四)被害人就被害经过所为之指述,固不得作为认定犯罪之唯一证据,仍应调查其他补强
证据以担保其指述之真实性,而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怀疑者,始得采为论罪科刑之依
据。所谓补强证据,并非以证明全部犯罪事实为必要,倘其得以佐证被害人之指述非属虚
构,能予保障其所指述事实之真实性,即为已足。是所谓补强证据,不问其为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或系间接事实之本身即情况证据,均得为补强证据之资料。性侵害犯罪因具有
隐密性,通常仅有被告与被害人在场,诉讼上不免沦为各说各话之局面,然此类犯罪之被
害人除生理上遭受伤害之外,心理层面所受伤害亦匪浅,导致罹患创伤后压力症候群或其
他相关精神、心理疾病之比例甚高,有其案件之特殊性。是对于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于案发
后受相关事件影响所显现之情绪起伏变化反应,尚非不得采为判断被害人陈述是否与事实
相符之补强证据。再者,证人所为之证述,若仅系以与闻自被害人在审判外之陈述作为内
容所为之转述,因非证人亲身经历见闻或体验,而属与被害人之陈述具有同一性之重复性
证据,固不得作为被害人陈述之补强证据;惟证人陈述之内容,系供为证明被害人之心理
状态、或用以证明被害人之认知、或证明对被害人所造成之影响者,乃证人陈述其亲自体
验被害人之相关情况,则属适格之补强证据。本案除证人甲男之证述外,尚有下列补强证
据,足以佐证证人甲男前揭证述为真实:  
1.证人乙男于检察官侦讯时证称:我与甲男系大学宿舍室友,甲男111年3月23日20时回来
闷闷不乐,看起来有心事,当日我没听到甲男与丙男说发生什么事,我等与甲男在作业时
,甲男看起来思考很久、缓慢,和平常不同,甲男21时即上床,甲男平常都23、24时才睡
。隔日甲男跟我及丙男说前日晚上跟别人约出去,有付费关系,对方付钱,甲男被带到汽
车旅馆,对方压住性侵甲男得逞,甲男有反抗但对方仍继续性行为,但未细说是哪种性行
为,甲男陈述过程时看起来消沉、有点难过、紧张,我等建议甲男要赶快验伤。甲男平常
不会跟其他人约会,但我不清楚这次是否是甲男第一次等语;
于原审审判时证称:甲男111年3月23日晚上回来时神情有点怪怪的,心情看起来不太好,
我有问甲男发生何事,但甲男没讲,甲男平日就寝时间是24时、1时许等比较晚的时间,
但甲男当日蛮早上床睡觉。隔日早上甲男陈述昨日被压制住、强暴,觉得不舒服,甲男陈
述时神情比较紧张、很不安的模样,我没有看甲男外观上有无受伤,我有问甲男发生性行
为有无安全措施,甲男说不知道、不清楚,听起来甲男担心、受怕是怕感染爱滋病或其他
性病,事发后那个周末我和甲男聊天时,甲男说他好像有点担心害怕。我不知道甲男曾经
有无和人约会并有手淫或性交之行为等语。
2.证人丙男于检察官侦讯时证称:我是甲男同学兼大学宿舍室友,星期三晚上甲男跟我说
要出去和网络上的人约见面,我有点担心,所以我用定位追踪软件冰棒看甲男的定位,甲
男跟网友见面在车上有回我讯息,离开旅馆也有回我讯息说要离开了,甲男约20、21时回
来,看起来有点奇怪,比较沉默,看起来在想事情、有点低落,甲男跟我说,甲男跟对方
有约定,帮对方手淫,对方会支付金钱,但对方没付钱,当时乙男尚未回寝室,甲男有点
焦虑,后来就上床。隔日早上甲男跟乙男和我提到昨晚甲男原本跟网友约好只有手淫,在
手淫过程中,对方要求更多,向甲男询问,甲男先拒绝,但对方又问很多次,并称可加钱
,但我不记得详情,我不确定甲男最后到底是同意还是不同意,甲男有提到对方未汇款,
甲男还有查询性病相关资讯,但我不记得甲男为何要查、什么时候查。甲男在陈述过程时
情绪比较低落,语气听的出来有担心、紧张、焦虑。就我所知这是甲男第1次和网友约会
等语;
于原审审判时证称:我和甲男、乙男约好要在同一寝室,我对甲男之前是否有生病或情绪
上有何问题略知一二,于111年3月23日之前我不太认为甲男有精神疾病,不清楚甲男有无
长期服用药物。111年3月23日见到甲男走进寝室,未发一语即上床,甲男都不讲话人都怪
怪的,我才稍微看一下甲男情况,因平常我坐在床下方处理事情时,甲男回寝室会主动和
我对话,此次甲男直接上床,在床上也未和我对话,乙男回来寝室后我等都没再讲话,直
到就寝时间,甲男也一直把头蒙在棉被里。隔日早上甲男才和我及乙男描述大概经过,我
毕竟知道甲男案发当日晚上有出门,说要跟人家约见面,故我有帮甲男留意其定位,甲男
有跟我说其帮被告手淫的部分,后续有延伸到被肛交的行为,被告原先提出肛交要求时甲
男有拒绝,希望只手淫,后续是被告一直蛮坚持想要肛交,甲男反抗,最后被告还是成功
肛交,手淫的时间、肛交发生时间我不清楚,甲男未提到被告是如何压制,但甲男有提到
是被告强迫肛交,我未特别留意甲男身体有无受伤或被压制的痕迹,甲男在陈述时情绪和
状态确实比较低落,我仅知甲男有异性恋的性倾向,同性恋性倾向比较不确定,我不清楚
甲男是否因为害怕其为同性恋倾向才不太敢和我等说事发经过。之后我有陪甲男去大里仁
爱医院验伤,骑车时甲男在后座没有太多对话等语。
3.依证人乙男、丙男上开之证述可知,甲男于案发当日返回寝室后,表现出情绪压抑、低
落、神情怪异、沉默,完全不想讨论当日经历,并提早上床将头闷在棉被中,不愿与乙男
、丙男交谈,与常情不符,直至隔日方与乙男、丙男述说遭遇,且有消沉、低落、紧张、
焦虑、不安、难过之情绪反应。而甲男之上开反应乃于案发后未久之外在表现,当属最为
真切,且为遭受性侵之被害人常见之情绪反应,足证甲男之上开证述实属有据。
4.又证人甲女于检察官侦讯时证称:甲男是致电学校医院社工室,我未与甲男见面,我有
向甲男询问发生经过,甲男说和网友达成协议,约定甲男协助网友手淫,网友会付钱,但
到了汽车旅馆未依照原本约定,甲男没陈述实际情况,其有提到不确定对方有无戴保险套
,且对方未给钱,甲男亦联络不上对方,甲男想要做性侵采证,但我服务之医院无法采证
,会做性侵通报及必要协助。甲男在电话中感觉很紧张,结结巴巴,有点紧急,感觉甲男
很担心,并提及担心通报父母会知情,只有将上揭事情告诉室友,我有安抚甲男并提供必
要协助等语(见侦卷第171至172页);于原审审判时证称:我是大学医院社工师,111年3月
24日甲男打来询问是否有做采证,我询问甲男发生何事,甲男说其在网络上认识对方,本
约好手淫,但后来去旅馆发生的事情不仅是手淫,事后对方亦未给钱、未戴保险套,甲男
未提整个过程之细节,甲男想要做性侵采证,我和甲男说我服务医院无法做采证,我帮甲
男转介大里仁爱医院及联络雾峰分局协助,并告诉甲男会做线上通报,我未和甲男实际见
面等语。基上可知,甲男自汽车旅馆返回寝室后,翌日即向学校医院社工甲女求助,甲女
听到甲男在电话中有紧张,结巴、担心,虽不欲父母知悉,但仍愿意进行性侵害采证程序
、依规定通报,之后再和乙男、丙男述说自身遭强制性交后等情。倘非确有甲男指诉遭强
制性交情节,甲男何需承受遭其父母知晓与男子相约在汽车旅馆手淫、口交、肛交之风险
,大费周章寻求甲女协助、前往医院采证,益征甲男所述情形非无中生有。
(五)被告虽辩称:我在本案发生前无法从事剧烈活动,就医后诊断患有慢性脊椎炎,若甲
男稍加反抗,我根本无从遂行性交行为等语,并提出竹山秀传医疗社团法人竹山秀传医院
113年3月19日诊断证明书证。然该诊断证明书记载被告分别于112年9月6日在彰化秀传医
院、113年3月19日在竹山秀传医院接受治疗,均在本案案发日(即111年3月23日)后,且相
隔几达1年半,已难证明被告犯本案强制性交时已有慢性脊椎炎。又经本院函调被告之病
历结果,被告虽有于105年6月17日,因颈部持续疼痛前往国立台湾大学附设医院云林分院
就诊,有该院113年11月13日台大云分资字第1130010819号函检附被告病历资料;于110年
7月21日、110年9月2日,因中后背痛前往东华医院就诊,有该院113年11月18日东华院字
第1131142号函检附被告病历资料;于105年4月14日,因青春期特发性胸腰脊椎侧弯、背
痛、未明示部位骨关节炎前往竹山秀传医疗社团法人竹山秀传医院就诊,有该院113年11
月22日113竹秀医字第1130928号函检附被告病历资料。然其就诊日期均在本案案发日(即
111年3月23日)前,且相隔至少有半年以上,亦难认被告于行为时仍存有上开疼痛症状致
无法对甲男为强制性交。再参以被告于原审供称其案发当时身高175公分,体重约90公斤
;甲男于原审证述其身高166公分,当时体重约58至60公斤,可知被告与甲男身高、体重
差距甚大,被告占体型优势,可轻易压制甲男,无须采取剧烈手段即可遂行对甲男强制性
交之行为。被告辩称其因上开病症无法进行剧烈活动等语,自无可采。
(六)再者,辩护人于本院审判时,虽举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号刑事判决意旨,
主张甲男并未明示撤回同意性行为,应认甲男同意性行为之表示仍然存在,被告主观上并
未认识甲男撤回,应无犯罪之故意等语。然上开判决意旨仅系说明要求性主动的一方有责
任确认对方在“完全清醒”的状态下“同意”性行为,鼓励“沟通透明化”并“尊重对方
”。因此,对方沉默时不是同意,对方不确定或犹豫也不是同意,在对方未同意前之任何
单独与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视为一般人际互动,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拥抱或接吻,也
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对方同意后也可反悔拒绝,无所谓“没有说不行,就等于愿意”或有
“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间,避免“性同意”成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争议点。而本件依
卷内证据虽可证明被告与甲男双方事前有约定对价,事中被告提高金额引诱甲男肛交等事
实,然甲男于被告肛交前,既已反悔并以行动拒绝被告,被告自不能忽视其在性行为发生
时,仍有确保对方是在自愿情况下之责任,而据以合理化其性行为,是辩护人此部分辩护
意旨亦为本院所不采。
(七)综上所述,本院认甲男上开所为不利被告之证述,尚无任何矛盾龃龉足致动摇构成要
件事实之瑕疵可指,并有前开补强证据足资补强其证述之真实性,堪以采信。此外,本案
复有甲男提供“T*****同志贴图交友网”与暱称“l*********”对话纪录截图、甲男提供
LINE暱称“W*****”之大头贴相片、被告与甲男LINE于111年3月23日对话纪录截图;印象
西湖精品汽车旅馆入口接待处监视器录影档案撷取相片案发大楼照片、翻拍汽车旅馆住宿
休息登记资料电脑画面相片、车辆详细资料报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车行纪录汇出文字资
料、甲男手绘案发地旅馆310房平面图;勘察采证同意书、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雾峰分局扣
押笔录及扣押物品目录表、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6月14日刑生字第1110060927号
鉴定书等附卷可稽,被告及辩护意旨所指各节,俱无足采。从而,本件事证明确,被告犯
行洵堪认定,应依法论科。被告于本院准备程序虽想要再和甲男对质,辩护人则声请再传
唤证人丙男,然证人甲男、丙男均已于原审均已于原审到庭作证,并接受检察官与被告、
辩护人之交互诘问,被告之对质诘问权业已获得实现,应无妨碍其诉讼防御权行使,而有
害于实体真实发现之情形,本院自无再再加以重复调查之必要,附此说明。
四、原审经审判结果,以被告上开犯行事证明确,适用上开规定,审酌被告虽曾一度获甲
男同意肛交,但明知甲男于肛交前已改变心意而拒绝,其仍为满足一己私欲,违反甲男意
愿而为性交行为,侵害甲男之性自主权利甚钜,并造成甲男身心受创,所为殊值非难;被
告事后否认犯行之犯罪态度,兼衡本件犯罪之动机、目的及所使用手段、所造成之损害程
度,暨被告于原审自陈之智识程度及家庭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3年2月之刑
。核原判决之认事用法均无违误,所为之量刑亦属妥适,并无过重或失轻之情事。被告提
起上诉,虽执前词否认犯罪,而指称原审判决不当。惟原审就被告否认犯行及其所辩各词
认非可采,业予以论述指驳,且就被告之量刑已审酌上开情状,注意及考量刑法第57条所
列各款事项,所处刑度符合罚当其罪之原则,亦与比例原则相符,并无轻重失衡之情。是
被告上开所指,难以凭采,应予驳回其上诉。
作者: dengweki (weki)   2025-03-04 07:48:00
花钱买,买不到,就再换吗?何苦用强的?傻B
作者: s820912gmail (MR S)   2025-03-04 07:53:00
贵圈
作者: s9321312 (小凯)   2025-03-04 08:10:00
..............
作者: baba5566 (衰神)   2025-03-04 08:14:00
作者: philosopherh (philsopherhu)   2025-03-04 08:18:00
感觉也是穷甲 现在1000太便宜 难怪人家反悔
作者: luenchang (luen)   2025-03-04 08:20:00
大肠包小肠
作者: xmorrisx (Morris)   2025-03-04 08:34:00
好恶的LGPTQ
作者: lyt5566 (无糖奶茶很难喝)   2025-03-04 09:58:00
不能在体育群组po文就跑来这边喔?
作者: gopath   2025-03-04 10:25:00
一整个怪!同意但又不同意
作者: aa474747 (柠檬)   2025-03-04 12:20:00
甲甲的
作者: hondahcl (樱道花研)   2025-03-04 14:09:00
甲鬼甲怪
作者: ac8628   2025-03-04 14:42:00
全面扑杀恶甲
作者: roy1109 (丞先生)   2025-03-04 14:52:00
0掏
作者: YesNoter (酸臭肥宅是否哥)   2025-03-04 15:15:00
爱滋族群直接扑杀好吗
作者: aldam (aldam)   2025-03-04 18:44:00
为什么不贴甲版?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