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板约砲成噩梦!拒绝晕船仔“个资全遭公开”:玩弄感情
记者柯振中/综合报导
台南一名男子阿勇(化名)透过交友软件,认识了事业有成的女老板小敏(化名),双方
相约发生一夜情,怎料阿勇完事后晕船,追求不成由爱生恨,四处张贴诋毁小敏的话语、
公开小敏的个人资料,气得小敏报警处理。台南地院审理后,判处阿勇一年有期徒刑,全
案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内容,阿勇2021年2月间透过交友软件,认识了事业有成的小敏,于是展开了
热烈的追求。同年10月左右,2人在小敏的租屋处私会,在情欲的催动下发生了性关系,
阿勇因此彻底晕船,还趁著小敏完事休息时,从后方偷拍小敏的私密照。
不过,发生完关系以后,小敏并没有太过在意这段关系,声称当晚的事“只是一夜情”,
并拒绝阿勇的追求。阿勇以为有机会抱得美人归,却遭到拒绝,因此心生不满,陆续在社
群软件等网站张贴小敏的个人资料,并且痛斥“渣女”、“玩弄感情”、“找砲友”等话
语,并将手中的私密照一并发布,气得小敏报警处理。
案件经过审理,阿勇因为犯了窃录他人身体隐私部位最,被判刑3个月,又因犯了个人资
料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非公务机关未于蒐集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利用个人资料罪,被判处
6个月有期徒刑,以及犯了2项恐吓危害安全罪,各被判3个月有期徒刑,合并执行10个月
。
刑事部分以外,小敏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台南地院法官经
过审理,判阿勇须赔43万元。
除了上述判决,阿勇与小敏仍旧有官司纠纷,在前段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阿勇曾将贴文社
为不公开状态,2023年6月又将贴文公开。对此,阿勇则辩称,上述的贴文在前案判决后
,就已经删除、没有重新张贴,这次小敏所提出的证据,可能是涂改或刻意变更日期,真
实性相当可疑。
不过,台南地院法官审理后,不采信阿勇的说法,近日依照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
非公务机关未于蒐集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利用个人资料罪,判阿勇一年有期徒刑,全案仍
可上诉。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303/29181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