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趁药效发作睡了女网友 男网友事后退IG追踪挨告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2-04 07:27:57
新闻来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204000011-260402?chdtv
中时新闻网 简铭柱
台南一名男子阿德(化名)与女网友小美(化名)相约见面,竟趁小美服用安眠药后,提
供酒精饮料给她饮用,导致小美昏睡,阿德因此对她性侵,事后还断绝与她的联系,小美
因此提告,台南地院依法作出判决,依乘机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月。可上诉。
判决指出,阿德与小美是透过交友软件Tinder相识,并于民国113年1月4日凌晨约定在阿
德位于台南市的住处见面。当晚,小美在赴约之前已经服用了安眠药,并在与阿德会面后
,喝了阿德提供含有伏特加的调酒。由于酒精与药物的影响,小美在会面后很快进入昏迷
状态,无法抗拒。此时,阿德趁机对小美进行性侵,将小美衣物脱下,并强行与小美发生
性行为。
小美证称,当时她感到意识模糊,无法抗拒阿德的侵犯,而她也无法确定阿德有使用保险
套。我在凌晨5时40分醒来,是因为阿德用棉被打我的头,说我打呼吵到他,我就说那我
回家好了,我是在这个时候才发现我身上没有裙子跟内衣,结果后来发现是在床头柜那边

而阿德则在事后撤回了对小美的社交媒体追踪,并改变了所有联系方式,企图掩盖其不当
行为。
尽管阿德全盘否认犯行,辩护人指出小美的陈述存在矛盾,且未能在小美的衣物中发现被
告的DNA,认为这显示小美可能存在诬告的动机。辩方提出,小美可能因为阿德已经表态
不再与她往来,导致其产生不满并捏造指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小美于侦查中所作的具结证述,符合法律规定,具备证据能力。
综合现场证据与小美的证述,法院认为阿德于小美完全失去抵抗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其昏
迷状态实施性侵,情节严重,依乘机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月。可上诉。
附注:
刑事判决编号:台湾台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原侵诉字第五号
被告辩词:
我觉得甲女那天很正常,甲女有摸我脸、腿,但我没有摸她、亲吻她。我没有跟甲女发生
性行为,我们两个人喝酒后就睡觉,我们一起躺在床上,之后我醒来时才看到甲女没有穿
上衣、内衣,下半身有穿丝袜,甲女的衣服不是我脱的,睡前甲女衣服是穿好的。
辩护人辩词:
甲女对于被告的指诉有诸多瑕疵,前后不一,且甲女口腔以及阴部都没有发现被告的DNA
,可见甲女明显意图陷被告受刑事追诉。至于甲女这么做的动机是因为被告已经明确表示
不愿意再跟甲女往来,甲女无法跟她的男朋友完全切割干净,甲女遂心生不满。被告事后
虽然在对话纪录里跟甲女表示性行为过程中全戴保险套,但是因被告成长环境、背景,他
的原住民族文化,让他觉得如果有带女生回家,但是却没有发生关系,这对他来讲是一件
很不光彩的事情,被告用这样的方式表达他的男子气概,但被告事实上是没有跟甲女发生
性行为。
理由:
(一)证人甲女于侦查中具结后证称:我跟被告上礼拜六在Tinder认识后用IG跟LINE联络,
平常聊生活上的兴趣,彼此也有好感。因为3日晚上讲电话不愉快,想要见面把话说清楚
,所以约见面,是被告先给我地址,我自己骑机车过去。我在3日晚上9点有服用安眠药跟
镇定剂,因为我本身有忧郁症,所以有固定在服药。凌晨骑车出门时有觉得路线有分岔的
感觉,意识有点晕。通常服药的效果持续2至6个小时,不一定,我不确定。在房间内,一
开始我们聊天,然后被告用调酒给我喝,因为喝起来很像果汁,所以我喝了2杯。之后我
意识模糊,被告还带我到浴室吐了2、3次,然后我想到床边坐着休息,但被告坚持要我躺
在床上,我就躺下来,被告问我衣服要不要脱掉,我说不要,接着被告问我裤袜要不要脱
掉,我也说不要。之后我就渐渐睡着了,接着我有意识时,已经是被告在对我做性侵的行
为,我当时意识还是很模糊,我应该是躺着,我感觉到被告在我前方,他脱掉我的裤袜跟
内裤后对我做抽插的动作,被告用他的性器官插入我的阴道。被告好像有亲我的胸部。我
没有力气拒绝他,因为我实在太晕了。我当时没有注意到我的上衣跟裙子,是我要离开时
才发现我的裙子与内衣被脱掉了,我还问被告我的裙子跟内衣在哪里,我当时穿的是一件
连身裙。我清醒时,我的裤袜跟内裤是穿好的状态,但裙子跟内衣没有在身上。我事后有
问被告是否有戴保险套,因为我回家后发现内裤上有很多分泌物,我不知道是不是他的精
液,所以我很紧张,马上LINE被告,被告说他有戴。我跟被告认识后互有好感,但我有跟
被告说想要慢慢认识,没有聊到想要进一步发生亲密行为。那天到被告住处后也没有提到
发生亲密行为的事。我会在凌晨5时40分醒来,是因为被告用棉被打我的头,被告说我打
呼吵到他,我就说那我回家好了,我是在这个时候才发现我身上没有裙子跟内衣,结果后
来发现是在床头柜那边。案发后我发现被告退掉我的IG追踪,并且把传给我的地址收回,
但我有记在我的google map中等语。
(二)证人甲女于本院审理中具结后证称:我经由Tinder认识被告,大概一个礼拜,当时对
被告有好感,但没有想与被告发生性行为。因为我们在电话中讲的不愉快,第一点是我觉
得他那时候因为工作忙,有比较晚回我讯息,另外一点是对方对于我男朋友要回台南这件
事情,他那时候一直很不高兴,想要当面讲清楚,我才会骑机车到被告住处。我去被告住
处前有服用安眠药跟镇定剂,大概是3日晚上9点、10点,到被告家中时意识不是非常清楚
。被告从冰箱拿出酒类跟果汁,混合了酒类在纸杯拿给我喝,一开始喝了2杯调酒后渐渐
开始醉,然后被告有扶着我到厕所去吐了2、3次,之后我想要回到房间坐在床边休息,但
是被告坚持要我躺下来,被告还有叫我把裙子跟裤袜脱掉,我都说不要,拒绝了他2次,
之后我就不醒人事睡着了。等我再次醒过来时,是被告在对我进行抽插的性行为,我才醒
过来的。抽插的动作很大,所以我那时候有醒过来。但是因为我当时意识还是很不清楚,
没有办法推开他,还是拒绝。除了抽插以外,被告还有亲我的胸部。我意识很模糊、很晕
,我没有办法有任何的动作或抵抗,我没有办法讲话,没有办法举起手。在被告抽插时,
我发现我的内裤跟裤袜被褪到大腿的部分,上衣的裙子跟内衣都被脱下来了,之后我又睡
著了,我不知道抽插行为何时结束。大概在凌晨5点40分再次醒来,被告用棉被砸我的脸
,我才惊醒过来, 当时我上半身没有穿衣服,而且衣服不知道跑去哪里。我从床边、床
头开始找,然后有找到衣服,我没有亲眼看见是何人脱我衣服,但因为当时的状况,我连
说话都没有办法了,我觉得不是我自己脱的。离开被告住处后,我直接回家,我在上厕所
的时候发现内裤有很多分泌物,我不知道是不是精液,所以我在思考了一阵子后有询问被
告他对我从事性行为的时候,有没有戴保险套,被告跟我说他有戴保险套,全程都有戴。
我早上9点走路到派出所报案的时候,就由员警带我去医院验伤。我没有对被告不愉快,
是被告对我有不愉快,被告知道我远距离的男友要搬回台南了,所以他就有质问我说那他
怎么办。我跟被告没有其他共同认识的朋友等语。
(三)证人甲女侦查以及本院审理中之证词,高度吻合,并无明显出入、歧异的情况,并经
具结程序担保证词的可信性,自足采信。另有以下多项补强证据:
1.甲女于113年1月4日早上6点43分至45分间传讯【我只想问 你有戴套吗】、【因为我内
裤好像有一些精液】、【我醉了不知道是什么情况…】,被告于同日早上6点45分回称【
有】;甲女于同日早上6时48分再传讯【全程戴套吗】,被告随即回讯【对】;甲女于同
日早上6时49分传讯【我需要了解我需不需要吃药…】,被告再针对甲女【全程戴套吗】
的讯息回复“全戴”,此有LINE对话纪录截图在卷为证。若被告未对甲女为性交行为,被
告理应对于甲女的询问感到疑惑、不解,或是明确否认,岂有在明知回答有发生性行为可
能衍生后续情感、法律纠纷的情况下仍予承认?
2.甲女于案发后上午11时即前往验伤,并接受检体采验,自甲女右胸、左胸处以唾液淀粉
酶法检测之结果均呈阳性反应,经萃取DNA检测,鉴定出与被告DNA-STR型别相符,此有国
立成功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验伤诊断书、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形
生字第1136012062、0000000000号鉴定书在卷可证。核与甲女于案发后,于尚未知悉自身
检体鉴定结果的情况下,于侦讯中所指诉的性行为情节相符。
3.又甲女于上述采验时间,同时接受尿液采集,检验结果为尿液中有BROMAZEPAM、
ZOLPIDEM药物之阳性反应,BROMAZEPAM为苯二氮平类安眠镇静剂,副作用有嗜睡、肌肉无
力等,且服药期间勿饮酒;ZOLPIDEM为非苯二氮平类安眠镇静剂,副作用有嗜睡、头晕、
视力模糊等,且服药期间勿饮酒,该药作用快速,建议于临睡前服用,或坐于床上服用等
情,有高雄医学大学附设中和纪念医院US11301-1滥用药物尿液检验报告、奇美医疗体系
卫教资讯网页截图等在卷可证。核与甲女指诉相符,可认甲女于案发时,确实可能因已服
用安眠镇静剂药物,在饮酒后呈现意识不清,处于不能、不知抗拒被告性侵害行为的情况
。 
4.被告于侦讯中供承:案发当日我清醒后,看到甲女没有穿上衣、内衣,下半身有穿丝袜
。甲女会离开是因为我浅眠,甲女打呼,把我吵起,然后甲女就说那我走,我说好,甲女
就走了等语;审理中供称:我起来的时候,看到甲女没有穿衣服,我是拿着棉被把中间隔
起来。在我喝醉躺下去睡前,甲女应该也躺下去睡了等语,核与甲女上揭指诉情节相符,
被告对于甲女赤裸上半身躺在其床上的情状并无未感到讶异,仅是用棉被隔开彼此,也未
因此理由将甲女赶走,反而是因甲女打呼影响其睡眠而令其不满,由此可证被告确有趁甲
女不能、不知抗拒的状态下,脱去甲女的衣服亲吻甲女胸部,并从事性行为。若被告未与
甲女发生性行为,见甲女赤裸的异常状态,依常理而言应立刻采取避嫌之举措。
5.又被告自陈于案发后,主动收回于113年1月4日凌晨传送给甲女之住址,且退甲女之IG
追踪,原因是知道甲女有男朋友,不想要跟甲女再有联系,但那天跟甲女喝完酒并没有到
很不愉快等语。惟被告在传送住处地址给甲女前,本来就知道甲女已有男朋友,若被告不
想再与甲女有关系,大可直接拒绝甲女,甲女因无被告之地址也不可能找到被告,且2人
聊天、喝完酒后既无特别不愉快(若真有不愉快,甲女岂有可能在被告住处过夜?被告岂
有可能容许甲女与其同睡?),则被告何以需要事后特别收回住处地址,且不再与甲女联
系?被告事后此种异常举动,显现被告之心虚,足证甲女指诉被告对其乘机性交一情确属
可信。
(四)其余有利被告之证据不足为采的理由:
1.本案发生后,甲女口腔、内裤裤底斑迹、外阴部、阴道深部之检体经鉴定均未发现任何
精子细胞、无被告DNA,此固有上揭验伤诊断书、鉴定书在卷可查。惟被告既然是在性行
为过程中全程使用保险套,则该等检体采样部位未出现精子细胞、被告DNA亦属合理之事
,自不能据此即认被告与甲女未发生性行为。
2.甲女阴部于案发后经检伤认有“六点钟不规则锯齿状”,此外其他身体部位均无明显外
伤,可参上揭验伤诊断书,证人即该验伤诊断书制作医师梁玉玲于本院审理中具结后亦证
称:其实处女膜本来就会有不规则形状,所以我是针对我当时照片到的,而做的一个详述
,我没有办法回答是不是伤口,我只是针对甲女处女膜的形状,每个人的形状都不一样,
不能以处女膜的形状来确定说甲女有没有受伤等语。然本案被告是利用甲女因药物、酒精
交相作用后处于不知、不能抗拒之状态,对甲女为性行为,甲女既无力抵抗,则被告于性
行为过程中当然不需要刻意对甲女施以暴力,从而未于甲女阴部留下任何伤势,亦属可以
理解之事。因此,自无从以甲女阴部未有伤一情即认被告未与甲女发生性行为。
3.辩护人虽又主张于本案发生前,甲女对被告已有好感,有想与被告发生性行为等节,关
于甲女原本即对被告有好感,想要进一步认识部分,本为甲女于侦讯以及本院审理中所自
承,甲女未曾刻意否认、隐瞒此事实。然存有好感不等于同意对方可以对自己为性行为,
况且,依被告与甲女1月1日之对话纪录,甲女传讯【那就先吃饭就好喔】,被告回称【不
来调酒喔~】,甲女表示【可是我怕我会喝醉】,被告继称【我们喝一点点就好】,甲女
最后回应【可是你喝酒还可以送我回家吗】,被告答称【可以呀 也可以帮妳叫车】;被
告传讯【不是吃饭然后来我家吗】,甲女表示【可是又觉得,第一次见面去对方家里有点
尴尬…】,被告传讯【妳不是说要来】,甲女回称【以后再去…】,此有LINE对话纪
录截图在卷可查。据此可知,于案发前是被告意图约甲女第一次见面即前往其住处,并邀
请甲女喝调酒,甲女对于被告此种请求明显表达疑虑,并无积极附和之举,依常理可推知
,甲女于案发前实无欲与被告发生性行为,反而是案发时甲女前往被告住处后喝下调酒,
符合被告原先的规划。
4.辩护人再主张被告为原住民,故基于文化因素,方会在案发后向甲女承认有发生性行为
等节,但并未就被告所属原住民族确有这种文化为任何举证,纯属空言。况且,被告与甲
女案发前相识仅约一个礼拜,又无共同朋友,被告于警询中更大言不惭的供称“对方的年
纪比我大,她的长相及身型(肥胖)不是我的菜,让我无法提起性欲”等语,实难想像在
此种情况下,被告究竟有何必要特别向甲女承认悖于真实之事。
不另为无罪谕知说明:
公诉意旨虽指被告对于甲女为性行为的过程中,尚有使甲女为其口交等情,惟观甲女于侦
讯中之指诉,甲女最初叙述性行为内容时并未提到口交的情形,仅于侦讯最后阶段检察官
问其有无补充时,提到【被告对我做抽插动作后,有按住我的头,让我帮他口交了一下下
】等语,真实性已有疑义。又甲女于本院审理中具结后,经本院提示前述侦讯内容,讯问
【妳有提到“口交”,法官这边要跟妳确认一下,真的有这件事情吗?有这个动作吗?】
,甲女证称【我印象模糊不确定】。可见甲女前后对于被告使其为口交行为的指诉明显不
一,先前指诉亦有瑕疵可指。此外,检察官亦未提出其他任何补强证据,客观上就公诉意
旨所指此部分犯行,尚难达到令一般有相当智识程度之人均已无合理怀疑确信的程度,惟
此部分犯嫌与被告前述有罪犯行间,具有裁判上一罪关系,爰不另为无罪之谕知。
作者: hotmia (等待着一种热情)   2025-02-04 08: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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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nnyson (阿基里斯)   2025-02-04 0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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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uenchang (luen)   2025-02-04 12:21:00
正常人,吃完安眠药后上床睡觉。
作者: gameguy (gameguy号:)   2025-02-04 14:34:00
上一个宗瑞哥只能去编花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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