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嘉义女医师因丈夫外遇 竟将尪偷吃性爱片传给闺蜜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1-25 10:03:01
新闻来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125000029-260402?chdtv
中时新闻网 简铭柱
嘉义市一名女医师小葳(化名),因发现丈夫阿德(化名)与太鼓老师小美(化名)外遇
,竟将丈夫手机中的外遇性爱影片传给好友小萱(化名),并欲将影片播放给他人观看。
此举引发小美报警提告,最终两人分别以非法使用个人资料及妨害性隐私罪被判刑。
法院审理指出,小葳在丈夫阿德的手机内发现其与小美的性爱影片后,未经小美同意,将
影片传至自己 电脑,并标注为“车震性交照片”、“开房间性交照片”等名称,随后将
影像文件传给好友小萱。小萱收到影像后,于113年1月19日,欲在嘉义市某活动中心将影
片播放给在场的阿芬(化名)观看,然而对方拒绝观看,导致未遂。
小美得知此事后,立刻向警方报案,并由嘉义地检署侦办此案。法院指出,小葳的行为已
构成《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所规定的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而小萱则因未经同意播放
他人性影像,构成妨害性隐私罪未遂。
小葳辩称,将影片传送给小萱是因为对方非常关心自己,并表示自己并无散布意图,强调
只是希望在诉讼中得到支援,并多次提醒小萱不要外流影片。她强调,自己因丈夫外遇而
感到痛苦,但为了孩子,一直希望能与小美达成和解。
小萱则辩称,她仅是为了证明自己在成果展中未说谎,因此将影片提供给证人阿芬观看,
但在对方拒绝后便放弃,并未继续行动。
法院认定,小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并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判处有期徒
刑4个月,得易科罚金;至于小萱,其行为构成妨害性隐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
同样得易科罚金。此案仍可上诉。
附注:
刑事判决编号:台湾嘉义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三一七号
(一)讯据被告许○○虽坦承有于附表所示时间以通讯软件Line将附表所示性影像传送予被
告吴○○之事实,而被告吴○○亦坦承有于犯罪事实栏所载时、地欲将上开性影像持欲展
示予证人许陈○○观览,惟证人许陈○○拒绝而未果等事实,然均否认有何违法利用他人
个人资料或无故以他法供人观览他人性影像之犯行,并分别以下述理由置辩:
1.被告许○○辩称:我将附表所示之性影像传送予被告吴○○,是因为被告吴○○很关心
我的诉讼状况,而且很心疼我,怕我告不了告诉人A女。我在传送上开性影像的当下以及
事后也有多次提醒被告吴○○不可以外流。我因为配偶陈○○与告诉人发生婚外情的事感
到很痛苦,但为了小孩,我就算提告也是拜托告诉人来和解,因此我不可能有散布的意思
。辩护人则以:被告得知告诉人与陈○○之外遇情事后,为维护家庭圆满及保护自身利益
,故由陈○○手机蒐集两人婚外情之证据,并交由律师准备提起侵害配偶权之民事诉讼,
而被告许○○传送予被告吴○○之性影像即是律师整理过预备提出作为证据之缩图照片,
并无侵害告诉人性影像之意图,而无“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
”之主观犯意,且被告许○○之行为应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0条第1项第4款之“为防止
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之阻却违法要件。此外,被告许○○系在期盼陈○○能回归家庭之
前提下,传送附表所示之性影像予被告吴○○,被告许○○根本就不可能有散布告诉人性
影像之意图,因告诉人与陈○○均为嘉义地区知名人士,若为侵害告诉人性隐私之行为,
定会掀起轩然大波,陈○○则无回归家庭之一日。被告许○○仍深爱陈○○,断不可能做
出让陈○○无法回归家庭之事,因此被告许○○将附表所示性影像传送予被告吴○○,仅
系在回应被告吴○○对于其所提民事诉讼之关心,且被告许○○有多次提醒被告吴○○不
要外流,因此并不该当“无故”及“散布”之要件。另刑法第319条之3第1项规定之“以
他法供人观览”,则应参照刑法第235条之解释,即以大众知悉为要件。被告许○○仅将
附表所示之性影像传送予被告吴○○,并无使大众得以知悉之故意等语,为被告许○○辩
护。
2.被告吴○○辩称:我仅于113年1月间之成果展,为了证明自己未说谎,始将附表所示之
性影像提供予证人许陈○○观览,后因证人许陈○○拒绝而作罢,此后我也没有再询问。
我只有打算将附表所示性影像拿给证人许陈○○看,并不该当刑法第319条之3第1项规定
之“散布”要件,也不符合上开条文中“以他法供人观览”的要件,因为此要件须以使不
特定多数人得以观赏、浏览为要件。此外,我是为了证明我所言不假,始询问证人许陈○
○要不要看附表所示之性影像,因此并无侵害告诉人性隐私之故意。如果我要散布的话,
我就直接传给证人许陈○○就好了等语。
(二)(略)
(三)被告许○○部分:
1.涉犯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部分:
⑴个人资料保护法规范之个人资料,系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
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
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
人之资料,此观诸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即明,是必须足以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之资料,始
为该法所规范之个人资料。被告许○○所传送者系告诉人之性影像照片,而被告许○○既
于本院准备程序中已自承:我在传送上开照片时,已知悉照片上之人为告诉人等语,并于
侦查中称:被告吴○○先知道告诉人与陈○○外遇之事后,再来关心我的身心状况等语,
而被告吴○○亦于警询时称:因为被被告许○○告的人(即告诉人)是我们的太鼓老师,
她知道外面在传言她与陈○○外遇,还在上课中否认,身为女人的我也替被告许○○感到
不值。112年11月8日时,被告许○○突然传告诉人与陈○○的裸照给我,我才知道上开外
遇之情事有那么严重等语,足认被告吴○○在接收被告许○○所传送之告诉人性影像时,
已可自其所认知之背景事实(包括被告许○○之配偶为陈○○、耳闻陈○○与告诉人外遇
等节)中,知悉附表所示之性影像内容属告诉人之个人资料无讹,而告诉人于警询时称:
我看民事诉讼文书上面写,于被告许○○于112年9月间,看到我透过通讯软件Line传讯息
给陈○○,被告许○○点开手机翻阅对话纪录并检视手机内容后,才发现陈○○偷拍我的
性影像。我不知道被告许○○何时、以何种方式将性影像传送给被告吴○○等语,足见被
告许○○于传送附表所示性影像时,未得告诉人之同意。被告许○○既非属公务机关,在
未得告诉人之同意下,自不得任意将其蒐集所得之告诉人性影像任意传送予他人而为不法
目的之使用。
⑵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而违反第6条第1项、第15条、第16
条、第19条、第20条第1项规定,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第21条限制国际传输之命令
或处分,足生损害于他人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个人资料保
护法第41条定有明文。在“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利益”之情形,行为人之主观着重于自己
或第三人是否因违反本条所列举之规定而获致不法利益,而被害人之个人资讯遭不当使用
乙节,仅系行为人之犯罪手段,因此就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违反个人资料罪部分,即应
透过限缩主观构成要件解释之方式以界定本罪之构成;然在“意图为损害他人利益”部分
,因行为人违反本条列举规定之目的,系在于积极损害他人之权利,此际,行为人违反个
人资料处理法所定相关规定之犯行即成为核心构成要件之行为,主观积极侵害他人之恶性
较前开“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利益”之意图而言,更为严重,在解释上自毋须过度限缩,
如此始可避免个人资料保护罪之评价不足问题,从而,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所称“意图
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应限于财产上之利益;至所谓“损害他人之利益”之利益
,则不限于财产上之利益。被告许○○就本案所为,系将附表所示之性影像传送予被告吴
○○而供其观览,而衡诸被告许○○于传送附表所示性影像时为53岁,有其户籍资料在卷
可稽,且其自述为牙医系毕业、目前为牙医师,为具有医学专业之高知识者,当应知悉在
未经告诉人同意之情况下,将告诉人之性影像传送予第三人即被告吴○○,将使告诉人之
对于其性影像资料之掌控权利受有侵害,被告许○○既知上情,犹传送附表所示性影像予
被告吴○○,显见其有意图损害告诉人资讯掌握之自决权甚明。再观被告许○○与被告吴
○○间之通讯软件Line对话纪录:
传送时间 传送讯息
112年11月8日 被告许○○:
15时8分至16时38分 (贴图)
○○妳好~我是许医师
谢谢妳们这么关心(笑脸符号)
贱女人真的好可怕
对啊!我真的长这么大没看过这种人
叹为观止
惨的是我们都看得出来,唯独陈医师瞎成这样
我有她女儿的line,每次都好想传照片给她看
112年11月8日 被告吴○○:
16时39分 修哥真的被她灌太多迷汤
妖女手段太厉害了
112年11月8日 被告许○○:
16时39分至16时44分 还是不要啦!我想想而已,会忍住不要伤害小孩
贱女人很想入住中山路
非常明显
不要脸到了极点
我实在很想跟她说她是够老够贱够穷才被看上的
只要用钱就能打发她
112年11月8日 被告吴○○:
16时44分 确实如此!
112年11月8日 被告许○○:
16时45分至16时50分 诉状求偿两百万,就算法官只判20万,我也要等判决,绝不和

她最厉害的是还敢发脾气耶!看得我跟助理都直摇头,她完全
不知道修哥的真面目
我再问问律师能不能影印多份送到各上课单位
让大家都知道目前进度
目前是已寄出了
(贴图)
不过,律师的意思是罪证确凿,或许只要一次开庭就结束了
也可以等开庭完再通知
(传送如附表编号1所示之性影像)
112年11月8日 被告吴○○:
16时54分 手机不能放大看
112年11月8日 被告许○○:
16时54分 (传送电脑内资料夹清单之截图)
证据很多
112年11月8日 被告吴○○:
16时55分 这段时间妳也要利用时间去用资料出来
112年11月8日 被告许○○:
16时55分至17时3分 没有给修妈看那么多,怕老人家受不了
立马来哭诉
(传送不详人间对话纪录)
当时修妈只是传了一篇文章,她就这样激动
还要提告
我在想她不知道要拿什么脸去找辩护律师
好好奇
所有的证据也会跟诉状一起给她
所以她知道我们有什么证据,在一个月内就开庭,可以去找律
师来抗告
她这个月会完全睡不着吧
不过,我觉得她这么贱,搞不好我提告是让她觉得正中下怀,
正好把这件事曝光,她可以好好大演受害者要修哥负责余生
就能成功入主中山路
112年11月8日 被告吴○○:
17时6分 可以放大?
112年11月8日 被告许○○:
17时9分至17时16分 她多次明示暗示她老公可以立刻扔掉都不是问题
我等等放大给妳看
(传送如附表编号2所示之性影像)
(传送电脑内资料夹清单,资料夹名称:“车震性交照片”、
“开房间性交照片”、“开房间性交摄影档”)
影片都有整张脸
无法狡辩什么
112年11月8日 被告吴○○:
19时30分 照片都是开房间的?
车震是声音?
也有照片?
112年11月8日 被告许○○:
20时24分至21时7分 修妈真的很好,不是这个婆婆我也早就跑了
(传送附表编号3、4所示之性影像)
原始档案都有拍摄时间
可见被告许○○虽在传送附表所示性影像前,先向被告吴○○告以“罪证确凿”、“证据
很多”等表示其对告诉人所提民事诉讼有充分证据之词,然被告许○○亦以“贱女人”、
“不要脸到了极点”、“她是够老够贱够穷才被看上”等批评、谩骂之语形容告诉人,足
见被告许○○所传送之性影像,除有向被告吴○○表达其蒐证齐全之目的外,更有以附表
所示性影像佐证、加强被告吴○○对告诉人负面印象之意,而具损害告诉人名誉之意图甚
明。辩护人虽以:被告得知告诉人与陈○○之外遇情事后,为维护家庭圆满及保护自身利
益,故由陈○○手机蒐集两人婚外情之证据,并交由律师准备提起侵害配偶权之民事诉讼
,而被告许○○传送予被告吴○○之性影像即是律师整理过预备提出作为证据之缩图照片
,并无侵害告诉人性影像之意图,而无“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
益”之主观犯意等语,然此仅为被告许○○传送附表所示性影像之缘由,并不影响前开意
图损害告诉人资讯掌握之自决权及名誉权之认定。
⑶被告许○○既对于其所传送之照片为告诉人之性影像而属告诉人之个人资料有所认识,
且该照片系透过陈○○之手机所取得,被告许○○于传送附表所示之性影像之前,也未取
得告诉人之同意,足认被告许○○在传送附表所示性影像时,已具有对告诉人个人资料为
非法利用之故意无疑。
⑷辩护人虽另辩称:被告许○○蒐集性影像之行为,系为维护自身配偶权之权益,符合个
人资料保护法第20条第1项第4款“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之阻却违法事由等语,惟
被告许○○因本案被诉者系“传送附表所示之性影像予被告吴○○”之行为,并非前阶段
“自陈○○手机蒐集附表所示性影像”之行为,此部分应先予辨明。再者,辩护人所称“
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系指被告许○○之配偶权因告诉人与陈○○之外遇所受侵害,而
将附表所示之性影像传送予第三人即被告吴○○之行为,既无法阻止被告许○○之配偶权
因告诉人、陈○○间之外遇情事而受侵害,自无援用上开条款主张其得为特定目的外利用
告诉人个人资料之余地。
2.涉犯刑法第319条之3第1项部分:
⑴刑法第319条之3第1项于112年2月8日公布施行,其立法理由谓:“性隐私为私人生活最
核心之领域,无论是否为他人同意摄录,如有未经其同意而无故重制、散布、播送、交付
、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其性影像者,对于被害人将造成难堪与恐惧等身心创伤,而
有处罚必要;即便行为人未为散布、播送或公然陈列之行为,然一有未经他人同意而重制
、交付其性影像者,该性影像将有流传之可能,侵害之程度应与散布、播送或公然陈列行
为等同视之,以充分保护被害人”,由此可知,本罪系着眼于个人性隐私之保护,而属个
人法益之犯罪,而本罪所称“以他法供人观览”之概括规定,应回归本罪之保护法益加以
解释。本罪之立法目的既系在避免个人性隐私遭受侵犯,则凡行为人所采手段将使被害人
之性影像置于第三人可得观览之状态,即有本罪之适用,至于可得观览之第三人系多数或
少数、特定或不特定人,则非所问。被告许○○虽仅将附表所示性影像传送予特定之第三
人即被告吴○○,而未散布于众或使不特定人得悉,然此举仍使告诉人之性隐私遭受侵害
,依上说明,应认该当本罪所称“以他法供人观览”无讹。辩护人虽认刑法第319条之3第
1项所指“散布”及“以他法供人观览”之解释应与刑法第235条相同,并以最高法院84年
度台上字第6294号判决为据,认为须使大众得以知悉方能成罪等语,惟刑法第235条之散
布猥亵物品罪乃属侵害社会法益之罪,重在性价值秩序之维护,与刑法第319条之3第1项
关注个人性隐私之保护不同,因此两罪所定“以他法供人观览”要件之解释应有所异,而
不尽然须以使公众得悉为要件,辩护人所指并无理由。
⑵刑法第319条之3第1项之“无故”,乃本条犯罪之违法性构成要件要素,是否该当此要
素,自应为实质违法性之审查。所谓“无故”系指欠缺法律上之正当理由而言,至于理由
正当与否,则须综合考量行为之目的、行为当时之人、事、时、地、物等情况、他方受干
扰、侵害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断其行为所构成之妨害,是否逾越社会通念所能容忍之范围
,并非其行为目的或动机单纯,即得谓有正当理由。被告许○○传送附表所示之性影像予
被告吴○○,核其目的,系为回应被告吴○○之关心,业据被告许○○坦认在卷,核与同
案被告吴○○证述相符,并有前揭通讯软件Line对话纪录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实应认属实
,惟为使友人放心,而将告诉人之性影像传送予毫无相关之第三人,无非系以告诉人之性
隐私为代价、无视告诉人之性影像可能因此外流之风险(本案被告吴○○于取得附表所示
性影像后,确实也打算将之供证人许陈○○观览,详后述)所为之举措,被告许○○之目
的纵属单纯,其所采取之手段却对于告诉人之性隐私权产生莫大侵害,显然已经逾越社会
通念所能容忍之范围。更何况被告许○○真为避免被告吴○○担心,亦可透过传送证据清
单等与告诉人性隐私无涉之方式为之,而实际上被告许○○亦有传送仅含有档名之电脑画
面截图予被告吴○○,益征被告并无传送告诉人之性影像来回应被告吴○○关心之必要,
被告以此作为传送附表所示性影像之正当理由,并不可采。
⑶此外,被告许○○虽又称:我在传送附表所示性影像之当下及事后,有多次提醒被告吴
○○不可以外流等语,此部分虽据同案被告吴○○证述属实,并有前揭通讯软件Line对话
纪录附卷可查,然被告许○○于本案行为后所为叮嘱,至多仅能证明其要求不得将附表所
示性影像外流而已,无法回推被告许○○于传送附表所示性影像之当下并无供他人观览该
性影像之故意。至于辩护人虽为被告许○○辩称:被告许○○系在期盼陈○○能回归家庭
且仍深爱陈○○之前提下,传送附表所示之性影像予被告吴○○,因告诉人与陈○○均为
嘉义地区知名人士,若为侵害告诉人性隐私之行为,定会掀起轩然大波,陈○○则无回归
家庭之一日,故被告许○○不可能有散布告诉人性影像之故意等语,然被告许○○既对于
传送附表所示性影像予被告吴○○乙节具有“知”与“欲”,已认定如前,足认被告许○
○确有侵害告诉人性隐私之故意无误,陈○○有无可能于本案发生后回归家庭、被告是否
仍深爱陈○○而不会做出让陈○○无路可退之举等节,自与上开判断无涉,辩护人此部分
所辩,无从凭采。
3.综上各节,足认被告许○○所为,应该当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之非公务机关非法利用
个人资料罪,及刑法第319条之3第1项之未经他人同意,无故以他法供人观览告诉人之性
影像罪。
(四)被告吴○○部分:
1.被告吴○○于本院准备程序中称:我收到被告许○○传送如附表所示之性影像后,因证
人许陈○○之配偶也外遇,证人许陈○○常常跟我抱怨,所以我于113年1月19日14时许就
跟证人许陈○○说:“就是要像被告许○○那样,掌握证据后对告诉人提告”,但证人许
陈○○不相信,所以我才要把附表所示之性影像拿给证人许陈○○看等语,可知被告吴○
○于接收附表所示之性影像后,即已知悉上开照片为告诉人之性影像,并本于上开认识将
之展示予证人许陈○○,而以此方式欲供其观览,自有妨害性隐私之故意。被告吴○○虽
辩称:我是为了证明自己所述为真,才询问证人许陈○○是否要看附表所示性影像,故无
侵害性隐私之故意等语,惟被告吴○○既知悉附表所示性影像之人为告诉人,犹本此认知
而提示予证人许陈○○观览,自存在妨害告诉人性隐私之故意无疑,被告吴○○前开所辩
,系就其是否该当刑法第319条之3第1项之“无故”要件所为争执,详如下述。
2.再者,被告吴○○欲将附表所示之性影像供予证人许陈○○观览之目的,系在于证明其
所言非虚,虽据被告吴○○坦认在卷,并与证人许陈○○于警询时之证述相符而认属实,
惟被告吴○○既无法律义务向证人许陈○○证明其所述为真,纵欲证明所述为真,亦不应
以违法之方式为之,则被告吴○○以上开理由作为展示附表所示性影像及侵害告诉人性隐
私之正当化依据,显非适法,故被告吴○○所为,该当刑法第319条之3第1项“无故”之
要件甚明。
3.证人许陈○○于警询时证称:被告吴○○有拿手机中的照片给我看,并跟我说告诉人行
为不检,叫我不要再上她的课,还要拿告诉人的裸照给我看。我见到被告吴○○拿出手机
要给我看时,就立刻把头撇开,因为我不想知道也不想看等语,可知证人许陈○○并未看
见附表所示之性影像,是告诉人之性隐私并未因此而受侵犯,法益侵害之结果并未发生;
而被告吴○○既已将含有附表所示性影像之手机出示予证人许陈○○,应认已着手实行“
以他法供他人观览告诉人性影像”之构成要件行为,仅因证人许陈○○拒绝而未果,应论
以未遂。公诉检察官虽以:被告吴○○将手机画面打开,并将附表所示性影像给证人许陈
○○看,应已构成既遂等语,惟刑法第319条之3第1项之未经他人同意,以他法供人观览
其性影像罪既属个人法益之罪,且属实害犯,从而应以告诉人性隐私遭侵害之结果发生为
既遂之要件。证人许陈○○既已证称其并未看到附表所示之性影像如上所述,卷内亦无其
他证据可证明证人许陈○○已观览如附表所示之性影像,堪认告诉人之性隐私尚未因被告
吴○○所为而受侵害,故仅属未遂。公诉检察官所指,尚有误会。
4.被告吴○○虽同持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6294号判决为据,并辩称:刑法第319条之3
第1项“以他法供他人观览”之解释应与刑法第235条相同,须置于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数人
可得观赏、浏览之状态下始足当之,而我只有打算将附表所示性影像拿给证人许陈○○看
,因此并不该当刑法第319条之3第1项规定之“散布”要件,也不符合上开条文中“以他
法供人观览”的要件等语,惟凡能使被害人之性影像置于第三人可得观览状态之手段均该
当刑法第319条之3第1项“以他法供他人观览”之“他法”既已认定如前,则被告吴○○
所辩,应无理由。
5.被告吴○○另称:若我要散布的话,我直接传给证人许陈○○就好了等语,惟迳以手机
传送,或持手机将附表所示性影像展示予证人许陈○○观览,仅系被告吴○○犯罪手段之
选择而已,自无从以被告吴○○选择其一而未择其他即对被告吴○○为有利之认定。
6.综上各节,足认被告吴○○所为,该当刑法第319条之3第5项、第1项之未经他人同意,
无故以他法供人观览告诉人之性影像未遂罪。
(五)从而,被告许○○、吴○○及辩护人所辩,均非可采。本案事证明确,被告许○○、
吴○○犯行均堪认定,应予依法论科。
附表(传送时间):
1. 112年11月8日 16时53分
2. 112年11月8日 17时14分
3. 112年11月8日 21时5分
4. 112年11月8日 21时6分
作者: Wolverin5566 (月工月工犭良)   2025-01-25 10:07:00
这之前好像看过
作者: johnwu (就是酱)   2025-01-25 10:16:00
脑公投吃还想放给别人看*偷
作者: sdamel (=ˇ=)   2025-01-25 12:44:00
好好喔我也想要被公开
作者: yongguo (面包君)   2025-01-25 20:34:00
看起来老公可能不帅(?)
作者: pippen2002 ((EJ1547))   2025-01-25 22:00:00
字太多!! 结论是几万?
作者: georgehsu119 (呆呆)   2025-01-26 01:08:00
又是阿德
作者: dengweki (weki)   2025-01-26 01:53:00
女医生太忙太松了完败有运动够紧的太鼓老师,可惜老公爱秀活该
作者: whitefox (八十萬定存宅男)   2025-01-26 04:09:00
觉得二女的关系不仅止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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