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114001430-260402?chdtv
中时新闻网 萧宥彤
台中一名建筑师阿德与妻子结婚25年,竟出轨一名女子阿芬(均化名),阿德被抓包后,
先向妻子表示会处理好回归家庭,没想到他与阿芬私下仍继续交往,阿芬还传激凸照、长
腿照色诱。正宫见到两人不知悔改愤而提告,求偿百万,最终法院判阿德与阿芬应赔偿20
万元。
判决指出,该名人妻与建筑师老公阿德于1999年结婚,两人婚后育有1双子女,然而阿德
竟不忠于妻子,于2020年间与阿芬外遇交往。该名人妻在阿芬老公传讯告知后才得知老公
外遇一事,阿德当时承诺会尽速处理并回归家庭,未料,阿德与阿芬私底下仍频频约会,
让人妻忍无可忍,气得向两人提告、求偿百万。
人妻向法院提交许多证据,包含阿芬传给阿德的床上美腿照、上半身自拍附注“今天上班
的老婆”、运动背心照,甚至是未穿胸罩的“激凸照”,还有两人一起出游脸贴脸的开心
合照。
不仅如此,阿芬还曾装可怜对阿德说,“我很爱你依赖你,但我不知道未来如果XX姐(原
告)知道了,我该怎么办,可能什么都没有了。”、“整个早上你都围绕在她(原告)身
边、昨天也不是只有一对夫妻、别人有这样吗?你没有考虑到我的感受吗?”、“如果我
不在乎你不那么爱你,我会那么辛酸难过吗?”而阿德回应“我不会让妳什么都没有的”
。
法院认为,阿德与阿芬往来互动情形,已达可随时传送女子身体重要部位之亲密程度,两
人亲暱往来互动情形,显已逾越一般异性正常社交之界限及份际,加上暧昧对话可知,双
方于2020年10月至2024年1月间,确实已逾越异性友人间之正常社交份际而有不当交往之
情。
台中地院审理,阿德目前担任建筑师,月薪为8万元,而阿芬为硕士毕业,为自由业月薪4
万元,双方名下皆有不动产;又原告与阿德仍处于婚姻关系中,因阿德与阿芬前开所为,
足以破坏原告原本的婚姻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导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的痛苦,考量前开
两造学经历、社经地位、资力状况等一切情状,认为两人须赔偿新台币20万元为适当。可
上诉。
附注:
民事判决编号: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二八一七号
所提照片内容:
(一)原告被告乙○○(小三)传送予被告甲○○部分,为前者:
⑴于110年1月22日穿着短裤及长靴拍摄其大腿之画面
⑵于111年5月31日上半身自拍之画面并加注“今天上班的老婆♥”
⑶于111年6月23日仅穿着运动背心、未穿胸罩拍摄其前胸之画面
⑷于111年7月3日穿着短袜及运动鞋拍摄其长腿之画面
⑸于111年7月4日在床上拍摄其右大腿之画面
⑹于111年10月2日拍摄赤裸长腿之画面
(二)甲○○与乙○○合照部分:
⑴于111年8月30日相约跑步时,在户外头脸相贴拍照之画面
⑵于111年10月4日二人驾车出游,在车上肩膀、手臂相贴开心拍照之画面
⑶于111年10月5日二人驾车出游,在车上肩膀相贴且被告甲○○手握被告乙○○手肘开心
拍照之画面
⑷于111年10月6日二人相约外出运动时,在户外胸部相贴、被告甲○○噘嘴做出亲吻状、
被告乙○○开心拍照之画面
⑸于111年10月21日二人参加活动时,被告乙○○右手搭在被告甲○○左肩、胸部紧贴被
告甲○○左背,头部相贴开心拍照之画面
⑹于112年2月16日二人相约出游,在户外被告乙○○依偎在被告甲○○身上与被告甲○○
开心拍照之画面
⑺于113年1月5日二人参加公开活动时,身体相贴开心拍照之画面
(三)侵害行为终了日说明:
本件被告甲○○与乙○○就前开侵权行为固据提出时效抗辩,主张原告于113年7月4日始
提起本件诉讼,业已逾于2年之侵权行为请求权时效期间等情。惟查:
1.依原告起诉状之主张,原告系于109年10月间即经被告乙○○丈夫(现已离婚)传讯息
告知而知悉被告甲○○与乙○○二人外遇情事,其后因被告甲○○与乙○○持续不当交往
之行为,并于111年10月27日向被告甲○○提出离婚协议;而原告迄于113年7月4日始向本
院递状就被告甲○○与乙○○前开侵权行为提起本件请求损害赔偿之诉,此有本院收件戳
章在卷为凭;两造对此均未争执,合先叙明。
2.就原告主张被告甲○○与乙○○自113年7月4日起诉时往前回溯逾2年即自107年9月20日
起至111年7月3日止不当交往之侵权行为部分,确已罹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时效
期间,既经被告甲○○与乙○○提出时效抗辩,依民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甲○○与乙○
○主张时效完成而拒绝给付,即属有据,故原告此部分之请求,要难准许。
3.而就原告主张被告甲○○与乙○○自111年7月4日起至113年4月1日止持续不当交往之行
为部分,系侵害原告基于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该不法侵害行为,与被告甲○○与乙○○
于111年7月4日前之不当交往行为,得相互区别,纵被告甲○○与乙○○系持续交往,然
原告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系渐次发生,自应就各该独立行为所生之损害,分别起算损害赔偿
请求权时效,故原告于113年7月4日提起本件诉讼,则就被告甲○○与乙○○于111年7月4
日起至113年4月1日止所为侵害原告基于配偶身分法益之行为,尚未罹于民法第197条第1
项前段规定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2年时效期间,是以,被告甲○○与乙○○就此部
分所为时效抗辩,即属无据,要难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