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酒后续摊!女同事醉躺休息 狼同事竟潜入房间性侵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1-12 07:20:09
新闻来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112000027-260402?chdtv
中时新闻网 简铭柱
桃园一名男子阿德(化名)因涉嫌在酒后对女同事小美(化名)实施性侵,经法院审理后
,被依强制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可上诉。
判决指出,事发当晚,阿德与被害人小美及其他同事相约至桃园市某酒吧饮酒聚会,期间
众人情绪高昂,随后转往另一名同事阿勇(化名)的住处续摊。小美因感到疲惫进入房间
休息,未料,阿德见其他人尚在客厅聊天,趁隙进入房间,对小美进行性侵害。
根据法院调查,阿德不顾小美的反抗,隔着衣物抚摸对方下体,甚至以手指侵入小美阴道
,严重侵害其性自主权益。事后,小美情绪崩溃并向警方报案,全案由警方迅速展开调查

桃园地方法院审理期间,另一名当事人阿勇在庭上作证,还原事发当晚情况,证实阿德确
曾单独进入小美休息的房间,并在短暂停留后返回客厅,行为引人质疑。
检方调取小美与阿勇的LINE对话记录,对话内容清楚显示小美在事后第一时间向阿勇倾诉
遭受性侵的痛苦,并寻求协助。
阿德则坦承当晚曾有亲吻、抚摸等行为,但辩称未进一步“指侵”,并坚称小美并非完全
抗拒。然而,法院认为其辩词与其他证据互相矛盾,难以采信。
法院审酌,阿德与小美为同事,并无感情基础,其竟仅为逞一己私欲,即利用小美于酒后
暂时休憩之机会,违反小美之意愿,以手指插入小美阴道之方式强制性交,恣意侵害小美
之身体及性自主决定权,对小美造成永难抹灭之身心创伤;再酌以阿德犯后未能坦承犯行
,未获取小美之谅解或实际赔偿损害,依强制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可上诉。
附注:
刑事判决编号:台湾桃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诉字第三十三号
其中提到:
一、证据能力问题
证人戊○○于侦查及本院审理中之供述:
辩护人固主张证人戊○○于侦查及本院审理中所证关于被告丁○○于案发后以手指触碰乙
○○脸颊之举,系代表被告手上沾有甲体液此部分之证词,系证人戊○○个人之臆测,而
无证据能力等语。惟查,证人戊○○对被告上开举动有此认定之原因,乃因戊○○与被告
于案发前,均知悉其等之共同男性友人曾在手指沾上女性体液后,将之涂抹于他人脸上,
以作为男性间嬉闹之笑话等情,业经证人戊○○于本院审理中解释甚详,足见其上开证述
尚非单纯之个人意见或推测之词,而系以其一定、具体之实际经验为基础,基于合理体验
之事实所得,自得采为认定被告犯罪事实存否之依据。辩护人仅撷取上开证人之片段供述
,泛称上开证人此部分证词无证据能力,要无可取。
*根据:最高法院一零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号刑事判决
甲与戊○○之通讯软件LINE对话纪录翻拍照片:
经查,辩护人固争执上开对话纪录翻拍照片之证据能力,然前揭甲与戊○○间之对话纪录
系自甲之手机翻摄而得,其外观形式完整,对话时间、对话对象之图示亦可清楚辨识,尚
无公务员违背法定程序取得,或足使人怀疑为凭空伪造或曾遭窜改、剪辑致丧失语意或时
间连贯性之情形存在,再酌诸上开对话纪录业经证人甲、戊○○于本院审理中具结后分别
确认系其等间之对话过程无误,则于无事证足认上开对话纪录系违背法定程式,或透过伪
造、变造所取得,并经本院依法践行证据调查程序之情形下,上开对话纪录于用以证明各
该陈述人曾为该段陈述之部分,自得作为认定被告犯罪事实之基础。
*根据: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八号刑事判决
二、实体审理
被告辩词:
我虽然有在111年1月3日凌晨4点多,在戊○○、乙○○都从本案居所离开后,进入甲所在
房间,违反甲的意愿亲吻她、摸她胸部和隔着内裤摸她下体,但我没有把手指插入她的阴
道等语。
辩护人辩词:
本件就被告有对甲为强制性交之部分仅有甲之单一指述,欠缺其他补强证据,而被告既已
对其所犯之强制猥亵部分坦认不讳,请求对被告宣告得易科罚金之刑度等语。
理由:
(一)关于甲遭被告强制性交之过程,证人甲之证述如下:
1.证人甲于侦查中证称:案发当天包含我共有3男2女在戊○○的本案居所,当时我们都有
喝酒,我有点喝醉身体不舒服、有呕吐,就到本案居所的房间休息,其他人继续在客厅聊
天,另一名女性也就是被告的女友有先离开,乙○○要离开时有跟我说,当时被告还在,
他就靠近我,隔着裤子抚摸我的下体,当时我意识仍清醒,我有拒绝他但他继续把手伸进
我的裤子里,手指有插入我的阴道,时间约不到30秒;被告并没有抚摸我的胸部或亲吻我
等语。
2.证人甲于本院审理中结证:我在111年1月2日晚上有和被告、戊○○先去酒吧,再一起
搭车去本案居所,乙○○、黄瑞玫之后才过来,我当天穿的是蓝色背心加外套以及蓝色牛
仔长裤,我们先在本案居所的客厅边聊天边喝酒,我应该是过了1个小时左右、在隔天凌
晨的时候,去本案居所戊○○的房间休息,我闭眼休息想要入睡却没办法睡着;因为我是
侧躺面向墙壁、背对门且在休息,所以我没印象乙○○和被告在我休息过程中进来房间的
次数,只记得乙○○有进来跟我讲话,跟我说他们准备要离开,我不确定被告这时候有没
有在旁边,当时是因为我有和乙○○对话,我才确定来的人是乙○○;但在乙○○离开房
间后,就有人开始触碰我,我把身体转为平躺想看是谁,发现是被告,这时候被告是用手
撑在床上、大概是在我大腿根部旁边的位置,身体在我的上方,头部约在我胸部到下体之
间,被告用一只手撑著、一只手直接碰我下体,再伸进我的裤子,我有推开他的手,也有
说不要这样,但被告没有停止,他就直接解开我的裤头,隔着内裤抚摸,接着就伸进内裤
里面伸进我的阴道里,在这之前他并没亲吻我或触摸我的胸部等语。
3.综观甲就被告对其为强制性交行为之始末,可见其不仅历次描述均翔实而完整,对于受
讯问、诘问之各项问题,复能在其记忆所及之限度内,具体回答并清楚说明,对于不复记
忆或当下未能感知或确认之事项,亦均如实答复、未因试图迎合提问而任加虚捏,所述情
节逼真、具临场感,未见明显不自然或不合理之处,且对于其系遭被告以何方式侵害及其
行为之顺序等关键情节,证述内容更全然一致,几无龃龉,衡理倘非确曾亲身经历,实难
有为此首尾一贯、具体陈述之可能;再酌以甲在本院作证之过程中,于说明被告侵犯之方
式及细节时,多次因无法自控而情绪激动、不断啜泣,当庭表露出委屈及难过之负面情感
等情,自本院审判笔录以观,要属灼然,此等反应与遭受性侵犯之被害人,于事后陈述、
回忆案发过程时往往出现紧张、哭泣等自然、真挚之反应相当,堪信其上开证述确非凭空
所生之无端诬指。另参诸甲于知悉被告自承其于抚摸甲下体前,曾亲吻甲嘴唇、抚摸甲胸
部后,对此等显然不利被告之事项,于本院审理中亦未曾为增强自己证词之可信度,而配
合被告供述另作修正或任加添补,反始终坚称被告未曾以此方式对其侵犯等情,亦有证人
甲前开证述可佐,再显甲所指被告有以前揭方式违反其意愿对其性交之证述,洵非为罗织
被告入罪而任意虚构捏造所得,有相当程度之真实性,而为可采。
(二)复参以被告于111年1月3日凌晨4时29分许在本案居所外与戊○○、乙○○见面时,曾
以手摸乙○○脸颊,并称“摸到了”等语此情,为被告当庭所自承,核与证人乙○○于侦
查及本院审理中证称:事发时我已经先从本案居所下楼,在1楼外面的人行道跟我的前女
友讲电话,戊○○在我旁边,后来被告下来跟我说他摸到了,并用食指或中指抹我的脸,
但他没有说摸到什么东西或摸到谁,我也没有问;不过被告之后有跟我说他在本案居所房
间里有抱甲、手还有往下摸等语,悉为相符,与证人戊○○于侦查及本院审理中之证述,
亦属一致;而被告平素与乙○○之互动中,倘非被告手指沾有他物,鲜少出现以其手指抹
乙○○脸颊之举动此节,同为证人乙○○于本院审理中所结证,被告斯时使用手指以指腹
抹过乙○○脸颊之真正原因,则经证人戊○○于本院审理中本诸实际经验证陈:被告用手
抹乙○○脸的时候,没有用言语说这个动作的意思,只有叫我看,但因为之前有发生过类
似的事情,就是有人在相同情况下用手摸其他的人的脸颊,我们把这个行为当作一个笑话
,只有男生可以理解,所以在被告做这个行为时,我马上理解他的动作隐含他手指沾到甲
体液的意思等语明实,益征被告于离开本案居所后,旋以上开异于平日之肢体行为与友人
乙○○嬉闹,确系出于其手指曾插入甲阴道内之故无讹。
(三)另衡诸被告于甲决意追究被告犯行,而于112年6月17日中午12时38分许对被告传送“
你都没想过要为你去年在戊○○家指侵我的事情道歉?”之讯息后,被告于同日下午1时8
分许,仅不断传讯回复“学姊一直都有我也很后悔那天喝多做傻事梗(按:应为“更”之
误)觉得很可惜因为我们以前耶(按:应为“也”之误)一起玩过”、“真的很对不起”
、“我很想道歉 但我找不到机会 也觉得冒然联络你 可能反而造成反感”,再于同日
下午2时13分许传送“我第一时间就跟你道歉代表我是真的有诚意我没有想那么多毕竟我
就是不对”之讯息等情,有被告与甲之对话纪录撷图及文字档可参,堪见被告于甲以“指
侵”此一明确表述“以手指性侵”之语汇对被告严厉指控时,被告除未曾对此加以质疑、
反驳或辩解,更直接坦然承认自己所为并再三道歉,可信被告对自己曾以手指插入甲阴道
此事,实系自始至终均心知肚明;再参以甲在指诉被告对其“指侵”时,系使用无立即回
覆或应答急迫性之文字讯息作为对话之方式,则依理倘若被告对此词语所指涉之具体含意
心存不解或深感疑惑,于收讯后当有充裕之时间思考、查明或询问该词汇所表示之行为究
竟为何,然被告不仅迟于收受甲传送讯息之半小时后,始回以上开道歉之词,更于112年6
月21日再次向甲传送长文表达对自己犯法、犯错之悔恨与歉意,益见被告之客观作为显与
其所辩:我不知道指侵的意思,我也觉得甲突然这样问很奇怪,但我还是先道歉才去
Google等语,存有矛盾,其仍空言以前词妄图狡饰卸责,咸无可信。
(四)至辩护人虽以证人戊○○证称在甲对其自述遭被告侵犯前,便已先告知甲被告以手指
触摸乙○○脸颊之行为及此举所代表之意涵为据,辩称甲之记忆已因此遭戊○○之臆测替
代等语。经查,戊○○在案发日即111年1月3日下午1时10分许曾与甲以LINE通话9分20秒
,并于上开通话中告知甲被告有上开以手摸脸之举措及被告此行为之原因等情,固经证人
戊○○于本院113年12月3日审理中证述在卷,并有其等之对话纪录翻拍照片足佐。惟甲于
案发后,因碍于被告与其他出席聚会者均与甲任职于相同公司,忧心若将受害情节全盘公
诸于众,将被迫承受其余同僚之异样眼光,甚影响其就职至今已13年之稳定工作,故在第
一时间选择隐忍不宣,直至112年6月间“#MeToo”运动在我国各处涌现,于见闻众多性犯
罪受害者勇于揭露自己蒙受暴行之疮疤后,方决心昂首面对,进而于112年7月19日委任律
师具状提告等节,为证人甲于本院审理中受辩护人质问后所凿称,并有甲之刑事告诉状暨
其上收状戳章、“#MeToo(台湾)”之维基百科资料附卷可证,则于人类记忆力有限,且
记忆将随时间日渐模糊之常情下,证人戊○○因时隔过久而未能明晰区辨获悉各方资讯之
先后时序,实非全无可能;而甲既就被告为本案犯行之关键情节皆能具体证述且始终如一
,关于甲于前开通话中有告知戊○○其遭被告以手伸入下体、戊○○则同时有对甲转述被
告前开摸脸行为等事项,复为证人甲、戊○○于本案审理中所一致肯认,自不能以甲事后
曾另外接收戊○○提供之资讯为由,迳认甲所为证词尽系自戊○○之叙述凭空衍生,是此
部分辩护人所辩,仍无足取。
(五)综上所述,本件事证已臻明确,被告及辩护人前揭所辩,均非可采,被告上开犯行洵
堪认定,应依法论科。
作者: dengweki (weki)   2025-01-12 12:11:00
不和解又不赔钱,下次请用买的好吗?傻b进去关,还多前科,多不划算,买的任你玩不要伤就没事,不要再乱叩了,请用买的好吗?
作者: adoko (bigren)   2025-01-13 04:42:00
事后道歉只会被当证据 被吉只看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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