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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时新闻网 简铭柱
桃园一名男子阿德(化名)不满妻子小美(化名)与男同事阿勇(化名)有亲密互动,认
为妻子与阿勇的行为已侵害其婚姻权益,遂提告求偿新台币100万元。桃园地院审理后认
定,阿勇与小美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有超越一般社交范围的行为,侵害阿德配偶权,判决
阿勇及小美应连带赔偿70万元。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阿德指出,他与小美自民国109年12月15日起结为夫妻,但小美却与阿勇过
从甚密,多次一同出国旅游,甚至出现床上拥抱、亲吻等行为,令他无法忍受,诉请损害
赔偿。阿德并提出对话记录、Instagram限时动态及录音档等证据,证实小美与阿勇的互
动超出合理范围。
阿勇辩称,他与小美的互动仅限于员工旅游及游戏情境下的亲吻,并非交往行为,且对话
中称呼“宝贝”只是朋友间的暱称,否认侵害配偶权。小美也主张,相关行为纯属误会,
并称部分对话内容是在其非清醒状态下发生,对阿德的指控不予认同。
法官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具有排他性,配偶权受法律保障,小美与阿勇的行为确实已超
越正常社交范畴,侵害了阿德婚姻的圆满与安全,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考量原告请求金额
及实际情况,最终判决赔偿金额为70万元。可上诉。
附注:
民事判决编号:台湾桃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七五八号
附表内容:
编号 时间 行为
1 112年9月2日至 被告共同搭乘往日本之邮轮旅游。
6日
2 112年11月10日 被告陈XX传送“宝贝 在干嘛”、“(爱心)”予被告
游XX。
3 112年11月17日 被告共同至上海旅游。
4 112年12月8日 被告陈XX向原告自陈有和被告游XX交往,且被告游X
X知悉被告陈XX为有配偶之人。
5 112年12月15日 被告共同至日本旅游,并于友人面前嘴对嘴接吻。
6 113年1月9日至 被告共同至泰国旅游。
14日
7 113年3月9日至 被告共同至韩国旅游。
13日
8 113年3、4月间 被告躺在床上拥抱、被告陈XX于被告游XX开车时将腿
放在被告游XX。
*编号一至五经认定有损害行为,其余因举证不足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