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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tic (无明)
2024-12-30 13:24:43新闻来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17/8457873
联合报 记者邱瑞杰/基隆即时报导
刘姓男子追求女同事被拒绝后,利用邀她协助调停妹妹和妹婿的家庭纠纷的机会,趁她身
体不适进房间休息时,意图性侵未遂。法官审理后,指刘男手段恶劣,还说被害女子提告
是为了钱,否认犯行无悔意,依强制性交未遂罪判刑3年。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刘男追求女同事被拒绝,去年11月18日在桃园市某处工地,以住在基隆碇内的
妹妹和妹婿争吵,请女同事陪他去调停。女方答应后,刘男邀简姓友人开车,载他和女同
事到基隆。3人留在刘的妹妹家中吃晚餐时,女同事因身体不适,刘男的妹妹让她在房间
内休息。
刘男后来趁简男和妹婿不胜酒力,妹妹也回房间休息时,撞门进入女同事休息的房间,不
顾女方反抗,强吻她的脸部、颈部及胸部,并以手触碰女子阴部,再强拉女子的手触碰他
的阴茎,造成女子左手腕处瘀伤。
女子反抗时,用手搥打刘男喉结,并趁刘男不适松手时逃出门,在巷口拦搭出租车。陈姓
司机见她神情慌张,询问发生什么事,女子回答险被强暴,离开现场后报案。刘男带警询
和基隆地检署检察官侦查时都否认犯行,检方依事证起诉刘男涉犯强制性交未遂罪。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审理时,刘男辩称,女同事与他在往基隆途中,在后座就有亲密行为,
他认为两人是男女朋友。案发时房门没有关,他没有撞门,两人自然发生抚摸行为,没有
强制性交的事情。委任律师也辩护说,依照简男与女方证述,刘男和女同事在后座有牵手
、拥抱暧昧举动。到基隆之后,刘男介绍女同事是女朋友,吃饭时两人举止也像情侣,相
处时发生亲密行为尚属合理。
法官查出,刘男先前不断透过LINE,传送“那可以偷偷喜欢吗”、“我不打拼以后怎么养
妳”、“我想好好的了解你,你愿意给我机会吗?”、“想你”等讯息给女同事,案发前
一日又传送“答应我让我有目标前进”、“可是你不喜欢我,我只是想要有人陪”、“害
我下午上班一直哭,一直在高处等妳的身影”、“好好当朋友了,毕竟我只是想解释内心
的想法,不勉强,强扭的瓜不甜,我懂”。
女同事回复“只能当朋友,好好工作,向钱看齐”、“我只想专心工作其他真的没有任何
想法”、“比我条件好的很多”、“从朋友做起不好吗,你这样让我很难做人”等文字,
并拒绝与刘男通话。法官认为,被害女子在案发前一日仍明白表示拒绝刘男追求,无自愿
与刘男发生性行为动机。
法官还查出被害女子事后与友人的对话纪录,有“谢谢你们的陪伴,但我真的需要时间,
那时候的画面真的太恶心了,我完全没有胃口吃东西,连喝水都想吐,真的很想让他死,
尤其摸到生殖器,强行,更让我畏惧”等话。
刘男得知女同事报警,传送“妳怎么可以这样害我……结果你今天讲话讲成我欺负妳……
是你要跟我上去基隆的,我以后要怎么待在大潭”等讯息,女方回应“自己心里清楚对我
做出什么事”,刘男未再提出辩驳。至于刘男妹妹和妹婿维护刘男的证词,法官指不足采
信,并依相关事证认定女方指诉刘男有强制性交行为为真。
法官审酌刘男正值壮年,不循正当管道发泄性欲,竟以强制力性侵害被害女子,手段恶劣
。犯案后不仅否认有不法行为,出庭最后陈述时还称:“我是真心想要跟告诉人交朋友,
我的工作环境有听到一些传闻,说这个女生行为不是很正常,我前面听过她要讹我多少钱
,我今天收到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我觉得告诉人是有目的,这个才是她真正想要的”等
话,诬蔑女子是为了向刘取得金钱才提告,显见毫无悔悟之心。兼衡被告犯罪动机、手段
、所生危害、未赔偿被害人,以及从事工程业、离婚等生活情状,判刑3年。
备注:
刑事判决案号:台湾基隆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原侵诉字第五号
律师完整辩词:
依照时序说明,戊○○证述,告诉人当天系主动要求和被告前往基隆,且戊○○待在被告
家时,告诉人还与被告外出,之后三 人才前往基隆。依照戊○○及告诉人之证述,在车
上,告诉人与被告在后座有暧昧举动,有牵手、拥抱,且二人有共同饮酒。到基隆之后,
依告诉人说法,被告有主动跟在场人介绍告诉人为其女朋友,吃饭时,被告有夹菜给告诉
人,且于饭后跑去帮告诉人按摩,让丁○和甲○○认为两人举止像情侣一样,后续被告与
告诉人于二楼独处自然发生亲密行为,尚属合理。关于性侵情节,告诉人之指诉有不合理
之处,告诉人称当天被告系全裸撞门,进入房间对告诉人实施侵害,且告诉人逃往一楼时
,被告还紧追在后方。依照告诉人所述,当时所有人,包括丁○、甲○○、戊○○都在一
楼,如果有告诉人所述之撞门、脱衣之情节应会惊动到一楼之人,但实际上并未有这种情
况发生。且依照甲○○证述,家中门并未撞坏之迹象,可证告诉人指述不实。由丁○与戊
○○之证述可知,当天其实告诉人不止从二楼下来一次,要在一楼的被告载她回去,并未
有被告从二楼追告诉人到一楼之情事发生,如真有性侵情事,告诉人怎么可能要被告载她
回去。就DNA 检测方面,告诉人内衣有检测出被告的唾液,合理解释,应是告诉人主动脱
去衣服,由被告留下唾液后,告诉人将内衣穿回去,可证当时未有强制行为,告诉人才主
动衣服退去。就二人的LINE对话纪录,二人在前往基隆之前,被告就有向告诉人表达明确
的爱意,告诉人没有明确地拒绝,只是表示比她好的很多,有很多选择。在对话发生之后
,告诉人和被告前往基隆,告诉人与丁○互不相识,根本不需要去基隆帮忙劝架,告诉人
去基隆唯一的理由,一定是为了被告才愿意跑去基隆,综合对话纪录及当日情况,应该可
以认定告诉人和被告应有某种情意存在,所以两人有可能在基隆房间尝试发生性行为,后
续可能是因为告诉人后悔,才对被告提告,不能因此认定被告有何强制或违反意愿的行为
,请为无罪谕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