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高雄男脱光后盖棉被躺床 前女友遭欺负抱住袭胸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2-20 21:30:07
新闻来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1220004444-260402?chdtv
中时新闻网 简铭柱
高雄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涉嫌于108年1月间,邀请前女友小美(化名)至其住处谈论
感情纠纷,期间竟强行猥亵对方。案经法院审理,依强制猥亵罪判处阿德有期徒刑1年,
其余被诉部分无罪,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内容,阿德与小美曾于107年短暂交往,后因双方分手而结束关系。108年1月
17日中午,阿德邀请小美至其位于高雄市左营区的住处谈话。期间,阿德进入卧室,脱下
外衣裤躺在床上,并用棉被盖住身体,随后要求小美进入房间并躺在床上。小美虽感到不
安,但仍照其指示躺下,不料阿德竟伸手进入小美衣物内,触摸其胸部。小美极力挣扎后
才结束这场惊悚经历。
小美事后因受到事件影响罹患心理疾病,并曾要求阿德道歉无果,最终提起告诉。阿德在
侦查及法庭上坦承曾触摸小美胸部,但否认有强制意图,辩称:“当时是小美自愿躺在床
上,我只是稍微抱住她,还亲吻了脸颊,也有摸她的胸部,但过程中有询问她的意愿,当
她说不要后,我就停止了。”
辩护律师进一步指出,小美与阿德过去有过多次性关系,彼此互动亲密,小美此番指控不
合情理,且未能提供验伤纪录。律师并援引小美事后仍传递“前几天你为什么不顾我的拒
绝,把手伸进我衣服,抓住我胸部?”,阿德回称“欺负你”,小美接续传“你说我该拿
你怎么办”,阿德回复“不要理我就好”等亲密讯息纪录,质疑其供述的可信度。
法院调查后认为,阿德确实曾于住处触摸小美胸部,其供述与小美陈述相符,且无法排除
强制猥亵的意图。虽辩护人提出小美与阿德关系密切的证据,但法院认为小美当日遭受压
制后不断挣扎,显示并非合意行为,最终依刑法第224条强制猥亵罪判处阿德有期徒刑1年
。可上诉。
附注:
刑事判决编号:台湾桥头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侵诉字第二十九号
有罪理由:(强制猥亵)
(一)甲女于侦查时证称:我先前有因割腕的事情跟他用通讯软件争吵,被告在108年1月16
日跟我说他要跟我谈一谈叫我去他家,但他说他还要开会,我当时以为他知道自己做错了
,我就去他家,当天我们谈了10分钟就说好隔天继续谈,我就回家了。隔天108年1月17日
接近中午时我去被告住处,我进到他家,被告就自己走回卧室里面,我在外面等了一下,
但被告没有从卧室走出来,我只好走到他卧室,被告当时躺在床上把棉被由下往上盖到下
巴,叫我躺着,我有反应说为什么要我躺,但他不回答,我又害怕他把我之前流产事情说
出去,虽然他没有这样说,而且他也知道我第一次被性侵后割腕的事情,而且前一天见面
他也没对我做什么,所以我以为他已经明白他对我造成的伤害,不会再对我性侵,所以我
就躺在他的床上,他的床是大的双人床,我当时心里还是害怕,我是背对他躺在床上中间
隔了一个人的距离,我感觉到他的手来摸着我的头,我双手就去抓住他的手跟他说‘不要
,你就好好躺着就好’,我感觉到他靠上来,开始亲我脸颊,我有跟他说不要,我转正面
才发现他已经把衣服都脱掉只剩下内裤,我还跟他说不要,被告就说他已经变硬了要吃掉
我,我说不要,他从我的额头开始往下亲,我就往下滑要往旁边转开,往他原本方向想要
逃开,我背对着他,他就直接从我衣服下面伸进来穿过我的胸罩抓着我的乳房还跟我说好
像变大了,我有跟他说不要,我也有保持着挣扎要逃开,但我力气没有他大,我就跟他说
我一直在忍耐,他才停止等语;
复于另案本院110年度诉字第153号民事案件(下称另案民事诉讼)审理中证称:108年1月
16日被告找我过去跟他谈,我想他可能要跟我道歉,因为我要谈的事情是私密的事,邻近
都有很多共同认识的人,所以他说要去他家谈,我就同意,所以我就去他家,2人谈了10
分钟,没有发生什么事情。1月17日中午我再去被告家,我到被告家时,他家的门没有关
,我进去一转身,被告就出现在卧室与玄关的中间,他衣服是穿薄的,他也没有说什么转
头就进去他的卧室,我在客厅等了一阵子,他没有出来,我就跟着进去他的卧室,进去卧
室时被告当时已躺在床上并盖上棉被,他叫我躺上去,我有问他为什么要躺上去,但我碍
于害怕,碍于不情愿让他曝露出来的事情,不想跟他起太大的正面争执,又加上我曾割腕
,这么明确的表示,基于以上种种的考量,我仍然躺下去,他的床很大,他靠右,我靠左
,我们中间还隔了一个人的宽度,我背对着他,但被告突然就靠上来亲我脸颊,我请他停
下来,他不愿意,我当时是侧面面对他,我转正想办法要逃开时,他就已压在我上方,我
发现他已脱光衣服,只剩下内裤,并继续亲我,我就闪躲并说不要,他说他已经变硬了,
他想要吃掉我,我又再转身想离开,他直接从后面抓住我不让我离开,摀住我不让我离开
,并从我衣服的下方透过胸罩抓住我的乳房不让我离开,我一直挣扎,过了很长的一段时
间,他才放手。我认为如果不是我一直挣扎,他是想要再度硬上我等语;
再于本院审理时证称:当天我到他家,他在客厅看到我,就自己走进他的卧室,我在他家
的客厅等了大概快要10分钟,他没有出来,我真的很想要跟他谈一谈,听到他道歉,所以
我就进去他的卧室里面,我进到卧室的时候,他就已经躺在床上整个棉被是盖住身体只露
出一颗头,那个时候我在他的床尾,就是他的斜角线,他看到我,然后他叫我躺上去,我
有问他“还要躺?”他没有回答我,他没有讲话,我心里想说他知道我割腕自杀,没有什
么是比割腕自杀更强烈的拒绝,所以我觉得他不会再对我怎么样,可是我还是会担心他可
能会把我不伦的事情说出去,所以我不想跟他当下又有什么冲突,再加上我真的很想要他
好好说明、好好道歉,所以我就躺上去他的床。那个时候我躺上去他的床,我是侧躺的,
我背对他,中间隔他大概有一个成人可以平躺的距离,然后他突然就亲我,我吓到了,因
为我原本是侧躺,我转正想要离开,为什么我没有从侧躺的地方下去,是因为我躺的那一
侧旁边有一个很大的衣柜,比较不方便从那个地方下床,然后我转正的时候发现他已经两
只手架在我的上方,他变得没有穿衣服只剩下内裤,方才我在他家客厅看到他的时候他是
有穿好衣服的,现在只剩下内裤,然后他又继续亲我,我把头摆开跟他说不要,他没有理
会我,然后我就往下滑想要躲开,他还是继续亲,他同时还跟我说“可是我都变硬了”我
听到他这样说之后,我就往右转转到他本来躺的那一侧,我想从那一侧下床,因为他那一
侧旁边是窗户,中间是一个人可以走的空间,还有一个床头柜,很大的空间,我想从那一
侧下床,他就突然从后面伸过我的衣服然后伸过我的胸罩,直接抓住我的右边乳房,好像
还有跟我说“有变大”之类的话,我继续保持想要往外挣脱的姿势,但是他仍然没有放手
,我很辛苦的才挤出话说“我在忍耐,因为我不太想哭了”,他听到我这样说之后他才放
手放我离开等语。
(二)由甲女上开证述可知,甲女对于案发当时其如何进入主卧房,进房后被告躺在床上之
位置,甲女应被告要求亦躺在床上,与被告相隔一个人之距离背对着被告,被告突然从甲
女身后亲吻甲女,在甲女拒绝欲离开床舖时,被告仅著内裤并将其双手架于甲女上方持续
亲吻甲女,甲女再次拒绝欲往床舖侧边离去之际,被告更以手深入甲女之胸罩内抓住甲女
之胸部压制其身体之方式,阻止甲女离去,甲女不断挣扎抗拒并口头要求被告停止行为等
被害经过、地点、压制方式等主要情节、关于犯罪基本构成要件事实前后所述尚属一致,
亦无刻意夸大、明显矛盾或不合常理之处。倘非甲女亲身经历且记忆深刻之事,实难在本
案已事过境迁近5年之时间,于审理中仍犹为与先前警询、侦查中一致之指述。
(三)又妨害性自主案件,通常均于加害人与被害人独处或无人发现之情况下发生,苟被害
人未受伤害,即无生物迹证或诊断证明书可资提出;或虽有伤害,但未验伤,案发经年后
始查获者,亦有证据提出之困难,自难期除被害人指诉外,有其他人证或物证等直接证据
凭采,倘因证据仅有被害人指诉,而不论被害人证述已具有可信性,仍以无其他直接证据
相佐,即认被害人证述薄弱而不可采,实与实体正义有违。申言之,被害人证述如具可信
性且无瑕疵可指,纵无其他直接证据,亦足资作为犯罪之积极证据。再者,性侵害案件有
其秘密不公开之特殊性,且通常均于加害人与被害人独处情况下发生,是纵使如上所述,
被害人之指诉与一般证人不同,其与被告常处于相反之立场,需有其他补强证据,但亦因
考量上开特殊性,况法院认定事实,并不悉以直接证据为必要,其综合各项调查所得之直
接、间接证据,本于合理的推论而为判断,要非法所不许。另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补强证
据之种类,并无设限制,故不问其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或系间接事实之本身即情况证
据,均得为补强证据之资料。观诸被告于案发后与甲女之通讯软件对话纪录,甲女于108
年1月22日以Line传送“前几天你为什么不顾我的拒绝,把手伸进我衣服,抓住我胸部?
”,被告回称“欺负你”,甲女接续传“你说我该拿你怎么办”,被告回复“不要理我就
好”…;被告更于108年1月26日就甲女传“从上礼拜四我们见面到现在,心跳每天…”内
容,回复“对不起,以后不会对妳做了”;又甲女于108年1月27日传送“今天要是个不熟
的人有机会这样对我,一下子我就会处理好这种状况…保证绝对不会让这个人好过”,被
告回称“是我强暴你?”,并就甲女所传“你在讲三小,你说你想吃我…”内容,回复“
就这件事来看,是性骚扰。另外,就妳湿了,应该不会被认为是性骚扰”等语;再于108
年4月15日被告就甲女所传“你强暴未遂我阿。你真的忘了吗”内容,回复“对不起”等
语,可见被告事后对于甲女不断追问当天发生的事情未为任何反驳,并曾对甲女表示道歉
之语句,若被告确实未对甲女实施上开强制性交行为,被告为维个人清誉,自应立刻断然
否认此事,为何被告反向甲女表示歉意,并将当天所发生的事情定义为性骚扰,盖性骚扰
之文义,即系指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假如被告所辩当天对甲
女所为之亲密举动,均系其主观上认为甲女未有抗拒而以为甲女同意其亲吻或触摸胸部,
何以被告事后会认定当天所发生的事为性骚扰,显见被告于事发后已自承当日对甲女所为
抚摸胸部之行为并未得甲女之同意,足认甲女之指述显非空穴来风,自可为甲女上开证述
之补强。至被告与辩护人所称:被告于案发后道歉之讯息系为安抚告诉人情绪才低头道歉
,以求两造后续谈话能顺利进行,而非被告自认其有强暴未遂情事等语,仅为被告事后推
卸之词,尚难采信。
(四)又“性自主决定权”即“性同意权”,意指任何性行为都应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
意之基础上,绝对是“说不就是不!”、“说愿意才是愿意!”、“没有得到清楚明了的
同意,就是不同意!”。因此,对方沉默时不是同意,对方不确定或犹豫也不是同意,在
对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同行至单独相处之空间,只能视为一般人际互动,不是性暗示,又同
意拥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对方同意后也可反悔拒绝,无所谓“没有说不行,
就等于愿意”或有“半推半就”之模糊空间,避免“性同意”成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之
争议点。犹不得将性侵害之发生归咎于被害者个人因素或反应(例如不得将被害人穿着曝
露或从事与性相关之特殊行业等作为发生性行为之借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当场求救、
立即报案、保全证据,或以被害人事后态度自若,仍与加害者保有暧昧、连系等情状,即
推认被害者应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经确认所发生之性行为),却忽视加害者在性
行为发生时是否确保对方是在自愿情况下之责任(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54号刑事
判决意旨可参)。被告及辩护人虽辩称:案发当天系甲女自愿进入被告卧室,并主动躺在
床上,可见被告系认为甲女有意愿进一步为亲密行为,始亲吻甲女脸颊及嘴唇,并抚摸甲
女胸部等语,然揆诸前开说明,在对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同行至单独相处之空间,只能视为
一般人际互动,不是性暗示,当日甲女虽自愿进入被告卧室并躺在被告的身旁,然此举或
系基于过去甲女与被告之情谊、关系等理由所为,并不必然表示甲女同意被告对其抚摸胸
部之猥亵行为,被告既未寻求甲女之同意,又甲女于被告自背后亲吻时即已口头向被告表
示不愿意,并以摆头、身体移动之方式表示拒绝,此为甲女于本院审理时证述明确,被告
仍以手伸入甲女胸罩内抓住甲女胸部之方式对甲女为猥亵行为,足认被告对甲女所为之猥
亵行为,系基于违反甲女之意愿所为,不得以最初甲女系主动进入被告卧室及躺在被告身
旁之行为反应,遽指其证述被告有违反意愿对其为猥亵行为不合情理。
(五)再者,我国人民因受传统礼教之影响,一般对于性事皆难以启齿或不愿公开言之,尤
系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或因紧张、害怕,心情无法一时平复,需时间沉淀,或恐遭受进
一步迫害、或碍于人情、面子或受传统贞操观念左右,或受国情、年龄、个性、处事应变
能力、与加害人关系、所处环境、生活经验等因素交互影响,致未能于案发时当场呼喊求
救、激烈反抗,或无逃离加害人而与其虚以委蛇,或陷入自责,未于事后立即报警、验伤
,或未能保留被侵害证据,或始终不愿张扬,均非少见,是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究系采
取何种自我保护方式,或有何情绪反应,并无固定之模式。查甲女于案发当时尚有固定交
往之对象,且已论及婚嫁,甲女主观上对于其与被告间过去曾交往之“不伦”关系,有不
愿对外人透漏、甚或害怕自己与被告间交友圈高度重叠,他人对于自己有负面评价等理由
,难谓不合常理,况被告与甲女于案发前曾短暂交往数月,并于分手后仍持续联系维持一
定关系,是面临熟人对其妨害性自主,被害人多半会屈于现状,或害怕破坏其等间之关系
而无法第一时间向他人说出,是上开种种原因均有可能导致甲女无法于第一时间向外人求
助、保全证据,甚或于案发后仍主动与被告联系,并不断要求与被告见面等情,然依上开
说明,均不得以此推认被害者有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经确认所发生之性行为。
(六)又辩护人为被告辩称:从甲女之证述可知案发时甲女系以右侧身附着于床上侧躺,告
诉人之右身无空间可以伸手穿过,实难想像被告如何单手撑在床上,单手从甲女后方穿过
其衣服下䙓、穿过胸罩下缘、抓住甲女右边乳房,且甲女若欲离开,本可起身从床尾离开
,并无须先转正,再转由被告侧离开,是甲女指述不合理等语(侵诉卷四第71页),然自
上开甲女证述过程,被告系于甲女以右侧侧身躺在床上并背对被告之际,先行亲吻甲女后
,甲女拒绝起身离去时,被告才以手穿过甲女胸罩抓住甲女之胸部,并非如辩护人所述甲
女以右侧侧身躺在床上时,被告直接自甲女身体之右侧抓住甲女之胸部,再者,甲女起身
自何方向离开,本不影响被告系违反其意愿亲吻并抓住甲女乳房之行为,况甲女于本院审
理时亦明确证称当时系因甲女所躺之该侧侧边有衣柜所挡住,且其起身时被告将其双手架
于甲女上方,甲女并无法从床尾离开,而选择以被告原先平躺之方向离去等节,其所描述
之案发过程并无显然违反一般常理之情,自难据此指摘甲女之指述不可信。
无罪理由:(强制性交)
否认陈词:
被告:当天是甲女先要求我拥抱她,我询问甲女是否愿意帮我口交,甲女说好,我没有威
胁她,也没有脱她裤子,违反她意愿从事性行为
律师:此部分除甲女之指述外,并无其他足够之补强证据,且甲女之指述有明显瑕疵,甲
女无法明确说明当日被告胁迫之内容,且被告本不欲他人知悉其与甲女劈腿之事,
更不可能以告知他人甲女堕胎之事作为胁迫之内容或手段
说明:
(一)甲女于侦查时证称:被告来我与当时男友住处,因为我之前有就被告威胁我当炮友的
事情指责过被告,我以为被告了解,所以我就让被告进来,被告当时也如一般朋友关心我
,因为他是孩子生父,我请求他拥抱我,但他抱我之后就说站着抱很累他希望可以躺在床
上拥抱,我怕他把我流产事情说出去,虽然他当时没有这样说,但我不敢惹他生气,我就
同意了,我们在床上拥抱后,他突然说出要我帮他口交并且又说出要我做他炮友的话,虽
然他没有说要把事情散布出去,但有说如果我不同意,之后会发生什么事情我知道。我当
下有拒绝,但他不以为意,我在恐惧事情被揭露情况下无奈帮他口交,但他突然把我扯倒
,还脱我裤子,我就跟他说不要,他口头上还说只要一下下就好,他当时压住我的脚,把
我的脚拨开,强制以他阴茎插入我的阴道,没有戴保险套。当时我很害怕、生气,持续多
久后来怎么结束,我不知道。后来是他先离开的,我很害怕感到很惊恐,小孩子都流掉了
还这样对我等语;
复于另案民事诉讼审理中证称:当时的男友与我交往10年有多次劈腿,且提亲之后仍继续
劈腿,我很徬徨的时侯,被告就靠过来安慰我,所以我们有短暂的在一起1个月的时间,
后来分手后,我发现我怀孕了,因为我与当时男友约有4、5年未发生性关系,所以我确定
我怀的是被告的小孩,我告诉被告我想要将小孩留下来,但被告跟我讲了很过份的话,要
我把小孩流掉,并说小孩不是生命,是我自己把小孩当作生命,后来小孩流掉之后,被告
在10月初就威胁我当炮友,并胁迫我口交,胁迫的内容就是我如不照做的话会发生什么事
情,我自己知道,我担心他会把我们二人过往的事曝露出去,所以我就勉为其难的受他要
口交的胁迫,被告虽没有说出要把它说出去,但被告的意思就是这样。当天我有明确拒绝
,被告是使用肢体的暴力将我强制的压倒,我有明确说“不要不要”,被告说“只要一下
下就好”,被告将我压倒之后,我抗拒,被告用身体将我的脚扳开强制将我的内裤扯掉,
当时我很痛,性器官有接合等语;
再于本院审理时证称:我那时候因为流产的关系,那阵子心情都很低落,我就答应被告躺
在床上抱了一下,被告突然要求我替他口交,他没有问我愿不愿意替他口交,他是直接要
求我替他口交,我不愿意然后我心里想他凭什么这样子要求我,都已经分手了,我说了大
概类似为什么要,然后他说如果我不愿意的话会发生什么事情,我自己会知道。我听到之
后我担心他会把我有婚约还不伦的事说出去,所以虽然我不愿意,但我还是口交了。我替
他口交了几下之后我就停止,然后我要起身的时候他突然把我拽倒、拉倒在床上,他把我
拉倒的时候一边扯掉我的裤子,我跟他说“欸欸欸!不要!不要!不要!”,然后他没有
理会我,我那时候膝盖拼拢著立起想要抵抗,然后他把我扳开来一边说“只要一下下就好
”,然后他就用阴茎的前端插入我,没有带套,我会痛等语。
(二)由上开证人甲女所述,尚可认犯罪情节、地点、案发时间先后所述大致相符,然甲女
于侦查、另案民事诉讼审理及本案审理中虽一致证称,被告有向甲女表示“如果不同意,
之后会发生什么事情你知道”等内容胁迫甲女为其口交,惟于本院审理时却未能明确说明
被告所为之胁迫内容“发生什么事情”所指究竟为何意,并证称其不记得当下被告所讲的
威胁确切言语为何等语,是证人甲女此部分之证词是否可信,已属有疑。又甲女于侦查及
本院审理时均证称当时被告威胁“如果不同意,之后会发生什么事情你知道”等内容,甲
女之理解是被告要把甲女流产的事情、过去甲女与被告交往之不伦关系散布出去等语,甲
女所述被告是以“把甲女不伦的事情说出去”或“把甲女有小孩的事情说出去”为内容威
胁甲女为其口交,然当时被告与甲女均系于双方各自有男女朋友之关系下仍交往,对于“
不伦”一事,并非仅发生于甲女身上,客观上对被告来说亦有相同之“污点”、“把柄”
,且甲女于本院审理时亦明确证称当时自己并没有将怀孕、有小孩的证据拿给被告看、且
不会知道被告有无具体的东西可以证明甲女与被告交往的事情,更无法明确说出被告要如
何向外界证明被告有与甲女交往或是甲女曾经怀有被告之小孩并进而堕胎一事,让被告可
以将该不伦或是甲女怀孕堕胎的事情向外界散布,而达到威胁甲女之程度,故甲女所称被
告以此为由威胁甲女与其发生口交行为等情,尚属有疑。又针对检察官所提出之被告与甲
女间通讯软件对话纪录中被告所自陈“应该是猥亵”以及接续道歉之讯息,均系发生于上
开有罪部分即108年1月17日所发生之强制猥亵犯行后,且甲女于108年4月25日另传送“10
月那时跟你见面,被你拥抱,我很愿意,也很需要…很需要你在,很想念你…”等讯息予
被告,若当日甲女有遭被告强制性交行为,衡情甲女身心受创,难认会于事后仍对被告表
示其愿意当天被被告拥抱之行为,是上开甲女所述被告以胁迫之手段违反甲女之意愿为口
交行为之证词是否真实,已有明显之疑义,尚难采信。
(三)而证人翁○婕于侦查及另案民事诉讼审理中均证称:甲女有跟我说被告硬上他,甲女
有明确向被告表达不要,甲女边讲边流泪,因为甲女当时有未婚夫,如果去报警,他未婚
夫会知道,而且会造成甲女人际关系很复杂,甲女所述当天案发过程的细节我忘了,我觉
得甲女情绪本来就很糟,案发之后又更惨,我记得有很严重影响睡眠问题,半夜常常醒来
很多次等语,是上开证人翁○婕虽证述有听闻甲女诉说被告对甲女犯强制性交行为一事,
并佐证甲女当时之情绪反应,然其亦证述甲女于案发前情绪本来就不稳定,加上甲女与被
告或与其当时男友间分别存有不同之情感纠葛,此有甲女于历次证述中均有提及当时男友
交往多年数次劈腿,导致其很徬徨,后来甲女才与被告维持交往关系等情形,则甲女在此
相互矛盾之情感关系下,对于其与被告所发生本件口交之性行为,事后有证人所称之情绪
反应,尚难据认系因被告违反其当下意愿所造成,故此部分之证词仍无法补强前开甲女针
对本案被告系如何违反其意愿而要求其为口交之指述。
(四)另针对被告压制甲女身体后,以阴茎插入甲女阴道之方式所为之性交行为部分,虽有
前开证人甲女于侦查及本院审理时前后大致相符之证述可佐,然此部分仅有告诉人之单一
指述,且证人翁○婕于侦查中所证述甲女有遭被告性侵一事仅系转述其听闻甲女陈述被害
经过部分,仅属与甲女之陈述具同一性之累积证据,并不具补强证据之适格。
 
(五)又告诉人甲女及告诉代理人虽均称甲女系因公诉意旨所指之事导致睡眠问题、割腕自
残之情事,有证人翁○婕上开证述可佐,且上开情形均为本案有罪部分前所产生,然甲女
与被告或其男友分别存有错综复杂之情感纠葛,已如前述,且甲女所称割腕自残之情形亦
未据甲女提出相关证明佐证,是上开甲女及告诉代理人所称之事后情绪反应,尚难作为甲
女证述之补强。又公诉意旨所称甲女于案发后有忧郁之倾向,有希望心灵诊所110年4月30
日希望心灵字第11008号函所附门诊病历及咨商资料、健保纪录、开心诊所110年8月17日
开字第110000001号函及所附病历纪录可佐,然本件尚有前开有罪部分认定被告对甲女有
强制猥亵之行为,且上开就诊资料所显示甲女就诊时间均于前开有罪部分之时间以后,是
上开资料是否足以补强公诉意旨所指犯行尚属有疑。此外,观诸希望心灵诊所110年4月30
日希望心灵字第11008号函所附门诊病历及咨商资料内容,甲女于108年2月28日前往该医
院就诊时,仅有提及107年11月遭他人威胁当炮友、108年1月遭人性骚扰一事,并未提及
本案遭人违反意愿为性交行为,是上开病历资料均不足以作为认定被告有公诉意旨所载对
甲女为强制性交行为之证据。
*民事部分,一审原准许五十万元,但二审、三审均驳回
作者: godhead (第六天魔王)   2024-12-20 23:33:00
青鸟又兴奋了
作者: dengweki (weki)   2024-12-21 04:21:00
分手就去买,高雄不一堆,以为能吃免费的,又没和解,进去关,卖屁股吧
作者: b14011030 (爱喝咖啡的八脚爬爬)   2024-12-21 10:01:00
辩护方式蛮让人无言的,小美事后传的讯息就是为了要蒐集非经同意即袭胸的证据,这都能说成是亲密讯息,这种打法已经是胡搅蛮缠了,这律师真是让人瞧不起
作者: markholden   2024-12-22 12:06:00
说青鸟的,人家至少比杂草只能自己打手枪还好啊,杂草根本没人要XD
作者: aocboy (↖☆煞气a作手★↘)   2024-12-27 04:28:00
台女镶金又包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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