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GY999 (花枝)
2024-12-19 10:43:17※ 引述《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之铭言:
: 新闻来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1219/2876502.htm
: 记者陈俊宏/综合报导
: 高雄一名张姓男子竟在国中校园的凉亭和厕所,与国中少女发生关系,因此吃上官司。法
: 官审酌被告坦承犯行,且已对方赔偿15万元,判6月徒刑、缓刑2年。
: 判决指出,张男和少女是网友关系,今年1月7日周日下午,他在国中凉亭内和对方亲热;
: 5分钟后,两人步行到男厕,进一步发生关系。
: 事后少女告诉学校老师,依法通报全案才曝光。张男辩称,在凉亭时,他看到教室外走廊
: 有一位阿伯,“我们就去校园里找寻适合发生性行为的地点,直到发现有一间厕所门是开
: 著没锁,我们就进去。”
: 法官表示,被告明知少女14岁以上、未满16岁,思虑未臻成熟,亦缺乏完整性自主决定能
: 力,竟未能自我克制,影响少女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所为实有不该。
: 法官指出,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尚见悔意,犯后态度尚可,并考量已与少女及其母亲达
: 成调解,赔偿15万元;母女都表示,请求法院从轻量刑或给予缓刑。
: 桥头地院法官因此依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性交罪,处张男6月徒刑、缓刑2年,并应
: 接受法治教育课程2场次,缓刑期间交付保护管束。全案可上诉。
: 附注:
: 刑事判决编号:台湾桥头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简字第九号
: 补充证人(被害人)的说法:
: “被告带我去国中内的凉亭时,一直拜托我,我有帮他口交,之后他说他想发生性行为(
: 指性器接合),之后又牵着我的手进厕所,脱我的裤子、内裤”
补充判决书之事实及理由:
丙○○与代号AV000-A113018号未成年女子(民国00年0月生,真实姓名年籍详卷,下称A
女)系网友关系,其明知A女为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竟基于对未满16岁女子为性交行
为之犯意,于113年1月7日15至16时许,在高雄市楠梓区某国中(地址详卷)之凉亭内,
亲吻A女、抚摸A女胸部,并由A女对丙○○口交,丙○○复以手指伸入A女之内裤抚摸其下
体,及以手指插入A女之阴道内,以上开方式对A女为性交行为1次得逞;复接续同一犯意
,于5分钟后,两人步行至该国中某1楼男厕所内,丙○○以阴茎插入阴道之方式,对A女
为性交行为1次次得逞。嗣经A女告知学校老师依法通报,始循线查悉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