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董与人夫出差2夜同房挨告求偿百万 一动作让她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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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蔡清华/高雄报导〕高雄市女董因业务合作与人夫到印尼出差1个月,其中2夜同房
分床住宿,遭人妻怀疑两人有不伦关系,提告侵害配偶权求偿百万元,女董则举证,同房
住宿是因当时客房难订,入住前即已告知原告,桥头地院驳回告诉,仍可上诉。
原告人妻主张,她和老公2018年结婚,两人共同开公司经营事业,被告柯女与原告是邻居
,因公司有财务问题,柯女借机接近她老公并与其发生婚外情,自甘让老公用其名义申贷
、借款、办卡、刷卡,两人在国内、外频繁出差。
人妻发现,出差印尼期间,柯女竟和老公睡同一房间,回国后还发现行李箱内有女性卫生
棉及其他衣物,侵害原告之配偶权情节重大,求偿100万元精神慰抚金。
柯女则辩称,她先后投资、借款约450万元给原告丈夫,但其公司已陷财务困难,为另起
炉灶,她另成立公司,担任负责人,由原告丈夫担任管理人员,合作寻求更多业务开发。
两人经常出差,仅为单纯商业合作,出差同住一间房,只是基于饭店难订,以及经济考量
,当时到达一个小岛,要入住的时候有跟原告报备,说同一房、两张床。行李箱有其个人
卫生棉、衣物等,系因购买很多伴手礼,柯女的私人用品就放到人妻老公的行李箱,难认
有何侵害其配偶权。
桥头地院审理认为,入住前即已告知原告,又住两小床,且1个月出差期间却仅有其中2夜
同宿,如确有侵害原告配偶权之意,何以如此?综合相关事证驳回原告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