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摘除手术展现女性样貌7年 北高行准变更身分证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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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温于德/台北报导〕自认是女性的吴男,读大学时因拒绝入住男宿,曾提民事诉讼
获法院命老师赔偿。后来吴因未提供摘除男性器官的手术诊断书,被户政事务所拒绝在身
分证上变更性别,决定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考量,吴7年来对外展现女性的样貌等原
因,代表吴确实想要变更性别,故今日判吴胜诉,命户政事务所应将吴身分证上的性别从
“男性”变更登记为“女性”。
判决指,吴男2017年经精神科鉴定后认为有“性别不安”的情况,2019年吴持美国护照向
美国联邦政府申请变更护照登记为女性获准;2020年吴再持医院诊断证明、美国护照,向
台北市中正区户政事务所申请变更性别为女性被拒,决定提告。
北高行说明,决定性别是宪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而个人性别归属属个资法中的个人资
料,也就是说,公务机关应维护个人资料的正确性,并应主动或依当事人的请求,进行更
正或补涨;况依最高行政法院过往的判决可知,只要民众能够证明自我感受的性别归属与
出生时的外部性别特征、出生登记有冲突,并持续相当时日,就代表民众对变更性别的愿
望已稳定。
北高行也认为,性别变更是否须经性别重置,涉及宪法中的身体健康权;而现行实务就申
请性别变更所应提出的证明文件为何,户籍法并未明文规定,故会透过医疗实务,委由医
师判定男或女而办理出生登记,户政机关再据此作为办理性别变更登记的准许或驳回。
然而,要求变性者必须施行摘除性器官的变性手术,就申请性别变更登记来说,是增加法
律没有规定的义务,北高行认定已违背宪法中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
北高行强调,吴姓原告申请将身分证上的性别从男性变更为女性时,已提出医院诊断证明
,指其有“性别不安”、“性别认同障碍症”、“性别认同疾患”的等情况,且医嘱也建
议校方可安排吴入住女宿。
况且吴曾提出其穿女装下厨的照片,读大学又因拒绝入住男宿提民事诉讼而获法院命老师
应予赔偿,在在显示吴至今7年来其性别归属为女性,且有高度可能不会再度改变,北高
行因此决定判吴胜诉,命户政事务所应将吴身分证上的性别从“男性”变更登记为“女性
”。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