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外遇未成年少女害离 妻求偿百万要小三父亲也连带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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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彭健礼/苗栗报导〕黄姓女子因丈夫张姓男子外遇未满18岁少女,致夫妻离婚。黄
女提告向张男与少女求偿100万元精神慰抚金,并主张少女父亲要连带赔偿。苗栗地方法
院审理,认精神慰抚金以16万元为适当,但考量少女已有工作收入,且感情世界属主观领
域,少女父亲以轮椅代步,未必有能力监督及干涉少女感情状况,判少女父亲免赔。
黄女和张男于2014年结婚,2人婚后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黄女于2023年10月间发现张男与
少女有逾越男女交往情事,当时她选择原谅张男;未料,黄女于今年2月间带着子女外出
时,又撞见张男与少女在一起。
这回,黄女决定与张男离婚,并主张配偶权遭侵害,提告向张男及少女求偿100万元精神
慰抚金,同时也要求少女父亲要连带赔偿。
张男及少女不否认2人有逾越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但认为黄女的请求金额超越能力所能负
担,希望能分期付款。
少女的父亲则称,他肢体残障,仰赖轮椅代步,目前无所收入,平日维生已费力,他已尽
力监督,但现实上无法对女儿进行监督,主张自己不负赔偿责任。若法院认他要与女儿负
连带赔偿之责,也认黄女请求之金额过高,宜酌减。
法官审理,认张男与少女间显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并非一般婚姻信守诚实义务之配
偶所能容忍,2人共同侵害黄女基于配偶关系之配偶权益甚明。黄女依民法规定,请求2人
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属有据,应予准许。
法官审酌两造之身分、地位、财产状况、被告侵害程度,及对原告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程
度等一切情状,认精神慰抚金以16万元,应为适当。
至于少女父亲部分,少女与张男交往期间,已在外工作,有薪资收入,应认心智成熟之人
而能自负其责。加上感情世界纯属主观领域,而少女父亲为肢体残障者,以轮椅代步,未
必有权或能以家长之立场监督、干涉女儿的感情状况,从而认有民法第187条第2项“法定
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责任。
”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