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icefl2001 (@keissendo)》之铭言:
: 过去许多国家并没有明确禁止兄弟姊妹或近亲通婚,
: 例如爪哇岛的卡兰族容许母亲跟儿子结婚、克伦族容许父女结婚;
: 而古埃及也容许兄弟姊妹之间通婚。
: 甚至在日本一直都有亲生父母亲身为子女进行性教育,
: 并成为他们初次性交的对象的习俗 (夜这)
: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A4%9C%E9%80%99
: 后来因为生物学家发现近亲交配所诞生的孩子拥有较高的遗传病风险
: 经过近代许多生物学研究结果,到了近代,
: 许多国家才开始颁布禁止近亲通婚或发生性关系等相关法令
: 例如中华民国刑法 第 230 条
: "与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为性交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若男性结扎或女生装了避孕器,或双方被医师诊断为不孕症患者呢?
: 若双方都不存在怀孕、生育或遗传疾病的风险,
: 那100%确定不会怀孕的三等亲旁系血亲,在彼此相爱、两情相悦的情况下发生关系,
: 会有什么问题呢???
简单解释一下
刑法学上对犯罪的分类有分为所谓的“行为犯”和“结果犯”的概念。
先说结果犯,顾名思义就是要有犯罪结果的发生,最典型的就是刑法271条第1项普通杀人罪,必须要有人死亡=犯罪结果的发生才会成罪。
相对的,不要求犯罪结果,只要一做了犯罪行为(=构成要件行为),无论有没有犯罪结果发生都直接成立,你举的血亲性交就是个例子,就算双方都没有生殖能力不会有优生学的问题,只要是直系或旁系三等亲,干下去(=性交行为)就会成罪。
至于为什么有些犯罪要求结果有些不要求结果只要行为就会成罪,原因不尽相同,比较通常的可能是立法者认为这件事情的行为严重程度本身就值得用刑罚非难,所以不要求有实际的犯罪结果就会成罪。
你举的血亲性交的话,推测应该是当时的立法者觉得三等亲内修干本身违反伦常败坏伦理之类的,详细想要研究的话就要去看立法沿革和当初的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