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少女袭胸、种草莓…工人喊自卑交友不利酿错 下场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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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姓工人趁1名少女跷家时载她去搭车,却趁机朝对方袭胸、在脖子上留吻痕,犯后向法
院求情说自己家贫无法升学,又因自高处摔落右侧手脚萎缩,并称因“自卑感铸成大错”
求缓刑,法院审酌他1个多月内连续朝2名少女下手,不予减刑,一、二审都依强制猥亵罪
判他3年2月,可上诉。
检警调查,张男2023年8月26日利用少女跷家时,请求他搭载到苑里火车站之际,途中行
经苗栗一间超商时,就临停在车内对少女袭胸、摸大腿,并在对方脖子左侧留下一处吻痕
。
后来少女妈妈遍寻不照女儿,发现他翘家后报警,直到女儿回家一问之下才曝光,并经警
方调阅监视器后逮到张男送办。
苗栗地院一审认为,张男不能尊重女性,对少女造成相当程度惊吓、影响后续人格发展,
且之前才因犯类似案件仍在审理中,至今也没和少女、家属和解或提出任何赔偿,依对未
满14岁女子犯强制猥亵罪,判他3年2月。
张男不服上诉,主张自己在侦查、审理中配合调查,态度良好,并称自己没有前科、素行
良好,也有意愿和解。张还说,从他自白书可知,自己家境贫困无法升学,仅能在工地赚
钱,又因工作不慎自告处跌落导致右半侧手脚萎缩,行动及交友不便。
张表示,他因此内心有极大的自卑感,如今又因本身自卑感铸成大错,请求法院依刑法第
59条情堪悯恕予以减刑、给予缓刑。
台中高分院二审认为,张男利用网络上认识未满14岁的少女,趁对方请求搭载去车站较难
求援时下手,且张在本案8月26日案发前,另于7月21日又朝另名少女强制猥亵,一审被判
1年6月,认为不应再予减刑,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