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女子洗澡 二审重验影像清楚辨识身体、脸孔…台南男栽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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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姓男子去年10月14日深夜,因工作机会认识女子投宿民宿,趁她在浴室洗澡时,持手机
在门缝空隙偷拍,女子发觉遭偷拍后,在郑移动电话相簿内发现录影档案而报警,一审认
头、脸均无法辨识,仅以窃录罪判处拘役50日,二审勘验后确认为性影像,认他无故摄录
他人性影像罪处2月。
原审认为,警方翻拍女方洗澡画面照片4张,4张均是从门缝窃录,仅能从门缝录得小范围
的影像,其中一张虽有类似从镜中反射裸露身体及阴毛的模糊影像,惟头部及脸部均无法
辨识究竟是何人,尚难认妨害性隐私罪所保护的未经同意不受他人摄录的个人身体性影像
。其余3张照片也无法辨识有所谓“性影像”存在。
法官审酌,两人是工作上认识的朋友,郑利用与女方投宿民宿的机会,窃录她洗澡的影像
,侵害隐私,造成其隐私受损,及他事后坦承犯行,未将录得影像外传,并出具悔过书,
已有悔意,并考量女方求偿80万元,郑愿赔偿15至18万元,双方差距过大,致未能达成和
解。法官认郑犯窃录罪处拘役50日,可易科罚金,但检方不服上诉。
合议庭认为,经勘验郑偷拍女方的录影档,确认画面中清楚呈现告诉人的身体及脸孔,显
然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性影像”,因此郑同时构成刑法中窃录罪及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
。
合议庭指出,原审判决认为郑偷拍所得的画面,“无法辨识究系何人”不属于“性影像”
,而只成立窃录罪,事实上的判断不正确,并导致法律上的决定错误。所以检察官上诉主
张原审判决适用法则不当,合议庭认同,并应撤销原审判决另行改判。
同时,考量年纪尚轻的郑第一次犯罪,已和女方达成民事调解,并赔偿调解笔录约定的金
额,且女方也以书状表达同意给予郑缓刑的意思。
法官认郑犯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处2月,可易科罚金,缓刑5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并提供40小时义务劳务,且接受每次2小时性平教育课程3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