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631527
“带凶器”性侵少女 社会新鲜人改判无罪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4/04/05/4631527_1_1.jpg
廖姓男子被未成年的女子指控,用电子菸抵住脖子威胁性交。示意图。(资料照)
2024/04/05 13:41
〔记者王捷/台南报导〕刚出社会的廖姓男子,上网与未成年的陈姓女学生交往,直到陈
女怀孕被母亲发现,她才说,当时与廖男约在家里,自己是被廖男用电子菸抵住脖子威胁
发生性关系,廖男因此被指控携带凶器的强制性交,但法官认为电子菸即使会爆炸,对人
体也不构成威胁,加上证据不足,最后廖男在刑事上改判无罪,但陈母也提出民事求偿。
2021年间,廖男带当时满16岁的陈女回家,想发生性关系遭拒,因此在同年10月间,他约
在陈女家,两人发生性关系后,正巧陈母返家,当下陈女不愿让陈母进入房间,还声称房
间里面很脏、很可怕,陈母执意进入后,才发现廖男躲在房间,这时陈母斥喝廖男,要他
自己承认错误,并要他付出代价。
翌日廖男用短信向陈母道歉,承认自己不该进去陈女房间,也不应该让陈女不去学校,但
是在陈女怀孕后,陈母才发现廖男不只进去陈女的房间,因此对廖男提告。
法官认为,廖男曾把陈女带回家,但被拒绝后也没发生关系,可见他还尊重陈女的意愿,
事发当天,陈女还阻止过陈母进入房间,事发后,陈女手机被没收后,陈女还把同学的IG
给廖男,要廖男拿备用机给她,而且如果依照陈女所说,廖男一手拿电子菸抵住她的脖子
,还要一手脱掉陈女的衣物侵犯,跟经验法则有些不同。
虽然检察官主张,电子菸可能会有爆炸的危险性,但台南高分院合议庭认为,电子菸对人
体应该不构成威胁,因为手机也会爆炸,但手机不能因此做为凶器,性犯罪有一定的隐密
性,常陷入各说各话的窘境,如果受害人的陈述有严重的问题,而嫌疑人的话反而更符合
事实和逻辑,那么就不应该用不那么直接的证据认定加害人有罪,因此改判廖男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