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劈腿与国小女童上床 女友作证让他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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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退伍军人劈腿与国小女童发生性关系,他的女友出庭作证,台中地院判刑1年2月。
(示意图)
2024/03/28 11:57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职业军人退伍的林姓男子,2022年底上网结识未满12岁的国小
女童,第一次约会时就发生性关系,林男的女友查觉怪异,深感女童破坏她与林男感情,
遂约女童见面两次,女童才承认自己是被林男强脱衣服发生性关系,台中地方法院审理时
,女友出庭作证说,“女童宛如是我的干妹妹”,女童确实向她描述,与林男发生性关系
的过程,台中地院据此认定林男触犯“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判处徒刑
1年2月。
判决书指出,林男于2022年底,上网结识未满12岁的国小女童小芳(化名),两人约会两
次,发生性关系两次,林男的女友阿香(化名)查觉异状,发现小芳与林男聊天的暧昧对
话,遂约小芳出来见面,询问她是否与林男发生性行为,小芳第一次说没有,第二次改口
说, 她被林男带到租屋处发生关系,但并非她愿意,而是林男强脱她的衣服。
之后,小芳的母亲也查觉异状,质问小芳之后,向台中市警局第六分局提起告诉,不过,
台中地检署认为,并无证据显示是强制性交,且小芳虽尚未年满12岁,但她向林男宣称自
己是14岁,因此,以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起诉。
台中地方法院审理时,林男否认性侵害,他辩称仅与小芳亲吻拥抱,他也不知小芳尚未年
满12岁,他误认小芳已经成年(年满18岁),林男的律师则辩护说,小芳另有男友,可能
想转移父母亲对她另交男友,而虚构自己被林男性侵害。
小芳于侦查中说,她与林男第一次约会,先去一中街吃火锅,之后林男骑摩托车,载她去
跑山,晚上返回林男的租屋处,两人发生性关系,不过,“整个过程我都不愿意”,台中
地院审理时,小芳又说,自己与林男发生关系,“有无经过我同意,我没印象”。
林男的女友阿香(案发后分手)也作证说,“我当时是林男的女朋友,我觉得小芳在破坏
我们的感情”,所以她约小芳见面,第一次小芳否认与林男发生关系,第二次改口说,被
林男强脱衣服发生性关系。
法官认为,林男曾传讯息给小芳,“是不是想被我干了”,显示两人曾发生性关系,但并
无证据显示是性侵害,本案的重点是,林男是否知悉小芳年仅11岁,小芳作证说,自己告
诉林男“我读国中,我14岁”,显示林男当时的认知,是小芳年仅14岁,另外,小芳身形
并非高大、装扮亦非成熟,外貌、表情与言谈都是稚气未脱,显然与年满16岁或18岁的女
子差别甚大,据此以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判处徒刑1年2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