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狼父猥亵2女29次 判缓刑
2024/03/12 08:20
〔记者林宜樟/嘉义报导〕嘉义县一名男子于2020年至2022年之间,对当时16岁的女儿A
女猥亵至少28次,对13岁的女儿B女猥亵1次,摸胸或摸下体,后来妻子得知先生恶行报案
,嘉义地方法院审理时,男子坦承犯案,表达悔意,与女儿达成调解,愿意赔偿女儿20万
元,依对受监督、照护之人利用权势猥亵罪、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猥亵罪,2案共判处
174个月有期徒刑,应执行2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
检方起诉书指出,男子于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在住处客厅或是女儿卧室,对A女摸胸
或摸下体,至少28次;在2020年7月到8月间,在自己卧室对B女摸胸1次,均是利用女儿畏
惧父亲权势,因而隐忍屈从而进行猥亵。
检警调查时,男子坦承有在住处客厅摸A女胸部,大约1个月2次,但女儿睡觉时没有摸,
并没有摸下体,也没有摸B女的胸部;而男子也曾与女儿的舅舅对话,坦承猥亵A女;警方
测谎时,男子否认将手指插入A女下体及否认摸B女胸部,测试呈不实反应。
法院审理认为,男子与A女、B女为直系血亲,明知女儿身心发展未成熟,却逞私欲,罔顾
亲情伦理及女儿性自主权,严重影响女儿身心发展,考量男子坦承犯行,表达悔意,与被
害人达成调解,从2025年1月起至2027年1月需每月给付8千元给女儿共20万元,并已就医
治疗,与妻子离婚,女儿与妈妈同住,双方保持距离。
嘉义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对受监督、照护之人利用权势猥亵罪共28罪,各判处有期
徒刑6月,对未满14岁女子为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6月,应执行2年,缓刑5年,缓刑期间
付保护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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