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小女友拍裸照、欢愉过程 渣男狠心分手PO网判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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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2 19:12 联合报/ 记者萧雅娟/台北即时报导
连姓男子交往17岁少女1个月,引诱少女拍裸照猥亵照片、影片,又拿枕头遮少女眼睛,
偷拍性交过程,分手后上传少女的私密数位档案到推特,供不特定人观览。士林地方法院
审结,判连男犯使少年被制造性影像等罪,应执行4年4月徒刑。
判决指出,2021年6月透过交友软件认识少女,加line好友后开始交往,连男明知少女17
岁未成年,同年7月间传讯息“可以给我一张妳穴穴的照片”、“那我看A片自己解决吧”
,还打电话引诱少女拍下裸体等电子讯号,胸、臀、下体照共16张、1段影片。
连男在和少女交往期间,无故偷拍两人性行为,窃录少女非公开活动与身体隐私部位,留
下18张过程照片,及1段影片。这段感情仅交往1个月,分手后连男在社群网站推特,贴文
上传少女的相关猥亵照片,供不特定多数人观览。
少女称,连男当时“一直卢要看我身体,我才拍照给他”分手后4个月收到私讯,才知道
私密照被po上网。发生性行为时,连男拿枕头遮她眼睛,不知道有被拍摄。
连男辩称“她没有传照片给我,是我拿她手机看到她自己有拍裸照,才请她给我照片影片
”,性行为则是经过她同意才拍摄,不是偷拍。
合议庭依卷内证据,不采信连男供词,认定他引诱少女制造猥亵行为照片、影片,又违反
意愿拍摄性交过程,分手后还上传至互联网供不特定多数人共见共闻,严重影响少女身
心、人格发展。
合议庭,考量连男在侦、审期间,均否认全部犯行,依引诱少年制造猥亵行为电子讯号罪
,处1年8月徒刑,又违反本人意愿使少年被制造性影像罪,处3年8月,又散布少年为性交
、猥亵行为电子讯号罪,处8月徒刑。有期徒刑部分应执行4年4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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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男引诱少女拍裸照,又偷拍性交影片,遭判4年4月徒刑。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