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14岁少女交往半年%5次 家长提告色男认错获原谅...轻判免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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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市陈姓男子2020年6月起与未满16岁少女交往,陈男明知少女未成年,却仍在未违反
其意愿下在租屋处或打工处与少女发生亲密关系,少女返家后因有异样被母亲察觉追问,
愤而报警提告。桃园地院审理时陈坦承不讳,后来也与少女与其母亲达成调解,法官依5
个与未成年人性交罪,各处有期徒刑3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0月,缓刑2年。
桃园地院判决指出,陈姓男子于2020年6月起至同年12月止,与当时未满16岁之少女交往
,2人为男女朋友关系,陈男明知少女未成年仅15岁,但控制不了欲念,分别在租屋处或
打工处等地,在未违背少女意愿下先后与少女至少发生5次性行为,少女事后出现异样反
应被母亲察觉,追问下少女坦承与陈男发生亲密关系,母亲因而向桃园市警察局妇幼队报
案提告。
陈男在桃园地院准备程序庭与审讯时均坦承犯行不讳,少女则于警询及本院准备程序庭上
与母亲证述情节大致相符,少女提供2人LINE与脸书对话截图翻拍照片、桃园市警局妇幼
警察队受理性侵害报告书等证件佐证,足认被告犯行与少女指控事实相符,应堪采信。
法官审酌,被告明知受害少女未满16岁之少女,思虑未臻成熟,欠缺完足之判断性自主能
力,未能克制自己性欲与之为性交行为,对少女身心健全、人格发展足生不良影响,考量
其犯后坦承犯行,并与少女及母亲达成调解,调解条件则为被告需向政府立案慈善机构捐
款,并已履行完毕,少女之母于准备程序亦指称,愿意给被告自新的机会等语。
法官认为,被告陈男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时失虑,犯后坦
承犯行,事后已与少女及少女之母调解成立赔偿完毕,并获得谅解,当知所警惕而无再犯
之虞,依5个与未成年人性交罪,各处有期徒刑3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0月,缓刑2年,需
付给公库1万元。全案还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