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侨生与15岁女嘿咻 法官:2国“政策民情不同”判无罪
越南侨生汪男与未满16岁少女小芳“连结”,法官以两国“政策民情”不同而判决无罪。
(情境照)
2022/09/22 17:00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越南籍侨生汪多发(音译)到台湾就学私立高职,2020年底到
一家公司“建教合作”,认识同为“建教合作”的15岁高职女学生小芳,两人发生性关系
,彰化地检署依与未满16岁少女性交罪起诉,不料,法院审理时,汪男辩称,越南规定未
满16岁不能“上班”,只能“打工”,他认为小芳是“上班(建教合作)”,因此误认小
芳年龄,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一、二审都认为,两国确实有“政策民情”的不同差异,
汪男不知小芳真正年龄,据此判决无罪。
判决书指出,汪男是越南籍侨生,2019年7月底到台湾唸书,就读一所私立高职,前年12
月间(2020年)到彰化县一家公司“建教合作”(3个月就学,3个月工作),并居住在该
公司宿舍3楼,年仅15岁的小芳(化名),当时就读另一所高职一年级,也于同一时间,
由学校安排“建教合作”,住在同宿舍2楼,不料,两人认识不到一周,很快就发生性关
系,且有3次之多,被小芳家长提出告诉。
彰化地检署侦查时,汪男辩称不知道小芳尚未年满16岁(台湾刑法规定,16岁以上合意性
行为不触法),检方却认为,双方发生关系之后,曾有如下的对话,小芳说,“我未满18
岁就是不行,你也知道我没满”,汪男说,“我真的不知道”,小芳又说“屁啦,你明知
我15岁”,另外,两人发生关系的时间不短,汪男不可能不知道小芳尚未年满16岁,依与
未满16岁少女性交罪起诉,不料,彰化地院却判决无罪。
检方上诉二审,理由是两人相处时间不短,汪男应知道小芳未满16岁,声明撤销无罪判决
,改判适当合法的判决,不过,台中高分院却有不同检方的见解。
二审认为,建教合作的学生,是就读高中、高职的学生,通常年龄介于15至17岁之间,但
小芳于警察侦讯时,否认告诉汪男自己的年龄,因此,汪男是否知道小芳年纪,已属有疑
,另外,汪男是越南籍人,宣称在越南,16岁以上才可以在公司上班,未满16岁只能打“
临时工”,“临时工”通常是卖饮料、卖吃的 ,在餐厅当服务生,小芳在公司“建教合
作”,他认为是“上班”,因此认为小芳已年满16岁。
法官认为,上述说法,显示汪男的本国(越南)与台湾之间,“存有政策民情之差异”,
不能因两人已相处一段时间,就认定汪男知道小芳真实年龄,据此维持无罪判决,全案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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