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17岁生日车震后提告 男喊冤“她打扮成熟”获无罪
2022-08-09 07:29 联合报/ 记者
王宏舜
/台北即时报导
一名少女在17岁生日当天透过朋友介绍结识周姓男子,周开车载她到台北市一处停车场,
少女替周口交,周则拿手机拍摄性爱片。少女事后提告,台北地检署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
防制条例拍摄少年为性交行为影片罪起诉周,但台北地方法院认为周不知少女未成年,且
17岁和18岁的样貌无明显差异,判他无罪。检方上诉,台湾高等法院驳回。
因周姓男子一、二审都无罪,依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可望无罪确定。
检方起诉指出,周前年5月28日邀约当时满17岁的少女回家,再开车载她到松山区一处停
车场,在停车场内将生殖器放进女生的嘴巴里性交,且还拿手机录影。
周喊冤,他虽承认有口交并录影,但辩称从头到尾不知道对方未满岁。周说,当天女生没
告诉他几岁,且她是经由其他朋友介绍认识,共同朋友的年龄都是廿多岁,他自然认为女
生年纪相仿,况且对方打扮成熟,看不出未成年。
北院审理认为,女子对于是否告知周年龄的说词反复不一,一下子说有在微信通话中告诉
对方“当天是我17岁生日”,一下又说不想当周的小三,因此讲出自己17岁以避免发生性
关系,证述难以尽信。北院勘验性交影片,画面中女生可自己行动,且自己脱下裤子,过
程中也有交谈,谈话内容并非胡言乱语。
周在侦讯时虽表示女方好像有告诉他“今天生日”,但没说是几岁生日。北院认为一般人
询问生日时,通常只会回答月份或日期,未必会说出生年份,因无其他补强证据,因此判
周无罪。
检方上诉,理由包括拍摄少年为性交行为影片罪虽不以“明知”被害人为未满18岁的少年
为必要条件,但周主观上应仍可预见她未成年等。
高院认为,女子和周发生性行为时没有反抗举动,但她却称因不愿和周发生性关系而强调
自己17岁,说法难以采信。女子为本案告诉人,利害与周相反,高院指不能只凭她的指述
来做犯罪的唯一证据,驳回检方上诉。\
一名少女在17岁生日当天透过朋友介绍结识周姓男子,周开车载她到台北市一处停车场,
少女替周口交,周则拿手机拍摄性爱片。少女事后提告,台北地检署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
防制条例拍摄少年为性交行为影片罪起诉周,但一、二审都判周无罪。示意图/ingimage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522809?from=udn-catebreak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