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声明,法律就这样规定,对此判决本鲁完全理解尊重)
>>不是说同年龄... 女生比较成熟....
日本大大提到一个都没讨论过的点
过往大部分(尤其女性朋友)说法不都说同年纪女性较早成熟,智能、思考能力、大脑发展等成长比男性快吗?
也因此部分女性朋友嫌同龄男生幼稚,只寻找年龄大些的伴侣
阿怎么这时才差几个月的女男就变成女方智识比男方薄弱?
内文:“女方才15岁,男生已16岁,而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智识程度薄弱,发育还未完全,思虑也欠成熟”
上述说法其实在这社会普遍流行,我觉得值得来检视一下
不然这社会一方面说男晚熟,一方面又说男诱拐女,整个就是智识自助餐:
相近年龄交往 => 男生晚熟、男智识不够、好幼稚、要找+n岁的男生
相近年龄性行为 => 女方智识不足、女方被骗、这时男生有高度智慧去诱拐
另,因女男先天生理有差,所以可以看到一些差别待遇的规范或准则
譬如,各种运动竞赛女男分开,规则分开
譬如,工作资格大辣辣地摆明就是有差: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221/2193654.htm
https://udn.com/news/story/7327/6033742
男负重15或16公斤、女负重8公斤
在此声明,因先天生理上有差别所以订定出差别待遇的规则,这没问题,完全尊重
有问题的是这种"因应先天生理不同的差别待遇",怎么遇到男方是生理弱势方时就没有实行了?
既然都说男方智识发展相对缓慢,同龄不成熟,那以此案所牵涉的法律规范来讲,所谓的智识足与不足之分界年龄,不应是男性要高于女性吗?
假设以女性为基准,16岁为智识足与不足的分界
那男性所谓的智识足够界定年龄就该提高,譬如18岁(这只是举例)
以此案为例,15岁女跟16岁男做爱,此时要视作两者都智识不足来做法律仲裁,(如同现行15岁女跟15岁男性爱的case)
反观,假设16岁女跟16岁男性爱,抱歉,这时候的评价应要是"男方智识程度薄弱,但女方已智识发展成熟,男被女诱拐",因此,女方要被处罚 (同等于现行16岁女 vs 未满16岁男)
如有朋友看到上述说法非常不以为然,甚至愤怒
没关系,你各位提出一个准则
要不要因应生理差异而有差别待遇
甚至要不要承认女男有先天生理差异
都随便,本鲁一定尊重,只要做到一点就好:这准则标准一致的套用到各个面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