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问一下,不是要反串回答还什么,想要了解现在台湾法律
因为现在和已婚发生性关系,刑法通奸罪已经除罪化,
也就是说去派出所,警员是不会受理的,而是要自己去告民事
我查了一下,现在民事只有"侵害配偶权",重点在于"情感上的连结"
简单一点来说,如果和已婚男或女,有性方面金钱交易,发生性关系
这样是无罪的"民法上",因为以下法律有这样解释
简单来说,如果身边有个喜欢对象(不限男或女),对方已婚,如见一次面的网友
只要不要有"情感上的连结",单纯性和金钱交易,这样是不是"民事"也没事
如下图 https://imgur.com/a/Qrdc3zt
请问我这样解释对吗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