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少女性交4次 判刑9个月赔偿42万元
2022/06/11 15:46
〔记者林宜樟/嘉义报导〕从事铁工的刘姓男子于2021年6月结识当时15岁的少女,认识
后交往,2人分别于新竹县住处、云林县某饭店及嘉义市某饭店共性交4次,嘉义检警调查
,确认刘男与少女当时是情侣,并未强迫,嘉义地方法院日前依刑法第227条第3项对于14
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为性交者罪判处刘男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3年,并赔偿42万元给少
女及家属。
检警调查,刘姓男子与少女交往后,2021年8月28日在新竹县住处性交、11月1日晚上及2
日凌晨在云林县某饭店性交、12月19日下午在嘉义市某饭店性交,均未违反少女意愿。嘉
义警方获报后进行调查,透过少女与刘男的对话纪录、少女手写日记等,确认2人性交4次
。
法官审理时认为,刘男明知少女年纪尚轻思虑未臻成熟,并无完足性自主能力,竟未克制
情欲仍与少女为性交行为,对其身心健康与人格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考量刘男与少女当时
是情侣,并未违反少女意愿,且与少女的祖父调解成立,兼衡男子家庭、经济状况,判处
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3年,自今年5月底前需给付少女及其祖父20万元,6月起每月给付1
万至2024年3月,共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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