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各国娼妓管理政策之比较

楼主: jonathan8907 (Skrillaxs)   2022-03-16 21: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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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年份已经有点久远了
https://taiwan.yam.org.tw/womenweb/papers/0011.htm
各国娼妓管理政策之比较
摘译自 Prostitution: Regulation And Control
张碧琴
本文比较英国、加拿大、法国、荷兰、瑞典和西德六个国家的娼妓管控政策,以及各国政
策形成的背景与发展。由于此六国的法律控制程度互有差异、恰代表不同的政策立场光谱
落点,在发展研拟一套管理模式之前检视这些不同的政策措施,可提供更多元的观点,并
有助于避免过去及目前管理政策所遭遇的困境。
英国
政策及其形成背景
1954年由英国政府指派同性恋犯罪及娼妓问题委员会研议如何处理娼妓问题。
1957年该委员会提出其建议报告,即伍分顿报告书(Wolfenden Report)。该报告的立场为
反对禁娼,主张刑法处罚的对象应该是“妨害公共秩序与风俗,或伤害侵犯一般公民的权
益”之行为。但该报告亦同时建议应制订法条禁止妓业妨碍公共安宁,而且不须有明显确
实的证据即可迳行执行告发,如此一来,法律对娼妓的管控遂比对流浪汉的管控还严格。
1959年英国国会通过街头犯罪法,禁止“以妓为常业者”在街头或公共场所招揽顾客。同
时亦禁止经营妓女户、媒介性交易或以剥削妓女营收维生。但对于嫖客则不处罚。
法令实施成效及影响
街头犯罪法在减少流莺人数的成效方面可谓十分成功,在法令通过后三个月内,伦敦警方
逮捕的流莺人数即下降百分之九十。但其引发的副作用也不少,最大的问题是妓业地下化
,例如色情广告隐身变形为各式名目(教授法文课、阳萎治疗专家等),依旧蓬勃存在,
更逼使娼妓不得不依赖皮条客、而加深皮条客对妓女的剥削控制。
即使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评估,该法也造成若干反效果。
1.由于妓女不得不与皮条客等人形成寄生的依赖关系,也助长了帮派介入色情的趋势。
2.皮条客会故意提供药物给旗下妓女,以强化对妓女的控制,遂使得越来越多娼妓染上毐
瘾。
3.能让强迫性性消费者正当发泄的管道一旦减少,可能会使性犯罪的比率升高。
4.既然当局者不再能直接监督管理妓业,青少年从娼的可能性与机会就增加。
5.该法通过后,经由嫖妓感染性病的比例并未减少。
由于以上几点问题,也曾有部份人士主张修法,但最终仍未获通过,在可预见的未来也不
太可能修法成功。
总之,今日有心人士依然不难在英国社会注意到娼妓(包含男娼及女娼)的存在,换言之
,只有台面上的娼妓被抑制。虽然从法令上看来,英国娼妓政策的目的也只在消除“公开
化的性交易”,而不将从事性交易此行为本身视为违法,但由于其法令禁止所有娼妓赖以
维生的管道与措施,遂使得妓业地下化、祕密化成为必然,也给从娼者与社会带来不少问
题。
加拿大
政策及其形成背景
在1972年之前,加拿大警方可以在几种情形下逮捕妓女:
(1).被发现以妓为常业(a "common prostitute" or "night walker"),
(2).在公共场所逗留,而且
(3)不能好好表现(give a good account)。
这种管理原则有几个问题:
1.以某个人的身份(status)为判定其是否犯罪的标准,而不是其行为。
2.从法令的前后文及语辞使用中可发现,本
法制定时是以女性为施行对象。
3.措辞不够明确严谨,例如何谓“被发现”“以妓为常业
”仍有待厘清。
4.要求一个人须“好好表现”似乎违反加拿大权利法案中禁止“自我入罪”(self-incri
mination)的保护条款。
上述问题不但未在1972年加拿大国会修法时改善,而且控制更严格。修改后的法令成为:
“当个人在公共场所招揽嫖客时即违法”。如此是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因为只要当事人当
场确有招客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但尔后有两个判例在引用此法令时则缩小其适用范围,例
如其中一个判决主张,除非拉客时过于纠缠、胁迫性,而造成对方的困扰不便,否则不会
被认定为“拉客”。如此一来,在实际执行中只有最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招客行为才被视
为犯罪,而形成法令与现实不符的现象。
此外,修改后的法条仍未解决定义含糊不清的问题,何谓“公共场所”、“娼妓”仍众说
纷芸。例如“娼妓”最广义的定义里甚至不须要有金钱或酬劳交易,如此遂将婚外性行为
也纳入其适用对象了。
其他相关的刑责处罚规定为:
任何居住在妓户,或没有合法许可而在妓户逗留者,或管理经营妓户者皆属违法。
引介运输个人到妓户者违法。
抽取娼妓营收所得之佣金者违法。
至于不处罚者则为:
从娼者不罚。由此项规定可知,加国法律体认到界定何谓娼妓的困难,以及完全消灭娼妓
之不可能,此将目标转为建立对公开招客行为的规范控制,并减少对娼妓的剥削。
保镳亦不罚。但若此人在妓户内逗留,仍会触犯上述法条。
不罚嫖客。
法令实施成效及影响
一般说来,从娼者只会被易科罚锾若干或短期监禁,通常不超过三十天。但被捕者通常不
会有其他社会或心理治疗的服务。如同英国,一旦政府开始取缔娼妓,从业者就化整为零
、地下化,因此,加拿大政府的控制政策并无法压抑娼妓。
由于持续逮捕娼妓引发的烙痕化效应,1970年加拿大妇女地位之皇家委员会提出一份报告
,主张废止现行之管理法令,如果从娼者(含男女)的行径已干扰到公众权益,则可用妨
害安宁的罪名起诉之。
很显然,加拿大由于延用英国的管理制度,其遭遇的困难与问题也和英国相同。如同加拿
大皇家委员会所指出的,其娼妓政策并未处理各种与娼妓制度有关的问题,例如娼妓受皮
条客控制的问题。亦有论者批评光用罚锾、监禁等方法并不能有效消灭娼妓,遑论针对娼
妓制度产生的原因进行干预。
因此,虽然加国的法令意图要减少从娼人数,但其执行结果是失败的。
法国
政策及其形成背景
长久以来,法国就接受娼妓制度为其社会生活的一部份,登记制度也已行之多年。但在第
二次大战期间,由于妓院被纳入情报工作网造成的副作用,因此在1946年时禁止设立妓院
,1960年时强制性的健康检查也废止。目前,法国刑法将媒介娼妓、拉皮条、经营或协助
管理妓院视为非法,违法者最高可处五年徒刑或罚款250,000法郎。换言之,从事性交易
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媒介招揽嫖客则是违法的。此外,嫖客亦不罚。
法令实施成效及影响
虽然法国的娼妓经常周期性地被取缔、被警方盘问、被法院起诉传唤到庭,但其营生则未
有多大改变,即使法律对皮条客和妓院经营者的处罚相当重,也未阻怯以此为业者的脚步
。一位当局者即估计,百分之八十的法国娼妓皆有一名皮条客,但其中只有极少数人曝光
;仅巴黎一地的妓院估计也有二百所。
不利于娼妓的共生关系不但未消减,反而因为娼妓被取缔、停止健康检查而有增加的现象
。尤其是
随着妓院的关闭,性病传染的流行大为增加,据估计有25%到34%之间的性病感染者是透过
嫖妓致病。
越来越多娼妓被迫向皮条客寻求协助。
警方贪污的情形增加。
公共秩序未获改善。即使在被镇压期间,娼妓依然可以以“被动招客”的技巧走法律之漏
洞。
由于上述之困难,以及考量到其他种种现象因素──包括许多外籍劳工无法透过正常合法
管道的发泄性需求,性暴力犯罪的程度,妇女运动者的主张,以及未被课税的性交易所得
等等──有些人士开始主张重新允许设立妓院。令人警讶地,当初主张关闭妓院最力的女
性Marthe Richard竟是此波倡议人士的领导者。但是,由于法国境内天主教派势力的反对
,新诉求并未取得立法支持。反对再度开放妓院经营者最大的理由是“白奴”(white sla
very)问题,据估计目前每年有三千名法国女性被押卖到中东及非洲。
荷兰
政策及其形成背景
如同其他国家,经营妓院、引荐媒合使人为娼、拉皮条等行为在荷兰也是违法的。而从娼
行为本身在荷兰境内多数地区是被压制的,只有少数地区允许性交易合法存在。
从法令的角度来看,荷兰刑法本身并未禁娼,但各个地方政府的法规则多禁娼,即使在允
许娼妓合法营生的大都市,娼妓也被规定定只能在某些特定区内活动,而且法令对娼妓本
身更有许多规范。最典型的例子是阿姆斯特丹。
阿姆斯特丹法规中规定,娼妓只能在某些特定区内活动,而招客行为则在任何地点任何情
形下皆不合法,即使在色情特定区内。但其法令并未进一步要求娼妓接受性病检查等等,
即政府介入娼妓制度的角色只是禁止者,故当局者并未视娼妓为合法,只是容忍其存在而
己。
以阿姆斯特丹红灯区内的 Zeedijk为例,娼妓及其营业之公寓皆不须申请执照,但警方多
认识执业之娼妓,也会不时检查其公寓以确定没有不法情事。事实上,只要没有公开招客
,在红灯区外的性交易行为也是被容忍的,因此也有部份娼妓在红灯区外的酒吧等类似的
地点从性交易。
综观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即可发现,荷兰立法的目的是:
1.消除扰乱社会安宁的行为,
2.保护娼妓免于受皮条客、老鸨剥削。
法令实施成效及影响
在荷兰,娼妓被认为要负责避免性病传染的问题,在红灯区内的娼妓皆会要求嫖客使用保
险套,因此使得性病传染率维持在低水平。此外,娼妓也会拒绝年龄过小的嫖客,警方只
介入控制从娼者的年龄下限,亦即一旦发现雏妓就会依规定送交适当之监护者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荷兰的娼妓也为其营业所得付税。如果某位从娼者无法提供正确的收入数
额,则为估计所得纳税。
一般说来,荷兰的社会大众普遍接受“从娼也是一种工作”,而不当成一种耻辱。此外,
其性暴力犯罪率也有减低的现象,部份人士认为此与社会有正当的性需求发泄管道有关。
瑞典
政策及其形成背景
多数瑞典观察家同意,该国境内少有娼妓,而此现象应该与北欧国家共同的性观念开放有
关,尤其是对婚外性行为的接受。因此,瑞典人民认为只要是二个成年人基于彼此合意的
性行为,即使涉及有对价的交易,也不应被禁止。因此,其刑法内并不罚嫖,但是娼妓在
公共场所干扰公共安宁或违反社会道德风俗时,仍会被警方逮捕,因此,强迫式的招客行
为是被禁止的。
其他被禁止的相关行为是:
若为私利鼓励剥削个人从娼,或以此为常业,或引诱二十一岁以下者从事性交易。但仅依
赖娼妓为生则非违法。
为图利自己而鼓励他人发生性关系。
意图与十八岁以下的异性或二十一岁以下的同性发生性关系,而提供或答应提供报酬者,
则犯下“引诱未成年人”之罪。
虽然瑞典没有关于经营妓院的法规,也不实施登记执照制度,但一个实际营运妓业者仍会
因从事上述违法情事而被罚。
法令实施成效及影响
如前所述,瑞典境内娼妓人数不多,而且有持续下降的趋势。绝大多数嫖客的年龄在中年
及其以上。但男妓人数则在增加中,尤其自1947年以后已增加三倍,其顾客多为男性。
由于妓业的没落,警方干预的程度也大幅下滑。1964年全年Stockholm警方查获的娼妓不
到二十人,1970年则全无女性因从娼被起诉,只有十名男性因引诱、媒合性交易被定罪,
以及若干引诱未成年人罪之判例。
西德
政策及其形成背景
西德的娼妓政策不同于本文介绍的其他国家之处为,从娼不但不被禁止,而且西德政府还
制订相当周延的法规以规范妓业,而非只是自由放任。
西德政府并未订定特别法以规范娼妓,而是由各相关的法令同时规范。首先,德国刑法视
“淫荡行为”为违法,因此显然包括那些干扰社会治安的性交易;第二种规范则与“为获
对价或酬劳的淫行”有关。违反此二大原则者会被判处徒刑:
以妓为常业,而在教堂、十八岁以下儿童青少年居住区域内从事性交易者。
以妓为常业,而在学校、有十八岁以下儿童青少年居住之房舍或其他专为此类人口规划之
地点从事性交易,以致污染未成年人之道德者。
以妓为常业,并且在禁止从事性交易之都市或特定区内进行性交易者。
除了联邦法令之外,州及地方政府法规也有不少具体的规范。一般说来,只要妓院能証明
会善加管控性交易,当地社区也能接受的话,妓院是被允许存在的。但是联邦政府仍有部
份否决权,而且其权限大小是随着都市人口多寡而异。根据规定:
在人口数不及二万人的社区,政府有权禁止任何色情行业。
人口数在二万到五万人之间的社区,政府可以禁止在全区或部份地区进行色情交易。
人口数超过五万人时,政府可以规定不得在部份地区从事色情交易。
但所谓的“部份地区”并非强迫从娼者集中于某区的意思,而只是表示政府“得”限制娼
妓于都市内特定区域活动的权力。
而在地方政府与联邦政府的规范权限划分方面,任何妓院要申请成立仍须先得到地方政府
的许可,而且通常是由地方政府制订规范娼妓的实施细则,例如规定娼妓须定期接受性病
检查。通常法律对妓业的规范也如同对其他商业性公共建筑的规定一样,主要仍是有关允
许营业的时间、建筑物可容纳人数、房租上限等限制。
此外,由于有些妓院也会贩售酒类饮料,政府也对酒价、售酒时间、个人得购买酒量上限
等订定规范,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及避免纷争。因此,不同地区的色情从业者所受的规范
其实不尽相同,从娼者的工作型态方式也随之不同,例如汉堡、西柏林二城市街妓随处可
见,法兰克福的娼妓则开着车子兜揽嫖客,但对于其他大部份城市来说,在街头招客的工
作型态会触犯危害公共安宁的法令,因此大部份色情交易仍是在妓院、酒吧进行。
在西德,所谓“妓院”大多是公寓式的建筑,娼妓须付不低的房租,但不须和管理者拆帐
,但娼妓皆须缴税。这类建筑的特色是特别强调公共安全设施,例如每个房间内都有紧急
求救按钮,以便在嫖客过于兴奋名唤保镖。公寓内也提供医疗救助、伙食及房间清洁,以
维持从娼者的工作品质,而且免于受皮条客的控制。但事实上,许多娼妓仍与皮条客搭配
工作。
一般说来,多数城市对从娼者执业上的规范多是要求每周做二次性病检查,一旦被发现感
染性病即不得接客,有些地方则另有工作时段的限制,或采用登记制管理娼妓。若综合各
项政府规定可发现,各政府其实偏好妓院集中经营以利管控。
当然,西德仍有不在合法的性交易地区或中心工作之娼妓,尤其是政府禁止设立妓院的社
区,非法的妓院仍不少,例如西柏林。更明显的例子是慕尼黑,在政府为筹办世界奥运会
而关闭妓院之后,二百家变相经营的按摩沙龙随即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此外,即使西德禁
止以电话安排性交易,仍然有应召女郎的色情行业型态存在。
男妓(或牛郎)亦逐渐增加中。以往以男同性恋人口为主要顾客群,渐渐也有以女性消费者
为主的妓院出现。
法令实施成效及影响
根据1968年进行的一项研究指出,汉堡登记在案的公娼有1,291人,另有1900名未登记执
业的娼妓,而以兼差形式从事色情行业的女性(含青少女)可能有六千至七千人之多。今天
,从娼人口显然持续增加中:有照娼妓人数为二千二百人到二千四百人之间,无照者约有
四千到六千人,而兼差性质的人数则因资料不全无法估计。
虽然娼妓被规定须每周接受二次性病检查,只有百分之二十的有照娼妓确实遵照规定,其
他人则或多或少会接受检查,但频率较不规律,无照娼妓则约有百分之二十会因被警方查
获而接受性病检查。在接受检查的娼妓当中,只有百分之二受到感染。一般相信,汉堡市
感染性病的人口中约有百分之十三是透过嫖妓传染。
虽然并非每个从娼者都遵循政府的规定,但西德政府的种种规定仍足以维持对妓业相当程
度的控制。整体来说,西德娼妓人口一直增加,而且未来仍会持续增加。未成年人以妓为
业者则较少。
总之,西德政府在体认到打压妓业之无益与无效之后,采行一套周密但自由的的娼妓制度
,其政策制度甚至可称为西方世界中最自由的国家之一。娼妓被剥削歧视的程度已降到最
低的程度,例如,除非从娼者危害公共秩序,否则不会被逮捕、监禁或罚锾,也不必依靠
皮条客才能营生。如此一来,公共利益其实也得到更好的保障。尤其透过色情专业区的规
划,得以避免妓业干扰公共秩序与安宁的问题,警政与社会服务体系也可以更有效地提供
服务。
但是,西德仍无法透过“娼妓合法化”来有效地遏阻非法色情交易,尤其是兼差性质的从
娼者(其中有些是未成年的青少女),多不愿意申请执照或在专区内工作。
因此,整体来说,西德的娼妓管理政策虽尚未能说完全成功,但也不能称之为失败。事实
是,这套规范制度的确能满足大部份的公众利益。例如慕尼黑虽然在举办奥运期间关闭妓
院,但由于娼妓地下化、毒品交易及其他犯罪率上升等问题,使得当地居民甚至警方开始
要求重新开放设立妓院。
对从娼者来说,虽然仍不免在申请执照时感受到若干社会烙印(stigma)的压力,却不会
像其他打压妓业或消极容忍国家从业者般严重自卑,他们所表达的抱怨是几个国家从业者
之中最少的。
摘要分析
上述国家的娼妓政策有一共同点:单就从事性交易此行为并不违法,但对其相关的行为则
有不同程度的规范。
因此,这些政策的立场既非全然自由放任,亦非全然压抑,但却隐约传递一个讯息:娼妓
是被厌恶的。
只是,或许基于“刑罚无法有效消灭娼妓”的共同体认,不同国家皆将其政策的首要目标
置于
1.减少妓业对公共秩序的干扰,
2.减少对娼妓的剥削。
例如,本文所介绍之国家皆规定娼妓不同公然招客,他人不得媒介性交易、引诱个人从娼
或依赖娼妓为生等。
即使在性开放的国家或时期,例如瑞典,或荷兰在性革命期间,社会对娼妓仍有其需求。
多数国家透过限制、减少从娼的型态方式,以求达到缓慢减少娼妓的效果。但不论该国政
府是否同意,娼妓皆自有其营生之法。
加拿大和英国的娼妓则运用各种地下化的策略从事性交易,例如消极式的阻街、拉皮条或
暧昧不明的广告。法国娼妓则多集结在某些区域内,以不致于触法的方式招客。荷兰政府
则能容忍娼妓于红灯区内执业,只要从娼者不表现得过于积极拉客。在瑞典,只要娼妓不
至于干扰社会安宁即可。在西德,妓院则可以合法存在,并且必须接受地方政府的规约。
若比较各国在避免娼妓被剥削、勿使娼妓融入犯罪次文化、预防青少年从娼或是减少娼妓
的被依赖等方面的成效,英国及加拿大的政策最无法有效处理,反而逼使妓业地下化;法
国、荷兰及瑞典也是一样无效,虽然其管理措施似乎较开放、能容忍在较公开地区的性交
易;
西德则是最不可能发生上述问题的国家。
从不干扰公共治安的角度来看,瑞典因为娼妓本来就少,对治安与公共安宁本不致于构成
威胁或困扰;加拿大与英国因为严格禁止公开招客,所以问题也不大;西德某些地区由于
严格禁止妓院外的性交易、妓院又可以合法设立,因此也不致于造成干扰;法国及西德其
他容许妓院外性交易的地方,则最容易引起社区居民的反弹与排斥。
所有国家中,只有西德及荷兰红灯区的娼妓固定纳税。
至于在性病传染方面,由于无法确实估计到底多少比率的受感染者是透过嫖妓之管道,因
此只能透过世界卫生组织的资料间接推估。据估计,瑞典及荷兰二国的比率应少于百分之
五,而其他国家则在百分之十到十五之间。而且最重要的传染源应是娼妓之外的性接触。
Copyright 1997
任何形式的运用,请先征求译者同意
作者: sdamel (=ˇ=)   2022-03-16 22:16:00
你直接比较立法领导阶层带不带种就够了
作者: williamchao   2022-03-16 2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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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前的政策 25年前的书 有什么好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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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爹 什么是娼妓
作者: iLeyaSin365 (伊雷雅鑫)   2022-03-17 0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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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YHyen (CYHyen)   2022-03-17 09:01:00
看到西德就不知道该说什么了
作者: kawazakiz2 (轮蛇)   2022-03-17 09:39:00
你们为什么每次来找俺 就要问一些俺不该回答的问题呢
作者: zoro178 (qaz547126)   2022-03-17 11:05:00
所以说啊,现在最新的政策,是推动除罪化,依然有法律规范,但不再由刑法处罚,也就是不用坐牢,但改由行政法规范,就像交通违规闯红灯一样,只要交罚款就好了至于妓院设置地点,则就地合法,以原来就存在的地区为主,不再设置新地点不能完全合法化,但也不再看做刑法犯罪,所以改用行政法规范https://www.ted.com/talks/juno_mac_the_laws_that_sex_workers_really_want/transcript
作者: johnkry (john)   2022-03-17 14:08:00
人家再落后25年的东西也屌打台湾现在状况...
作者: MiyaKami (米汉堡)   2022-03-17 15:49:00
台湾合法喔~ 只是权责在县市首长,没一个有胆设立性专区堪称完美的踢皮球呢~
作者: beerking (é…’é´¿)   2022-03-17 19:23:00
说重点ok
作者: kevin850717 (放火烧课本)   2022-03-17 22:45:00
来西斯版写论文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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