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身契逼14岁女儿当性奴!大叔带到摩铁14次 瘫夫悲痛告妻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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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一名庄姓钓虾场主任,因得知少女花花(化名)家定不慎宽裕,竟向花母提议,要求
和当时仅14岁的花花发生性关系,而花母则可以此来换取金钱,造成花花遭庄男性侵得逞
14次。一审,法官依引诱少女为有对价之性交罪,判庄男应执行有期徒刑3年9月、花母有
期徒刑3年1月;案件上诉到二审后,台南高分院勘验花母受精神疾病影响,辨识能力丧失
,改判花母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庄男则维持原判。
庄姓男子为钓虾场主任,因故认识花花一家,进而知道花花家境并不富裕,遂而向花母提
议,让花花和他发生性关系,以此来换取金钱,熟知花母竟然同意庄男的提议,将花花带
往台南某超商外和庄男会合,双方在该处签下花花的“卖身契”,合约中更明订,花母同
意花花和庄男为男女朋友关系,同意2人有性关系,期间花花更不得和其他男生交往,花
花母女俩也不得对庄男提出任何诉讼,否则需负担500万元之赔偿金。
契约中还明定,花母向庄男借贷每个月1万元,分4次汇入指定帐户内,庄男再以上开金钱
、买衣服送花花之代价,诱使花花和他发生性行为,共计得逞14次;而花花的父亲则因病
瘫痪在家,见老婆不顾劝阻,一意孤行地将女儿卖给庄男,气得对妻子提告,誓言为女儿
讨回公道。
庭审时,花花的父亲证称,“庄男曾经来到家中,说很喜欢我女儿花花,每个月要给她1
万生活费,等到她18岁会拿50万元的聘金娶她,他对我老婆洗脑很多次,我老婆也跟我说
好几次,我都回不可能,我女儿现在才几岁,才国二,庄男都几岁了,我很明确的拒绝,
当时我老婆没有工作,但我有给她钱当作生活开销,我有叫我老婆不要再跟庄男联络,但
我老婆那时精神状况不是很好,至于为何庄男要载她们出去,去哪边她都不敢讲。”
花花则证称,“那天庄男拿出两分纸,向信纸一样画直线,上面有写字我没看,当时他们
在讲话,但我听不懂他们在讲什么,庄男叫我在上面盖章签名,签完之后每个礼拜六日就
要跟他去旅馆,庄男友叫我脱衣服,我想要反抗但没力气,他就开始对我做那种事情。”
此外,花母起初还辩称,自己没有逼迫女儿,还说自己很开放,会给小孩自由,不知道双
方去汽车旅馆,还说知道女儿出去就会有钱,这笔钱对家里有帮助等语。
一审,法官勘验相关证据后,认为花母和庄男的行为已严重损害花花的身心健康,并认为
2人难有悔悟之心,依共同犯引诱少女为有对价之性交等14罪,分别判庄男应执行有期徒
刑3年9月;花母应执行有期徒刑3年1月。
案件上诉到台南高分院后,法官勘验花母的身心状况后,认为花母受到精神疾病、智能障
碍与药物等影响,使花母在签订契约时,认知能力受到显著影响,未达一般人平均程度之
辨识能力,纵使未达完全丧失程度,但仍有显著丧失,因此改判花母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
,缓刑5年;庄男则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