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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嗲爱爱影片“多10秒也好” 秒翻脸告偷拍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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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男未征询女友同意即拍性爱影片,事后传LINE,林女回说影片太短,“多10秒也好”,
却告他偷拍。(情境照)
2021/11/13 10:20
〔记者黄明堂/台东报导〕台东陈姓男子与台北林姓女友远距恋爱,陈男经常在做爱时拍
影片纪念,去年一次见面做爱时,陈男未征询女友同意即拍,事后传LINE,林女回说影片
太短,“多10秒也好”,却告他偷拍。在法庭审理时,男方坦承未获同意,女方也大方说
两人常拍做爱影片,但这次她不知情。一审及二审法官均认妨害秘密罪成立,判陈男5个
月有期徒刑。
这对前情侣是在108年8月间于交友软件认识,同年9月交往,109年5月分手。男在台东、
女在台北,远距离恋爱仍相当火热,陈男原要求视讯爱爱,但女方以家人同住,且房间隔
音很差也不习惯,改提议实体见面时再拍影片,但也说明前提是要她同意才能拍摄。
去年2月情人节他们在1家民宿做爱时,女方烂醉,陈男拿起手机拍摄她背部到臀部全裸做
爱的画面,数日后将影片传LINE给女友,2人在LINE上打情骂俏,没想到事后衍生官司。
陈男传送了做爱画面,贴文“妳不要一直重复看喔”、“不是才10秒”;林女答复:“11
秒”、“太晚拿手机录了,多10秒也好啊;哈哈哈”。陈男又贴:“因为很舒服临时才想
录ㄉ”,林女回:“你这个大色魔”。
陈男在庭讯中,以此对话纪录辩称,交往期间为增加情趣而拍摄性爱影片,女方知情也同
意拍摄。况且林女收到影片如果觉得不舒服,觉得拍摄她的身体有妨害秘密违法行为,也
不会在后面继续同意拍摄更露骨的影片,显示拍摄完全有经过她的同意。
女方坚称,当天她喝醉,连有发生性行为都不晓得,也不知被拍摄。虽于事后对话纪录回
应“多10秒也好”,但不代表她遭拍摄当下默许或同意偷拍。她承认说过“如果见面有需
要再拍”,但非事前概括授权对方可拍摄所有性爱影片。
女方在台北提告,台北地院一审法官认为陈男于拍摄当下未取得女方同意,妨害秘密罪成
立,判刑5月并没收手机。陈男不服,上诉高等法院,二审法官认为原判决认事用法、量
刑及没收均无不当,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