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啪啪13岁少女恐关10年 法官见她穿“马甲衣”立判无罪
前(2019)年5月间,一名男子透过脸书认识一位离家少女,同月30日凌晨,他们相约在
男子住处,晚间男子在对方同意下,抚摸亲吻少女胸部,并将生殖器插入其阴道内。由于
刑法第227条第1项“对未满14岁女子性交罪”最重可处10年徒刑,因此男子事后挨告,但
台北地院查出,少女当时并未告知实际年龄,加上其身材及事发当日身穿马甲式内衣,不
像一般学龄少女的穿着,因此认定男子主观上无法得知少女实际年龄13岁,最终判无罪;
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内容指出,2019年5月30日凌晨,一名13岁少女独自离家,从台中北上至台北
西门町,并透过脸书联系男网友,双方相约在男方住处。当日晚间,男子在少女同意下发
生性行为,但由于少女未成年,男子因此挨告,触犯刑法第227条第1项“对未满14岁女子
性交罪”,可男子辩称,少女穿着成熟,未告知自身实际年龄,也说自己没在读书,他才
会与其发生性关系,严正驳斥指控。
对此北院认为,男子主观上是否已知少女未满14岁,确实有待商榷,因为少女跟友人共用
一个脸书帐号,上头“2000年”是朋友出生年份,“8月21日”是少女实际出生月、日,
可事实上其出生年份为2005年,所以少女未主动告知实际年龄的话,男子很可能误解。
再者,少女当时身高158公分、体重78公斤,身材不算瘦小,外貌不像一般国中、小学龄
儿童,加上其身穿学龄女生不常穿的马甲式内衣,也没有足以辨识年龄的制服,或其他明
显象征年纪的特征,故基于没有证据证明男子性交时,主观上已知少女未成年,谕知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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