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有一位网友/同学私信巡问
性交/性行为/SEX的定义为何
性交/性行为/SEX的定义为何?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法条
依性侵害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及刑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所谓‘性
侵害’系指,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一)
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
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
(一)
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
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一与二都是法律定义上的性交与性行为
其中一应该是大家认知中的性交与性行为没有疑义
有疑义者请参阅大日本帝国成人影视产业的电影作品
比较有疑虑的应该是二
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
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法律的见解上
只要有东西进入他人的性器肛门或接合
也算是性交或性行为
举个例子
一男一女从事性行为以繁衍后代
正常来说
男生会将阴茎放入女生的阴道
少数人可能还会放入女生的口腔或肛门
这个应当是大家普遍认知的性交与性行为
当然
虽然少见
但实例上也有发生过男生被灌醉迷昏
女生用口腔与手使男生在昏沉中勃起
待男生勃起后
女生再用自己的阴道或口腔或肛门对准男生的阴茎使之交合
那如果是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
例如男生被灌醉迷昏
女生用自己的手指与手掌(性器以外的身体部位)或者是情趣跳蛋(器物)
用手指手掌帮男生阴茎手淫
又或者是把跳蛋放到男生肛门
也都符合二的法律定义
也是性交与性行为
所以以往的民事外遇离婚官司中
法官认定妻子帮第三者外遇对象手淫(俗称打手枪或打飞机) 也算是跟外遇者性交
法律根据的便是上述二的定义
又或者
法官认定丈夫帮外遇女子按摩时 把跳蛋放到阴道口按摩 也被认定为与外遇者性交
法律根据也是上述二的定义
那么
聪明的同学们可能发现了
那如果是将自己的手指或跳蛋放到别人口腔里呢?
例如 将手指放到对方的嘴里使其舔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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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或者是将自己的性器放到他人"非"性器.肛门或口腔的领域
例如 电车上发生过男生将自己的阴茎放到女性的背后或臀部外围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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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
这不是性交/性行为/SEX
因为不符合上述一或二的定义
即使有涉及到亲密部位与亲密行为
但上述两个例子由于不符合性交/性行为的两个定义
因此在法律上不算是性侵害
但可能有妨害风化以及强制罪的其他面向法律问题
以上希望有回达到同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