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控男网友摩铁内性侵 四次有求救机会没动作遭法官打脸
一名家住台南的许姓男子,与住在北部的女子A女在网络认识一年多后,2人约在台南见面
,当晚女方要求男方载她去找旅馆投宿,但两人进入旅馆后便发生关系,A女事后前往警
局报案遭到许男性侵及财物遭窃,经台南高分院法官则调查,女方至少有四次机会可求救
却没反应,而且第一时间报案事没说明遭性侵,仅表示钱被偷走,种种迹象只能证明两人
有发生性关系,因此判许男无罪,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记载,许姓男子与A女前透过脸书互相认识,双方相约于108年3月4日在台南见
面,A女因翌日另有事情要处理,就由许男载她前往宿旅馆,但许男却借口要聊天而拒不
离去,事后双方发生关系,但许男却遭到女方提告。
根据法院调查,许男坦承与女方有发生关系,但双方是你情我愿,辩称:当天房间是离柜
台最近的房间,如果性侵,A女何以不向柜台求救?A女说能以line与友人联络,何以不直
接报警?他们两人不谙A片频道操作,2次打电话通知服务人员进入房间帮忙调整接收频道
,为何服务人员2次进房,女方都未求救?
法院也查出,而且他与A女发生性行为后自己单独去洗澡,A女何以不趁机求救或逃离?而
A女在他离去时,第一时间系向柜台反应遭窃,何以完全未提到性侵?在她报警之后也未
在第一时间向警察陈述遭到强暴,只说钱被偷,完全不合常情。
法官审理后认为,A女指证遭到性侵,有诸多不合理之瑕疵,且又无其他证据可佐证,难
认定与事实相符。至于A女提出与友人之对话都是A女的留言,另诊断证明书也表示下体为
陈旧性裂伤,仅能证明两人有发生性行为;其余之旅客付款明细单、现场照片及汽车旅馆
监视录影器翻拍照片等证据,也只能证明被告于案发时,曾驾车投宿该旅馆,均无法证明
许男有施加不法手段或违反意愿,因此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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