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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06:56 联合报 / 记者白锡铿/台中即时报导
台中市民易姓男子2005年在某区铁马绿园道,射精在国一女生小苹(化名)脸、手、头发
上后逃逸,至2017年吸毒经强制采样,唾液检体DNA与小苹所采检体符合,虽易男否认犯
行,而被害人也以时隔12年,不记得对方长相,无法指认,但DNA铁证如山,台中高分院
更一审依强制猥亵罪将易男判刑3年6月,并施以强制治疗,期间至治愈为止,但不得逾3
年。
判决书指出,易男于2005年7月28日下午,骑机车行经台中市某区铁马绿园道时,见小苹
与同学在该处骑乘脚踏车,即上前攀谈搭讪,并知悉小苹就读国一,于小苹骑脚踏车离去
后,骑乘机车尾随其后并徒手碰触小苹臀部,被害人自脚踏车跳下逃走。
易男恫称“不要逼我发疯、我要拿刀子出来”、“1 分钟讲完就放妳走”等,使小苹不得
不配合步行至附近草丛内,易男随即强行拉扯小苹欲脱去她的长裤,并于遭被害人奋力抵
抗时,仍恫称“信不信我在这里就可以活活把妳打死”,而强行射精在小苹的脸、手以及
头发上。经被害人报警处理。
被害人检体于2006年间送请刑事警察局鉴验 DNA-STR型别,经键入该局去氧核糖核酸资料
库比对未发现相符者,为利后续比对,乃将检体资料输入该局所建立之去氧核糖核酸资料
库中。
2017年间,易男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件,且符合去氧核糖核酸采样条例规定,接受强
制采样,同年5月24日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采集其唾液检体建档,入库后与建档
之去氧核糖核酸数据库进行比对,始发现与12年前被害人所采检体相符。
易男否认强制猥亵犯行,辩称“我没有做这件事,也不认识小苹”。被害人小苹证称“我
已经不记得当时该名男子长相、穿着及对其说了什么,只记得对方有射精在我头发上,及
与该男子素不相识”,而无法指认。
合议庭审酌,易男仅为逞一己私欲,即以强暴、胁迫方式剥夺他人的性自主权,所为显严
重危害社会治安,并戕害被害人身心及人格健全,恶性令人发指,且犯罪后否认犯行,未
曾反省己身过错,也未曾试图寻求被害人谅解,予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