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191353
2021-01-21 07:32 联合报 / 记者王宏舜/台北即时报导
思觉失调症女病患入住台大医院竹东分院治疗,因情色幻想“一直想做爱”,和陈姓中年
病友多次在病房厕所性交,她母亲发现后,辅助女儿提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陈和院方赔偿
。台湾高等法院判陈和台大竹东分院赔偿40万元确定,医院不服而提再审,高院日前驳回
再审之诉,台大竹东分院仍然得赔偿。
本报去年5月独家披露,引起社会议论,国人好奇“医院是否要维护病患所有的人身安全
?”、“对医院来说,责任是否太大?”。
女病患高二就出现幻听、大妄想、失眠、在外游荡等症状,2011年8月起陆续在台北市立
联合医院松德院区等医院治疗,皆被诊断为思觉失调症。她思考松散,听幻觉与情色妄想
明显,也缺乏病识感,还比其他思觉失调症患者容易出现性冲动。2016年3月间,女子因
思觉失调症发作而住进台大竹东院区。
女子母亲指控,陈姓病友多次违反女儿意愿强制性交,严重侵害女儿身体、健康和贞操权
,也让当妈妈的她心痛不已,因此向陈和台大竹东院区索赔各40万元精神慰抚金。陈则说
,每次都是女方同意才发生性关系,况且新竹地检署在调查妨害性自主案时,台大竹东分
院就曾函覆检方女子在性交时仍保有足够的自主判断能力。
台大竹东院区主张和病患间无契约关系存在,况且医护人员发现女子和异性病友互动增加
时,主治医师就嘱咐应持续监看她不妥当的行为,密切监护她的性冲动。医院表示,当女
子违反规定与男病友间有肢体接触时,医护人员也依病室规定把她隔离、约束四肢,院方
已尽防范监督和照顾义务。
高院审理发现,医院曾记下女子说“陈有问我要不要做爱,我就说好...有射在里面”,
可认2016年3月20日至29日间两人发生3次性行为。女子在2013年间在北市医松德院区治疗
时,因与异性过度亲密,护理人员指正,她却不以为意,还说“人家已经答应要和我结婚
”。女子在其他医院治疗时,也会尾随男性工作人员巡房、主动拥抱病友或亲吻脸颊。
女子曾向台大竹东院区说“很喜欢陈、想和他结婚”,并称“一直想做爱”。高院认为,
女子因长期受病症影响,认知功能没康复,未来回复的可能性很低,但陈姓男子却趁此性
交,不法侵害女方的身体和贞操。
医护人员没有提醒陈要与女子保持适当的互动距离,甚至在发现两人有亲密接触后也没约
束陈,致使女病患遭性侵3次,高院认为医院未尽保护责任,判陈和台大竹东院区各赔女
子40万元,但如其中一人给付,另一人免为给付。女子母亲部分,因对陈起诉逾2年时效
,陈不用赔;医院与女子母亲也无医疗契约,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台大竹东医院去年6月提再审,并拿出陈姓男子的护理纪录,主张多次告诉他要离这名女
病患远一点、不可有肢体接触,但原确定判决却没说明不采纳这证据的理由,显见原确定
判决就足影响判决的重要证物“漏未斟酌”。
高院再审庭则认为,原确定判决记载医护人员“甚至于发现女病患与陈姓男子有亲密及肢
体接触之行为后,亦未告知陈不可以进入女病患病房,及对陈为约束处置,终致陈于女病
患房内厕所内,对女子性侵3次”;而医院所提出陈的护理纪录,医护人员是在2016年4月
1日才约束陈的四肢、隔离病室,在此之前只是“倾听、陪伴、告知及提醒”,陈的护理
纪录难认足以动摇原判决。台大竹东分院不能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