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新婚3个月亮红灯 不满第三者持续骚扰 求偿99999元获准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12-26 14:58:50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123584
2020-12-26 13:51 联合报 / 记者王长鼎/新北即时报导
新北市刘姓女子新婚才满3个月,发现王姓女子竟偕丈夫游姓男子上摩铁偷情,刘妇选择
原谅并要求王女不得再与丈夫有任何连系,没想到事隔不到一个月,王女即反悔,至去年
底还持续骚扰其家庭,刘女不堪其扰提告求偿9万9999元,新北地院日前判准,可上诉。
判决指出,刘女去年3月14日才与游姓男子结婚,二人新婚还未满一百天,王姓女子竟于
去年6月14日与丈夫前往汽车旅馆发生性行为,刘女事后知悉,为求家庭和睦,选择原谅
丈夫,于去年7月中经3人当面协议,王女答应不再与游男有任何联络与往来。
没想到事隔才半个月,王女竟反悔,去年7月底先以手机通讯软件骚扰谩骂游男、藐视刘
女配偶身分,至去年12月间仍屡次以家用电话、手机来电骚扰游男,严重干扰已怀孕刘女
的正常婚姻生活。
刘女不堪其扰,以侵害配偶权按铃提告,并求偿9万9999元精神损害慰抚金。因王女未出
庭,新北地院认为杨女请求允当判准,仍可上诉。
注: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诉字第 3213 号民事判决
(请求提出道歉书函部分)
三、本院之判断
(四)又按名誉被侵害者,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民法第195 条第1 项后段定有明
文。原告主张被告与游XX发生性行为,且不断以电话、手机骚扰游XX,以此手段妨害
原告婚姻及家庭,故请求被告应检附出具道歉书云云。查被告上述之性交行为、骚扰行为
,此系破坏原告家庭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利益,而非系属侵害原告之名誉权问题(最高
法院41年度民庭庭长会议决议(二)、44年度民刑庭总会会议决议(一)参照),且被告本件
侵害配偶权,并无散布于众,亦难认原告之社会评价有受侵害之情,是原告请求被告应出
具如附表所示内容之道歉书,洵属无据。
附表
┌──────────────────────────┐
│道歉人,甲○○本人明知游XX先生为已婚人士,却未保持│
│适当相处距离,进而发生性行为,后续仍屡次联络乙○○之│
│夫(游翔宇先生)并试图保有朋友关系。现今清楚了解此事│
│本就有违社会善良风俗,且已造成配偶乙○○永久性的心理│
│性层面伤害及导致的生理不适,亦影响家庭和谐。我甲○○│
│本人对上述事项深感抱歉与悔悟,对不起。同时也认同并愿│
│意在游XX先生与乙○○女士婚姻关系存在中,且知道游X│
│X先生表明不愿再与甲○○小姐有所交集下,永不在联络。│
│特以表歉意。 │
│ 道歉人:甲○○ │
│ 日期 │
└──────────────────────────┘
作者: szuwei0311 (些微的错误接近谎言)   2020-12-26 18:42:00
又是来洗文章的
作者: SRNOB (SRNOB)   2020-12-27 00:40:00
人帅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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