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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
台北市一名江姓男子,去年和太太去夜店玩乐,竟然用手机碰撞女公关的下体,经过安管
制止,他竟二度用手撩她的胯下部位,还笑咪咪看着她,女公关气得提告性骚扰,并因难
以承受心理压力,没多久就离职。高等法院认为一审台北地院判刑四月合理,维持原判。
明显故意 被判刑4月
江男去年和太太去台北市一间夜店饮酒,与女公关擦身而过,左手拿着手机撞上她的下体
。女公关花容失色,当场拍掉江男手机,怒斥:“为什么要碰我?”并呼叫安管过来处理。
江男弯腰捡拾手机,站立时手心突然向上,朝女公关的胯下私密处撩过去,女公关再度受
惊尖叫,坚持提告。
女公关指出,江男辩称第一次是不小心,但第二次摸她时,她看到他的脸,露出醉醺醺、
笑瞇瞇且眼神是轻挑的神态,明显是故意,造成她内心很大阴影。
女公关强调,只身北上工作,碍于经济压力才至夜店上班,同事都知道她是店内上班时唯
一不会碰酒精的人,没有必要随便诬陷素昧平生的江男,且一个女孩子愿意将丢脸的事公
诸于世,压力很大,本案发生后的一星期,睡眠品质非常差,因此无法在夜店继续上班而
离职。
高院发现,女公关到庭证述案发经过时,身心因受影响而当庭哭泣无法继续陈述,须经休
庭平复情绪方能继续陈述,可见她确实因遭遇性骚扰以致情绪低落而无法继续上班,证词
可信。
高院勘验监视器,认为就算第一次是在夜店转角无意间碰到,但经过女公关斥责,江男理
应更加谨慎,避免再与她发生碰触。惟江男的左手于第二次碰触女公关身体之前,确有刻
意改变手心姿势,并非自然摆动而误触,足认有性骚扰犯意。
虽然江男无前科,素行良好,但高院审酌他犯后矢口否认、饰词狡辩犯行,犯后态度不佳
,迄今未与女公关达成和解及取得其谅解,未见悔意,评议后认定原审判刑4月合理,驳
回上诉。
附注:刑事案件编号“台湾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 1658 号”(一审:台湾台北地方
法院 108 年易字第 1170 号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