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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不爽要求退款被拒 嫖客两度痛打妓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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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事隔10天后依强盗罪逮捕林男法办,不过,台中地检署认为,林男主观认为,朱女是
“民事债务不履行”,而动手强行取回“价金”4000元,不构成强盗罪,今天依强制罪与
伤害罪起诉。(示意图)
2020/11/17 11:17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台中市林姓男子今年4月23日晚上,与朱姓女子于中市北区一
家饭店性交易,朱女先收4000元,不料,服务到一半时,林男却不满意,认为朱女敷衍散
漫,要求中止并退款,朱女却自认已性服务而拒绝,相当不爽的林男,爆打朱女两次后离
去,警方事隔10天后依强盗罪逮捕法办,不过,台中地检署认为,林男主观认为,朱女是
“民事债务不履行”,而动手强行取回“价金”4000元,不构成强盗罪,今天依强制罪与
伤害罪起诉。
起诉书指出,林男与朱女性交易时,林男认为朱女许多服务没有做足、敷衍了事,要求退
款4000元,朱女认为“都已经做了”,不愿意退款,林男爆怒抓起朱女头发,挥拳殴打头
部,朱女只能被迫拿出4000元还给林男。
不甘愿的朱女,把4000元交给林男后,却又碎碎唸说,她会报警,林男听到此言,又再度
发怒,再度徒手爆打朱女一顿离去,事隔10天,中市警方于今年5月4日逮捕林男,依强盗
罪法办。
检方侦讯时,林男承认对朱女的性服务态度不满,要求退款被拒而出拳打人,检方认为,
警方用强盗罪移送,但林男是认为朱女先收钱却服务不好,主观认为朱女民事债务不履行
,不过,林男应该透过民事途径向朱女主张退款,却用暴力强行取回4000元“价金”,手
段虽违法,尚不构成强盗罪,而是触犯伤害与强制罪,以刑责较重的伤害论罪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