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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5 11:47 联合报 / 记者白锡铿/台中即时报导
焊接工阿诚(化名)两年前与小苹(化名)嘿咻后,以手机偷拍她的裸照,还闯入浴室偷
拍她衣衫不整的照片,被害人不满要与他分手,他恫吓小苹若不与他见面就要将偷拍照片
上传网络,经小苹提告,二审依妨害秘密等罪将他判刑1年8月确定,民事庭判他赔偿小苹
新台币50万元。不得上诉。
小苹表示,她与阿诚为邻居,因她经济能力不佳,租屋处没有热水器可以使用,阿诚建议
她至他家旁的公用浴室洗澡,并提供该处门禁卡给她使用。未料,他于2018年6月初某日
,趁她在公用浴室更衣时,打开公用浴室大门,持手机偷拍她上身仅穿着内衣之衣衫不整
照片。
同年7月初某日,小苹与阿诚发生性行为后,她在不知情之状况下,阿诚持手机偷拍她正
在穿着内衣,而下半身裸体照片。同月间,两人嘿咻后,他又拿手机偷拍仅穿着内衣、短
裤照片。
同月间,阿诚将手机放置在桌上,录影镜头对准床上,小苹进入房间后 ,阿诚拉她至床
上亲吻嘴巴、胸部,并抚摸她的胸部,窃录小苹非公开活动之过程。小苹不满阿诚拒绝再
与他见面。
阿诚遂于2018年7月10日,以手机内之LINE通讯软件发送内容为“开始PO上网”、“我可
以从LINE开始慢慢开始”等讯息予她,恫吓小苹若不与他见面就要将偷拍照片上传网络。
经被害人提告,法官依妨害秘密等罪将他判刑1年8月确定。
被害人请求损害赔偿,阿诚辩称他与小苹原为男女朋友关系,他一时失虑固属不该,然他
已多次表示愿依自己经济能力弥补损害,委实是因她请求金额甚钜而无法和解,一审判决
他应赔偿50万元,应属过高。
二审民事庭审酌,被害人小苹所受痛苦,考量双方身分、地位、经济能力等一切情状,认
小苹请求赔偿精神慰抚金应以50万元为适当。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