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恕酌删原文及部分推文》
※ 引述《ezJapan (Japan)》之铭言:
: 标题: [新闻] 一夜情啪啪啪录音自保 挨告性侵“妳坐上面?”保他一命
: 时间: Sat Jul 25 23:43:4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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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夜情啪啪啪录音自保 挨告性侵“妳坐上面?”保他一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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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一名40多岁的已婚张姓男子,去年间在脸书上认识一名失婚女子,双方相谈甚欢约到女子家,随即发生性关系,但张男直觉“怪怪的”以手机录音自保,没想到事后真的挨告性侵而派上用场,张男拿出啪啪啪,询问“妳坐上面好不好?”、女子娇喘还笑“两个都是胖子…”的录音档当证据,检方认定罪嫌不足不起诉张男,而女子不服声请交付审判,也被法院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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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自然而然发生性关系,女子还自己脱掉衣服,但他觉得女子“怪怪的”,为了自保,所以就用手机录音,想不到挨告而派上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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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勘验张男提出的录音内容,发现录到10多分钟女子的喘息、呻吟声,还录到张男询问女子“会痛吗?”、“需要戴套子吗?”、“妳坐上面好不好?”虽然中间女子说了一句“不想做了”,但张男马上惊呼:“什么?我还要出来耶!”女子没有继续拒绝,甚至还对张男说:“两个都是胖子,哈哈哈”,最后还谈笑风生,甚至说:“第一次这样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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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女子也指控张男的录音涉犯妨害秘密罪,法官则认为窃录他人谈话或私密活动才构成妨害秘密罪,但张男是录下自己和他人的对话,主观上也是为了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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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女生约跑还是要准备个密录器自保
: 这没录音就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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嘘 iampig951753: 我记得鬼岛未经同意的录音没证据力 就算事实摆在眼 07/27 15:32
→ iampig951753: 前法官应该也要装死不认才对不是吗 07/27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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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大提到了私人取证的问题
我想这也是众多版友对于行房纪录器的法律效力的疑问
那这篇就稍微做个法律普及
但我还是万年国考生
如果见解错误的话还希望各位驻西斯版法官/律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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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行房纪录器的证据应不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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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明不法取得的证据之证据“能力”
一般人常常在课堂上听到所谓的毒树果实理论
认为只要是不法取得的证据均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院在审判时应该排除此类证据
这个理解没有错
但毒树果实理论是英美法系的><
台湾是采权衡理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8-4条规定大概是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例如证人未具结等),
公务员违法取得之证据,其有无证据能力,法院要审酌人权跟公益之权衡
但是!这一条规范的是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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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你各位才会遇到的“私人违法取证”的证据的证据能力
学说上有认为那是不法取得所以排除
但是实务认为
所谓的证据排除法则应该是用来抑制公权力机关的违法侦查
因为国家对人民有上对下的关系,会使得人民无法抗拒(武器不平等)
但私人间就没有这种问题
所以除非说是私人故意使用暴力方式(违背被告任意性)取得证据
否则一般私人不法取得之证据是无证据排除法则之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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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务亦认为私人取证还是要受对方请求民事赔偿或诉诸刑事追诉的(97台上734判决)
那本案男方不构成妨害秘密罪主要是构成要件不符(录自己)
所以要是征信社的看了这篇跑去偷拍被告的话不要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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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4这样
如果排版有问题我等等改
如果要补西斯点请告知 我晚点补
谢谢大家看到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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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推文更新
有关本案这种录音的行为有没有违法
实务跟学说上向来有各种不同见解
像本案检察官应该是认为构成要件不该当
(我猜的,没看到不起诉书不知道)
但也有实务认为是阻却违法性而不成立犯罪
此类实务就特别强调社会相当性跟法益衡量
所以大家还是不要乱来><
要是遇到这种见解的法官
又认为你偷拍/录不符合比例原则
一样会GG
那讲到这边到底要不要录呢
还是录一下好惹
以免被越想越不对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