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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自慰判罚五千元 法官:在临马路边造成惊吓
109-07-07 联合报 / 记者王圣藜/台北即时报导
曾姓男子在自家窗台边将窗帘、窗户打开,全身裸露自慰,被路人拍照向警方检举,曾认
罪,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台北地院审理,今天依公然猥亵罪判他罚金五千元,如易
服劳役以一千元折算一日。可上诉。
一○八年十一月廿五日上午八时许,五十八岁的曾姓男子在新北市新店区二楼住处内临马
路的窗台边,将窗帘及窗户打开,全身裸露并抚摸其生殖器自慰,单姓路人步行经过,拍
照后报警处理,警方将曾移送法办,检察官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法院审理认为,曾在临马路的窗台边为猥亵行为,造成见闻的人产生惊吓、困扰,破坏社
会秩序及善良风俗,行为有所不该;他一○三年时已有二次公然猥亵的犯罪纪录,可见曾
未能记取教训、谨慎行事。
判决说,曾姓男子犯后坦承犯行,警询时自陈从事营造业、家庭经济状况勉可维持,考量
他为国中毕业程度等,判他罚金刑,并谕知易服劳役的折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