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依据行政院卫生署98年11月18日卫署药字第0980086050号函表示:
“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移转药物之互易行为,适用药物买卖之药事法规定”
再次呼吁,根据药事法规定,网络上禁止贩售或交换医疗器材及药品。
隐形眼镜、隐形眼镜药水、卫生棉条、保险套等物品都禁止,
并且不限于上述物品。
因此,壮阳药物很明显属于药事法之规范。
近日出现许多文章,内容以需要药物辅助为引,
吸引众多板友推文征求,以进行私下之药物贩卖。
药物还是请透过药局或是处方签购买,勿听信来路不明之业务,
以免造成身体上的危害。
日后类似文章之张贴若有假藉征求行钓鱼卖药之实,
将从严处理,切勿自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