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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想甩人 情妇“放大绝”拿淫照告他性侵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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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芳指控阿强性侵她共96次,还提出两人不雅淫秽照片当证据,法官却发现,阿芳于照片
中面带微笑,且被性侵害后,还打电话给阿强高达308次,依诬告罪判处阿芳3月徒刑,宣
告缓刑3年。(情境照)
2020-06-23 06:01:06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彰化县有夫之妇阿芳,与已婚男子阿强通奸,阿强却无法忍受
阿芳的脾气,两人交往1年余,阿强决定要“甩掉”阿芳,不料,心有不甘的阿芳,却一
再跟踪围堵阿强,上演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戏码,阿强被逼得声请民事保护令,阿芳见郎心
难以挽回,“放大绝”提出性侵害告诉,指控阿强性侵她共96次,她还提出两人不雅淫秽
照片当证据,法官却发现,阿芳于照片中面带微笑,且被性侵害后,还打电话给阿强高达
308次,依诬告罪判处阿芳3月徒刑,宣告缓刑3年。
判决书指出,皆已婚的阿强与阿芳(化名),两人在2017年7月起多次发生性关系,双方
交往1年又4个月,阿强无法忍受阿芳的脾气,他又刚好车祸住院,就此机会提出分手,阿
芳却不甘心,在阿强出院后,多次跟踪阿强,上演一哭二闹三上吊戏码,还当着众人面前
怒骂阿强,连阿强的女儿与朋友,都曾目睹阿芳跟踪、拦堵与痛骂阿强的闹剧。
阿强迫于无奈,于2018年12月向彰化地院声请保护令获准,法院裁定阿芳不得骚扰、跟踪
阿强,必须远离阿强住处100公尺,阿芳见情夫不愿回心转意,遂拿着两团卫生纸与数根
毛发,指控阿强性侵害。
她指控说,阿强于2017年7月,假借邀约唱歌,持刀将她性侵害得逞,性侵害时还拍摄不
雅照,再传到她的手机,借此恐吓她不得声张,又再以此威胁她逞欲,共计性侵达96次。
彰化地院裁定阿强不起诉,阿芳提出再议,高等检察署台中分署驳回,彰化地检署反而将
阿芳提起诬告罪公诉,台中高分院认为,阿芳提出的照片证物,是她被性侵害时,由阿强
拍摄而得,照片中的阿芳却是面带微笑,另外,两人移动电话通联纪录显示,2018年2月
至5月,阿芳打电话给阿强高达308次,阿强仅打给阿芳50次,阿芳如果是被阿强性侵害,
又岂会密集打电话给阿强?法官据此认定阿芳诬告,不过,考量阿芳在法院审理时坦承诬
告,有悔悟且无再犯之虞,轻判徒刑3月,宣告缓刑3年,条件是提供120小时义务劳役服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