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助理教授带学生上摩铁泡澡、按摩 遭解聘提告败诉
2020-06-14 19:48 联合报 / 记者萧雅娟 / 台北即时报导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635172
某国立大学吴姓助理教授,邀约男学生看表演,却在开演前把人带到摩铁,自行脱衣要求
学生共同泡澡、帮忙按摩。校方性平会调查后认定,吴女性骚扰,教评会决议终止聘约并
停聘2年。吴经教育部驳回诉愿,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校方处分
无违法,吴女败诉。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舞蹈系女助理教授在2017年8月1日起经校方约聘1年,校方在2同年12月接获男
学生提出校园性骚扰,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小组调查后,认为吴女“带学生到汽车旅
馆共同泡澡”,造成学生人格尊严及学习权益之负面影响,认定对学生性骚扰,并依规定
成立申请调查性骚扰事件,调查结果案情非属情节重大,建议停聘2年作为惩处,移送教
师评审委员会决议。
教评会在2018年6月决议,吴女行为构成性骚扰,非属情节重大,但行为严重违反教师身
分之专业伦理,抵触聘任办法,考量学生在学,加上吴女过去无类似行为,事件发生过程
中未压抑或无事被害人反抗继续加害,行为侵害法益、样态未达严重,依聘任办法终止原
聘约,且2年不得聘任为专任教师。同年月,校方做出行政处分,吴女不服,递经教育部
驳回诉愿,提起行政诉讼。
吴女主张,若性骚扰行为非属情节重大,就不适用聘任办法惩处,且约学生到摩铁共同泡
澡,过程中并无违反学生意愿,教评会是用臆测之词,认为学生受有负面影响,校方没有
依据就认定是性骚扰。吴女请求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且与校方原聘约法律关系存在
。
校方主张,性平会调查后,认定吴女行为具有“性意味”,对学生形成不受欢迎感受、损
及人格尊严及学习权益,应符合“性骚扰”定义,教评会以性平会认定事实作为基础,吴
女性骚扰行为,违反聘任办法中教师义务及其他法令规定应尽义务,原处分符合比例原则
。
学生向校方指出,2017年12月7日,受吴女邀请看表演,吴女先带他去吃饭,但在开演前
20分钟说想按摩,就被带往汽车旅馆,当时只想着逃走,思绪一片混乱,老师突然问“不
跟我一起洗?”,原本打算蒙混,但老师说,只有她脱很尴尬,才进入冲洗,老师又问“
不跟我一起泡澡?”,当时认为逃不过,才进入浴缸离她最远处泡,过程中尽可能没肢体
接触,因老师说肩膀酸要求按摩,只好照做。
学生称,当时2人距离越来越近,才急着说泡久不适、有排练急着离开,直到搭捷运时接
到老师来电,当时有对老师说“刚才发生的一切觉得很诡异、很不舒服”。
法院依照师生两人讯息记录认定,学生被带到汽车旅馆时,有传讯息向学弟求救,“快崩
溃、快来救人、现在很焦虑、快气疯”,另,在捷运上通话结束后,老师回复“听你说诡
异,真的很让我不好意思”。
法院认为,学生基于师生关系同意一起看表演,才单独碰面,但吴女却未照约定看表演,
在学生不知情下,把人带到汽车旅馆,进房后在学生面前自行脱衣泡澡,还主动要求学生
一起洗澡、泡澡,甚至以按摩方式,发生肢体碰触,吴女言词、行为具备性意味。
法院认为,性平会调查结果无误,吴女行为确实是性骚扰,校评会可依照调查结果,做处
后续处置,性骚扰非属重大情节,但有必要终止原聘约,且审酌案情2年内不得聘任,均
无违误。校方判断无违法或裁量逾越、滥用或恣意等情事,法院予以尊重,吴女主张均无
理由。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