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呕死了!通奸除罪当天 怨妇被抓奸判刑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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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图。
2020-06-04 08:51:23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司法院大法官于上月29日下午4时,
宣告刑法239条通奸罪违宪,通奸罪也因而除罪化,
就在同一天,台中地院宣判,
32岁陈姓女子,与丈夫感情不睦,遂结交不知她已婚的刘姓男子,于汽车旅馆通奸两次,
第二次还被丈夫在摩铁当场抓到,依妨害家庭之通奸罪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9万元,
陈女的官司如果晚数小时宣判,她就会无罪(公诉不受理),
陈女接获判决书,看着自己是在除罪化当天被判刑,想必“呕死了”。
依法律程序,
大法官上月29日下午4时宣告通奸除罪化之后,
因通奸罪而服刑中,或判决有罪但尚未执行,前者可立即出狱,后者不需执行,
陈女就是通奸除罪化当天,被判刑3月,如果法官晚数小时,在当天下午4时以后宣判,
陈女就会无罪,但因宣判时间是下午4时之前,通奸罪仍有效,法官据此判决3月。
判决书指出,
32岁的陈女,9年前与徐男结婚,去年10月感情不睦,她遂上网交友,
仅约1个月,就认识刘姓男子,
刘男不知道陈女已婚,在去年11月17日晚间,与陈女到摩铁发生性关系,
事隔数天,两人又在同年月24日晚间,再度到同一家摩铁约会,
却没料到陈女的丈夫尾随其后,在两人退房时报警抓奸,
陈女坦承红杏出墙,刘男辩称不知陈女已婚,台中地检署采信刘男辩词,裁定不起诉,
仅对陈女提起通奸罪公诉。
台中地方法院丰原简易庭认为,
陈女坦承通奸,违背婚姻忠贞义务,破坏家庭秩序和谐与婚姻生活安定性,
违反社会善良风俗,造成丈夫徐男的痛苦,判处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9万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