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声请撤销猥亵犯缓刑 法官认“还有救”驳回
2020年4月11日23︰20
黄姓男子去年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被依强制猥亵罪判刑6月,缓刑2年,他在缓刑期间酒驾
,被判刑3月确定,检察官认显然缓刑对他难收矫治之效,声请撤销他的缓刑。台中地院
法官认再犯情节尚非重大,酒驾判刑3月已制裁这次犯行之恶性,认应给自新机会,裁定
驳回检察官声请撤销黄的缓刑。可提出抗告。
检察官以黄男前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于去年6月27日被判刑6月,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
保护管束。惟黄男在缓刑期内即去年9月26日复犯公共危险案件,被判刑3月,并于今年2
月25日确定。
因此,检察官以黄男于缓刑期间内再犯罪,显然缓刑对其难收矫治之效,已合于刑法规定
,遂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声请撤销缓刑。
法官审酌黄男再犯情节尚非重大,黄男于缓刑期间再犯后案之不能安全驾驶之公共危险案
件,被判处有期徒刑3月,已足以制裁受刑人该次犯行之恶性,并对黄男产生一定之警惕
效果。
法官认依卷内现存证据资料,难认黄男已难收缓刑宣告所预期之效果,且苟仅得依该判决
书即可为推论受刑人原宣告的缓刑难收其预期效果,则刑法只要受刑人于缓刑前或缓刑内
更犯罪,一律得撤销缓刑,则立法本旨将意义尽失,与缓刑之目的乃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
,并给予受刑人自新机会未尽相符,认本件声请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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