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女杀手毛衣未露点 算猥亵照“摄”男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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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2020年3月13日
〔记者王定传/新北报导〕拍摄模特儿性感照小心,不露三点也可能被认定猥亵!
撩人照上传群组分享
陈姓摄影师花3000元找来14岁少女拍照,少女穿上俗称“处女杀手毛衣 ”的侧露裸背毛
衣和比基尼,摆出三点未露的撩人姿势拍摄,照片上传LINE群组分享后,陈男被控引诱少
女拍猥亵照。新北地院认为,少女虽未露点,但穿着、姿势、动作等让人产生性联想,有
碍社会风化,属猥亵照,依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引诱使少年被拍摄猥亵行为电子讯号”
罪,将陈男判刑2年2月。
摄影师认为仅达性感
33岁陈男2017年底在台北市花博公园参加外拍结识少女,和她谈妥3000元酬劳约到摩铁拍
摄“大尺度”照。陈提供“胸贴”,让少女穿上“处女杀手毛衣 ”和比基尼,摆出各种
姿势或戴上手铐拍照。
陈男挨告后,出庭辩称只有给对方3000元,如果是拿高价品引诱少女拍照,才算引诱,而
且他拍的照片都三点不露,没拍猥亵画面;律师也说,少女照片未露性器官、未露两点,
仅是尺度较大的性感照,未达猥亵要件。
合议庭法官认为,部分照片可见少女穿深V低胸款、未遮肚、腰部绑线设计的比基尼,虽
比基尼不能与猥亵画等号,但同时摆出“后背体位”性爱姿势,刻意打开大腿强调下体(
未露点)、凸显臀沟。
法官认为已引性联想
另有照片穿开胸露侧乳裸背毛衣,曲线一览无遗,可看见乳房侧边及下缘、臀沟等部位,
照片会让人产生性联想。合议庭认定这些照片足以引起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侵害性的道
德感情,属猥亵照,且3000元对读国中少女是相当大诱惑,属“引诱”行为。
不过法官也认定另有40张照片不算猥亵,照片只展现身体线条,拍摄角度是正面,没拍到
侧乳等,也未摆出引人遐想姿势。